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2024-05-14

1.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0〕14号各市场参与人:根据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2018年3月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9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二_年三月六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2.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34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四、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会〔2009〕147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号)、《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2〕72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