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简介

2024-04-28

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 5 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0年10月27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朱丽兰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五章 专家咨询第六章 附 则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简介

2.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0年10月27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明确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的,以中央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制定、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二)国家科技计划设立和项目选择必须保证国家目标的实现;
  (三)简化管理程序,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律研究,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效率;
  (四)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公开制度,促进公众对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和参与,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和公正性。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涉及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中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研究开发能力条件建设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环境等;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新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第二章 国家科技计划的设立第五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等对科技的现实需求,适时向国务院提出需由中央财政新增经费支持而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第六条 科技部应当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界、经济界权威专家对国家科技计划建议讨论和咨询后,起草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
  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拟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和重点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相协调,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的要求;
  (二)应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等明确地予以界定,并说明该计划同现有的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关系;
  (三)应提供该计划的资金预算,包括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说明该计划的实施期限(周期);
  (四)应提供该计划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分析和有关背景资料。第七条 科技部应将建议报告草案提交由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参加的、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层咨询委员会咨询,经高层咨询委员会对建议报告草案咨询审议并通过后,由科技部按程序报送国务院批准。
  高层咨询委员会的专家由科技部聘任。第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在计划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及撤销或更名,应经科技部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九条 利用现有中央财政经费而新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由科技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即可实施。第十条 本规定第四条(一)所列的现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调整和变化不适用于本章规定。第三章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第十一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启动实施前,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在计划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的方式予以修订。第十二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应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第十三条 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对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审查,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科技部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草案的审查结果和对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及有关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
  (三)对不同意见的处理建议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第十四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由科技部部长签发,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应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执行。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一)计划的目标、宗旨、性质、范围、周期等;
  (二)计划的组织管理。主要涉及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计划实施的基本程序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经费渠道、预算编制和经费下达的程序以及经费使用、监督和检查;
  (五)计划的有效期。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4.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国家科技计划的设立第三章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第四章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第五章 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制度第六章 附 则

5.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介绍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10月27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介绍

6.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第三十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第三十一条 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四)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三)接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接受并配合科技部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六)填报由科技部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和专项计划部门。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第三十五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相互兼容的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统计、调查和成果登记的科技指标应有一致的概念和内涵,指标及数据具有可比性。

7.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六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七)年度计划内容;(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九)经费预算;(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第十三条 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第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六)经费的预算;(七)年度进度和目标;(八)预期成果;(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第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第十七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第十八条 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科技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第二十二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四)立项背景与意义;(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六)验收考核指标;(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八)经费预算和用途;(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十二)争议解决方法。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第二十四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国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第二十六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交办或科技部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项目立项

