对赌协议如何应用

2024-05-14

1. 对赌协议如何应用

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对赌协议如何应用

2. 对赌协议对企业的正面作用?

法律分析: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签订对赌协议:1、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企业未来业绩,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减少投资人在投资未达到预期效果时的损失。2、有利于解决目标企业的融资问题,以达到企业低成本融资和快速扩张的目的。3、对赌协议给众多新型创业企业带来了宝贵的资金,进而有助于促进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提醒:要决定对赌协议到底该不该签以及如何签,首先要弄清楚对赌协议的本质及其潜在风险。对赌协议的签署一定回归到企业的基本面,在基本面出发,将慎重摆在第一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对赌协议的有效性 很多公司都有涉及过

现在很多的公司在融资的时候都会签对赌协议,那么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在国内合法吗?这篇文章就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对赌协议其实不是赌博,因符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日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
 
 
 
 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对企业估值的调整,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之所以说是赌,是因为这种协议意味着风险,要么赢,要么输。而被对赌协议搞残的公司有很多,例如太子奶李途纯。太子奶的高速成长吸引了包括摩根、高盛、英联等国际知名投行的关注。太子奶集团引进了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等三大投行风险投资高达7300万美元,太子奶与其还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在该协议当中表明,在注资之后的前三年时间中,若是太子奶集团的业绩增长超过50%,那么太子奶就有权调整即降低对方股权,反之,作为太子奶集团董事长的李途纯就会失去控制股权,而这一次李途纯赌输了。
 
 
 
 综合以上信息,虽然说是对赌,其实不涉及赌博,是完全合法且有效的,算的上是一种条件处罚的行为,可以激励公司进步,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回报,希望这篇文章能让大家对这个概念有所了解!

对赌协议的有效性 很多公司都有涉及过

4. 企业中的对赌协议该怎么理解?


5. “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

对赌协议其实就是字面意思,双方就某一个“结果”进行对赌,谁输了就给与对方补偿,关于这个结果的定义和补偿的方案就是“对赌协议”,一般是常用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投资标的对赌中,下面举几个例子:1、对赌业绩比如高瓴资本看中了一个企业,决定这家企业很有发展前景,团队和股东也很自信,但是在对企业的估值方面无法达成一致,团队对自己的企业估值是10亿美金。

高领资本就问了,你的10亿美元的估值基础是什么?团队就说了,我们预估往后三年的收入是10亿人民币、20亿人民币、40亿人民币,所以我们10亿美元估值是很合适的。但是高瓴资本觉得公司在估值中的基础——对未来业绩的预测——是很难实现的,但是团队对自己很自信,双方僵持不下,最后高瓴资本就说:这样吧,我们来一个对赌吧,如果未来公司业绩能够实现你们今天的预测,那么我们就按照10亿美元估值入股,如果未来没有实现这个业绩,那么你们就按照差价补偿相应的股份给投资人。

这个大概就是对赌最常用的场景,对赌的结果最常见的是“业绩”,其他的还有平台用户数量/活跃用户数/交易流水(常用于互联网企业),对于那些高科技企业对赌的除了业绩之外还有对项目研发进度,比如你在某个时间点完成某个技术难关的攻克等等。2、上市公司也用对赌上市公司并购的时候也是常用对赌的,不过一般是用“业绩补偿”来代替了,不直接用对赌这么刺眼的词,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对并购标的的估值是按照未来三年的营收预测做出的,比如一家企业预测未来第一年净利润是1亿,第二年是1.3亿,第三年是1.69亿元。这个就是业绩对赌,如果原来的大股东在未来三年无法实现这些利润,那么就需要按照差价补偿给上市公司。

在上市公司的并购实际操作过程中,估值的市盈率一般是第一年预测净利润的15倍以内,是三年平均净利润的12倍以内,这个是上市公司并购实践过程中常用的估值倍数,上面这个业绩估值大概是15亿元,或者是16亿元。3、对赌是否上市把“上市”作为“结果”来进行对赌也是投资过程中常用的,关于上市与否作为对赌协议最知名的莫过于俏江南和鼎晖投资了,当年鼎晖投资合伙人王功权和俏江南创始人张兰是一见如故,相谈甚欢,很快就决定投资俏江南,不过在协议中加了一款对赌协议,是关于上市的对赌,但是俏江南赌输了,没赶上好时机,最后国内外都没有完成上市!