8.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引导语:为加强我公司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投资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属于公司经济发展中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科研人员要充分认识公司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是:科研项目的管理层次、职责、科研课题的申请、论证和立项,科研计划的编制,科研计划的实施,科研计划的检查,科研计划的总结和验收。
         第三条 项目管理层次及相关职责:
         公司的项目管理实行科技公司、下属事业部两级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技术中心办公室代表公司实施归口管理,负责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协调和宏观管理,以及项目合同的签订、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鉴定及后续的申报奖励管理等;各部门、下属事业部配合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部门项目的具体管理、进度检查;项目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结题鉴定及成果转化以及专利、标准、技术工作总结等材料的提供。
         1、公司设项目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终审评估。
         该委员会主任由总裁兼任,其他成员根据项目类型由公司研究所、推广应用、资产财务、市场营销、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外聘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
         (1) 审定各项目科学性和可行性;
         (2) 组织项目评估或评审,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费预算安排 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
         (3) 审定各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项目间的任务与进度, 确保项目总体目标如期实现;负责项目经费的落实;
         (4) 主持并批准项目内部阶段成果的验收;
         2、技术中心办公室为项目管理日常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应由项目主持的各项活动(会 议、评审、验收、论文编选等)的组织与管理;
         (2) 负责各项目任务书、计划、总结、汇报与报表的搜集与汇总; 负责文档的建立与保管;
         (3)组织项目实施进展的监督、检查,上报项目季、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组织项目验收,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准备。
         3、科研项目的管理分为公司技术中心办公室、事业部研究所两级,公司技术中心办侧重重点项目的管理,事业部研究所从事一般项目的管理。
         (1)公司重点计划项目
         ⅰ、国家级、市部级、区级项目和课题;
         ⅱ、国家级、市部级、区级各类基金项目;
         ⅲ、产学研合作项目;
         ⅳ、其它重大计划项目;
         (2)事业部一般项目
         ⅰ、公司委托的研究项目;
         ⅱ、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立项的研究项目;
         ⅲ、原有产品质量提升、工艺改进项目。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论证和立项 
         第四条 凡申请列入上级科研计划的公司级重点计划项目,由技术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项目申请书》及论证材料(填写内容要认真、详细,论据充分,经费预算合理,并由课题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签名),由主管科研的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待上级部门批准后,列入公司科研计划的管理范畴。
         第五条 申报上级项目,采用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方式,根据上级政府要求申请上报。
         第六条 凡属事业部管一般计划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年度科研计划项目书》和《经费预算计划表》,经所在的事业部领导批准,由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立项 ,在技术中心办公室登记、备案,列入公司科研计划的管理范畴。
          第三章 科研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公司科研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承担的国家、行业、市重点科研项目、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产学研项目及事业部内部研发项目等。
         第八条 公司科研计划每年编制一次。课题负责人按照原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及安排,将本课题下年度的研究计划、目标等内容填入《上海中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度科研计划表》(对新立项目,必须有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技术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技术中心办公室。技术中心办公室对报送的科研计划进行整理、分析、组织评估,编入下年度的公司科研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科研计划的实施 
         第九条 科研计划项目确立后,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做到研究内容、实施方案、研究人员、措施和条件及组织领导五落实,保证计划合同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区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由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和解决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公司、事业部两级管理机构要经常了解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计划的执行,帮助解决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科研计划的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对所有科研项目每季度检查一次进度(见附表三: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项目承担部门要定期向技术中心办公室上报情况。
         (一) 检查内容:
         1、计划执行情况
         要求各课题组每季度对照科研计划实事求是地对研发情况做出评价,评价分四类:(1)按计划进度进行(2)进度超前 (3)拖延 (4)停顿
         (5)申请撤消;
         2、取得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认真总结进展情况,对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详叙其成果的内容和水平。
         3、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对照计划要求,写明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和阻碍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和拟解决的措施。
         4、经费和人员情况
         对照计划,报送本季度的经费使用情况和参加人员的工作情况及变动情况。
         项目的实施实行定期小结汇报的制度,每一个项目应在每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前向技术中心办公室报送季度进展情况,在每年年底前向技术中心办公室报送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技术中心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各项目的季、年度进展,发布项目进展报告。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总结、验收和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科研计划项目完成后, 应对照《项目申请表》或《技术合同书》的条款认真总结,整理出完整的工作总结、技术总结、专利、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企业标准、用户报告及其他技术资料报技术中心办
         公室,由技术中心办公室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办法组织验收、鉴定和上报,并将完整资料送档案室存档。其成果的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科研项目及其知识产权属公司所有,有关人员不得私自转让或泄密。如有违反,经查实后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不听从劝阻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规定的科研人员在其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成果奖励和其所在部门的科研编制下达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 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项目经费及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资财管理部统一管理。
         3、项目经费摊入项目费用,以项目为核算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管理
         1、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文件文献、样品、软件、书籍、技术合同、函电、洽谈记录等,均有项目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项目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3、项目论证和决策程序结束后,项目档案由技术中心办公室收集、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
          第八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如有特殊情况,由技术中心办公室组织协调解决。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在技术中心办公室,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项目管理计划书
         2、项目鉴定(验收)需提供的文件
         3、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表
         单位名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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