而在对赌协议中有一个“领售条款”,这个条款是这么写的,如果上市未成功,鼎晖投资要想其他投资人转让自己的股份,而创始人张兰也要跟着转让自己的股份,所以这个才是造成俏江南实际控制人最后易主的关键原因。关于这个对赌条款确实是挺奇葩的。总结:对赌协议是广泛存在的,这是对双方的一种保护,因为未来不确定性,双方的看法不一致,有点像是“期权”的意思,对于企业而言,面对对赌协议也要坦然,这个不是洪水猛兽,创始人需要对投资人负责,投资人还需要对LP负责。

“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

6. “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

其实,这些年热衷“对赌协议”的明星数不胜数,像冯小刚、张国立等至今为止都还在为对赌而奔波。
那么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呢?
我们先来理解下它的来源和含义:“对赌协议”最早是从西方开始的,全称叫做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过来就是“估值调整机制”,只是对赌协议这个词比较形象,我们也就一直用着。
说白了,它和期权有点类似,都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对未来进行一种标的的约定,达到了标的规定,融资方行使一种权利,没达到规定,投资方行使另外一种相应的权利。

“对赌协议”的形式有几种:投资人与目标公司;投资人与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与公司管理层;投资人或其关联方与目标公司的关联方;投资人与前面几种的混合。
对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比如财务指标(负债、利润、净资产等等)、生产指标(年产量达到多少)、上市时间、战略投资者引进、甚至高级管理层的流失率。
对赌的最终交割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转移股份,二是现金补偿。而星爷参与的这种“对赌协议”便是现金补偿。
可能这样说还是有点抽象。我找了一个近期周星驰参与对赌协议的案例,帮你更好地理解。
具体事件:
2016年,周星驰旗下公司比高集团在2017年被上海新文化以13.3亿购入51%股权入股,当时周星驰签下对赌协议,从2016至2019年利润总承诺达10.4亿人民币,不达标的话会由他做现金补偿或者回购。

根据新文化财报显示,2017至2019这三年,比高集团净利润合计为6.52亿元,未达承诺业绩。按照对赌协议,周星驰需要补足数亿元的差额。
在这个案件中,对赌协议的双方是周星驰和上海新文化公司,因为双方约定的情况未出现,那么周星驰就需要支付赔偿金给上海新文化公司,周星驰为转让方,即支付补偿金的一方,上海新文化公司为受让方,即收到补偿金的一方。
所以,对赌协议简而言之,就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对未来进行一种标的的约定,达到了标的规定,融资方行使一种权利;没达到规定,投资方行使另外一种相应的权利。由于创业和投资存在太多不确定性,对赌协议是投资人为减少投资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常用的手段。
比较常见的“对赌协议”包括业绩对赌和上市对赌,一般会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额、利润、日活跃情况达到既定标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挂牌或上市。倘若到期完不成,就会以约定的溢价回购股权,或支付一定现金补偿等。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这种对赌模式被运用到了多个领域,比如员工和老板的业绩对赌,合作伙伴之间的营销对赌等等。
那么这类对赌协议有法律保证吗?

答案是有的。
首先,现行《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均未明确禁止公司在股权上存在对赌安排。
但是,也有些限制。比如上交所和证监会都有规定,企业在申请上市之前必须清理完所有的对赌协议,否则原则上不以通过。还有2020年6月起草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中,便拟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

7. “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

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资人为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风险,保护自身利益,与被投资人就未来不确定的事项进行的一种约定。这里的事项可以是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可以是限期内完成的某些事项。若被投资方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关的事项,则投资方有权行使某种权利。  
  
 其实这是一种很正常的商业行为,包括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如果是采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对被并购方进行估值的,都要求与被并购方签署补偿协议,目的就是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而且是司法实践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也是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通过一些判例,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合法的对赌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在过去被媒体曝出的很多民营企业与投资机构的案例中却把对赌协议说成了是对被投资企业的一种剥削,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如果被投资方不需要发展资金,不是对自己的企业盲目乐观,希望通过更高的估值来获取更多的资金的话,那为什么要和投资方签署这样的协议呢?当然这里也不排除有投资方“忽悠”被投资方,让被投资方认为这些条件都会如此成就,而通常做企业都是对自己的公司盲目乐观的,通过这样还可以把企业估值推高,拿到更多的发展资金,何乐而不为呢?
  
 所以对赌协议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善男信女,而是一个等价交换的商业行为。一个巴掌是拍不响的,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包括很多上市公司与被并购企业之间的对赌协议,其实也是一样,迎合了双方的诉求,才得以大行其道。
  
 比如2015年以后,A股新增的并购商誉开始大幅增加,就是因为上市公司的“盲目”并购。在上市公司股价虚高的时候,即使被并购企业的业绩承诺高一些又有什么关系?反正用的是股份支付,被并购方价格离谱一点反正也有业绩补偿。但是他们没有想到因此而产生的商誉,若业绩不达标而带来的巨额减值将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价造成的影响,去年动不动亏损十几二十亿的上市公司通畅都是商誉减值导致的。
  
   
  
 因此,对赌协议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投资方有逐利的诉求,被投资方有融资的需要,如何达成一个大家都认可的条件是关键。合理的承诺是确保双方利益最好的方式,因为一旦承诺无法兑现,双方就很容易撕破脸皮,到时候的情况就扯不清了。
  
 那在实务中对赌协议包括哪些类型?又有哪些案例呢?下面让笔者给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
   对赌协议的类型及案例  
 根据对赌协议所涉及的内容,我们可以简单把对赌协议分为业绩对赌协议和非业绩对赌协议。
  
 其中业绩对赌协议主要就是对被投资公司的业绩要求,这是最基本也是最为关键的条款。一般来说,投资方通常都会以被投资方的业绩承诺进行估值,因此这个条款至关重要。
  
 比如被投资方认为未来2020-2022年,公司的扣非净利润可以分别达8000万、9000万和1亿,那三年平均的扣非净利润就为9000万,投资方就会以9000万作为基础对被投资方进行估值。假设行业市盈率是10倍,那该公司的投后估值就是9亿,假设被投资方想以老股转让的方式出让20%的股权,那投资方就要给股权转让方支付1.8亿的现金进行投资。
  
 所以被投资方是有动力去拉高业绩承诺的,他们一般都是比较乐观的,特别是对自己的企业,但实际上企业经营需要面临太多的不确定因素,稍有不慎,这样的估值反而会让被投资方损了夫人又折兵。如果达不成业绩,股权转让方也就是大股东一般都是要通过股权或者现金的方式对投资方进行补偿的。  
  
 换而言之,天上不会掉馅饼的,你既然承诺了这么高的业绩,拿到了这么高的估值,那赔偿起来也是毫无手软的。通常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就很容易出现矛盾了,毕竟都不是小钱,互相指责,互相谩骂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也是媒体关注度最高的地方。但实际上,赔偿的方式可以包括股份,也可以是现金,不过一般这种情况下还是现金比较稳妥。
  
 另一种对赌协议主要就是非财务指标的对赌,主要包括上市时间、业绩增长速度、或者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指标等等,这些是之前媒体关注蒙牛和太子奶这些对赌大部分都是涉及到这些非财务指标的对赌的。
  
 比如2003年,蒙牛与摩根士丹利、英联、鼎晖三个投资机构约定,若2003-2006年蒙牛营收复合年增长率低于50%,即2006年营收低于120亿,蒙牛管理层要向这3家投资机构支付最多不超过7830万股蒙牛的股票(约占当时总股数的7.8%)或等值现金。反之,若达成这个指标,此3家投资机构将向蒙牛管理层支付同等的股票。  
  
 最终的结果是蒙牛在2004年6月提前完成了业绩,并如愿得到了股份奖励。其实这也是当时从伊利离职的牛根生为了快速占领市场而主动寻求的合作。可以说,没有资本的支持,也不会有今天的蒙牛,而资本是逐利的,没有利益为什么要投资小公司?这是一个成功实现对赌的案例,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个失败的案例。
  
 这是一个因对赌失败,被投资人赶出局的股市。故事缘起于2008年下半年,俏江南的创始人张兰接触到了鼎晖投资的合伙人王功权。因急需发展资金扩张,张兰与王功权一拍即合,并于同年9月签下了投资协议,约定了对赌事项——俏江南要在2012年之前上市,若无法实现该事项,则俏江南必须回购鼎晖所持的股份,而且是有最低回报要求的。据媒体的报道,鼎晖约以2亿人民币,得到了俏江南10.53%的股权,按此估算,俏江南的估值约为19亿人民币。
  
   
  
 2011年3月,俏江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于A股上市的申请,但由于餐饮企业采购和销售都是现金结算,难以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餐饮企业上市一直没有放开。2012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例行披露的IPO申请终止审查名单中,俏江南赫然在列。
  
 A股行不通,张兰把目光放到了港股。2012年4月,媒体报导俏江南将于当年二季度赴港IPO,融资规模预计为3亿-4亿美元。但随之而来的就是12月出台的“中央八项规定”,高端消费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而定位高端的俏江南也深受重创,这影响了IPO投资人对其的定价,使得其估值与张兰所想相去甚远。
  
 但高端餐饮市场在此后并没有回暖,反而是越发低迷,这使得其港股IPO变得遥遥无期,鼎晖不得不寻思自己的退出途径,以便确保自身的投资收益。他们找来了另外一家投资机构,欧洲最大的私募股权基金——CVC。
  
 根据报道,CVC最终以3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俏江南82.7%的股权,除了鼎晖出售的10.53%的股权,其余超过72%的部分即为张兰所转让,而这是因为当时鼎晖和张兰的对赌协议中,有领售权这么一个约定。也就是如果A类优先股股东同意出售或者清算公司,则其余的股东都应该同意此交易,并且以相同的价格和条件出售其所持有的的股权,换而言之,张兰已经没有选择权。  
  
 按照当时的汇率推算,CVC这笔交易中俏江南的整体估值约为22.1亿,高于鼎晖当时的的19亿元估值。但是根据鼎晖与张兰的协议,如果还未能达到鼎晖的最低回报的要求,张兰还需要拿出额外的钱对鼎晖进行补偿。
  
 所以投资人的钱不是那么好拿的。你想着高估值,多融资就是好的,但是却没有想到无法完成承诺的后果。每个企业家对自己的企业都是很有信心的,但是企业的经营是很复杂的,过于乐观是会摔跟斗的,倒不如通过合理的业绩承诺,获取超额奖励来的更踏实。可逐利是人的本性,资本是逐利的,企业家何尝不是?
  
  
 总的来看,对赌协议是一个合理的商业行为,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它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同时也能伤害企业家的利益,因此一个合理的价格和条款对于大家把企业做强做大才是最有帮助的,毕竟把企业做上去,才能享受到后面的红利。
  
 以上就是个人对于对赌协议这个问题的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对赌协议”有很多种解释,不同的地方,所执行的对赌协议也是不同的!这种协议用在金融市场上比较多,具体解释为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案例一:融资方,蒙牛乳业-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  
 签订时间:2003
  
 主要内容:2003至2006年,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对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
   案例二:融资方,腾讯-投资方:高盛  
 签订时间:2009
  
 主要内容:当时马化腾并不看好腾讯股价,于是卖出一份看涨期权,收取期权费。两年后如果股价低于67港元,马化腾就可获得对方的期权费;如果股价高于67港元,马化腾就必须以67港元的价格将腾讯股票卖给对方。
   结论  
 而在股市里也有所谓的对赌协议产生,就好比上市公司和主力签订的对赌协议,上市公司给予主力的一定的权限,甚至配合主力进行坐庄,在规定的周期和时间内,只要主力完成上市公司提出的要求,那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
  
 但是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上市公司给予提出的要求,那么就表示坐庄失败,主力可能需要赔付一定的损失,还得支付上市公司一笔高昂的违约金!
  
 举个例子,例如上市公司在牛市里和主力签订一个“对赌协议”,要求主力在1年之内拉升股价200%,如果成功,给予一定的酬劳,如果事变,则是需要赔付多少比例的违约金!这就是对赌协议!!
    
 我会用最直白的语言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对赌协议说白了,就是为保证“”投资方“”投资的企业不论经营状况好坏都能获得收益的协议。
  
 在任何情况下,投资方都能得利,一定是以融资方发生损失达成的,因为利益不会凭空出来。既然如此,为什么融资的方愿意接受呢?  
  
 第一种情况:融资方已经无路可走了,不融资就等破产,要是融资后经营的好,还有机会起死回生! 
  
 第二种情况:融资方对自己的经营状况非常有信心,认为自己融资后会发展的更好,一定可以达到对赌协议里的要求。
  
 当然除了融资,在很多领域都存在对赌协议,弱势的一方就是要比较吃亏。 弱势一方必须完成对强势一方的约定,才能获益。如果不签对赌协议,强势一方完全可以把这个机会给其他人。 
  
  
 
  
 就拿《战狼2》举个例子。
  
  
 
  
 根据协议,以北京文化为主的发行方,向《战狼2》的制片方(吴京)支付了1.4亿人民币,来购买对于《战狼2》的发行权,并向制片方(吴京)承诺8亿的“保底”票房数字。 
  
 如果影片的票房超过了低于8亿这个保底数字,那么发行方需要自掏腰包,给制片方(吴京)一定数额的补偿,如果票房高于了这个保底数字,发行方才有可能盈利。  
  
  
 
  
 
  
 截止2017年9月4日,《战狼2》累计票房已经高达55.6亿元。这对制作方和发行方来说,无疑是双赢的局面。
  
   
  
  
  
 这就是我在上面讲的第二种情况,融资一方对业绩非常有信心,所以才会欠下对自己不利的对赌协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意思自治,法院是承认对赌协议的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要坚持促进交易进行,维护交易安全的商事审判理念,审慎认定企业估值调整协议、股份转换协议等新类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简单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对赌协议是从国外引进来的一种概念,如果按照直译的意思应该是“估值调整机制”。最早也不知道是怎么就翻译成对赌协议,可能因为这个名字太过形象,所以就一直沿用至今。
  
 因为在企业收购的时候,未来总是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那么作为投资人总是希望未来的风险越低越好,不能现在听到创始人说的天花乱坠就傻乎乎的投钱进去,未来怎么样一切都是未知数,所以投资人就希望有一些切实的措施能够在未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就算不能够完全的保障,也至少可以减少一些风险。
  
 举个例子,假如我现在是一个投资人,有一个做乳制品的企业希望我能够给他们投资,他们的创始人做了精美的PPT,并且把企业未来的前景描绘成一条金光大道。我说那可以,既然你们企业的前景这么好,那么我可以投资,但是你们必须在未来5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不能低于50%,不然你就得把你们的股份低价转让给我,不然我可不敢投资。他们说OK,5年之后这家乳制品企业的利润增幅高达90%。于是皆大欢喜。这家乳制品企业的名字叫做蒙牛。
  
 这时候又有一家连锁餐饮企业找我要投资,这家餐饮企业 历史 上非常厉害,连续8年盈利有一年的销售额达到了10亿。然后它的创始人就跟我许诺,说我马上就得上市了,你现在投资我那就是原始股,上市那得翻多少倍!!我一看可以呀,如果真能上市那这笔生意绝对划算,我出两个亿换你们10%的股权,但是我得跟你们说好,如果是约定时间内上不了市,你们必须得按照约定的价格把这个股票再买回去。这家餐饮企业拍着胸脯说没问题。结果一晃几年约定的时间就到了,这家连锁餐饮企业仍然没有上市,甚至是上市的希望都没有,而且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生意也是一落千丈,于是他们必须要按照当初的约定把我当时花钱买的股票再买回去。结果又没有那么多钱,最后只能变卖手上剩余的股份还债,最终失去了企业的控股权。这家企业叫俏江南。
  
 对赌协议是指收购方(投资方)与出让方(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在信息不对称、未来盈利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比如,企业家觉得公司值1个亿,因为我今年利润能做到1000万或者半年内能再找到一笔融资,估值1.5亿以上,投资人想了想,觉得不敢确定,但如果真能实现企业家说的没问题。所以双方就签订对赌协议,先按照1亿估值投资,投资2000万占20%;如果未来实现了企业家说的,就没问题,如果没实现,比如实现了500万的利润,那就倒推回来,估值是5000万,投的2000万就得占40%了,也就是说在企业家承诺没实现的那个点,得再无偿转让给投资人20%的股权。这种条款在我看来还是比较合理的,承诺没实现嘛,理应受罚
  
 简单点说    就是不正常方式的融资    
  
 你找我要钱我为什么要给你钱呢?如果你要拿钱可以 那就签协议呗。我拿出钱给你的公司到规定时间。你要还我约定相应倍数的钱 、有还回超出约定的倍数的钱  当然会给你一些钱奖励 。如果到时候不能按规定还倍数的钱。  那就把公司给我呗。
  
 对赌协议,通常是投资人投资企业时要求企业经营者就业绩做出承诺,如达不到承诺业绩,经营者要回购股权或现金补偿等各种方式保证投资人投资利息的一种措施。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机制,本质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为确保各自的利益而列出的一系列金融条款。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投资方与融资方信息的不对称。在投资的过程中,融资方偏向于本公司的股权能够得到较高的估值,投资方则相反。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双方对公司的不同预期需要平衡。此时,为了尽快达成交易,采取折中方案事后估值的方法,即为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的业绩规定一个标准,若达到此标准,就依据高估值计算投资款或持有股权,反之,若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则根据低估值计算投资款或者退回部分投资款,或者调整基金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数额。投资方之所以和初始股东进行业绩对赌,除了规避尽职调查无法穷尽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外,主要目的也通过一种直接跟利益挂钩的激励与惩罚机制,刺激初始股东为公司创造出更好的业绩,也为投资方带来更大的回报,实现投资方、企业 “双赢”的结果。
  
 
  
 
  
 建立一张书面意向合同,玩的是概念---逗你玩, 游戏 结束分享蛋糕
  
 对赌协议,就是在收购一家企业的时候,被收购方,承诺收购方,三年的利润要达到双方定的利润,如果达不到,被收购方要赔偿收购方。

“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

8. “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

我会用最直白的语言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对赌协议说白了,就是为保证“”投资方“”投资的企业不论经营状况好坏都能获得收益的协议。
在任何情况下,投资方都能得利,一定是以融资方发生损失达成的,因为利益不会凭空出来。既然如此,为什么融资的方愿意接受呢?

第一种情况:融资方已经无路可走了,不融资就等破产,要是融资后经营的好,还有机会起死回生!
第二种情况:融资方对自己的经营状况非常有信心,认为自己融资后会发展的更好,一定可以达到对赌协议里的要求。
当然除了融资,在很多领域都存在对赌协议,弱势的一方就是要比较吃亏。弱势一方必须完成对强势一方的约定,才能获益。如果不签对赌协议,强势一方完全可以把这个机会给其他人。
就拿《战狼2》举个例子。
根据协议,以北京文化为主的发行方,向《战狼2》的制片方(吴京)支付了1.4亿人民币,来购买对于《战狼2》的发行权,并向制片方(吴京)承诺8亿的“保底”票房数字。
如果影片的票房超过了低于8亿这个保底数字,那么发行方需要自掏腰包,给制片方(吴京)一定数额的补偿,如果票房高于了这个保底数字,发行方才有可能盈利。
截止2017年9月4日,《战狼2》累计票房已经高达55.6亿元。这对制作方和发行方来说,无疑是双赢的局面。

这就是我在上面讲的第二种情况,融资一方对业绩非常有信心,所以才会欠下对自己不利的对赌协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意思自治,法院是承认对赌协议的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要坚持促进交易进行,维护交易安全的商事审判理念,审慎认定企业估值调整协议、股份转换协议等新类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简单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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