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EFT股票的问题

2024-05-14

1. 关于EFT股票的问题

第一次听说EFT这个公司,不过,依据你提供的线索,在网上搜索了一些这个公司的相关资料,从这些资料,足可以看出这家公司是一家彻头彻尾的骗子公司,已多次遭到有关部门的曝光和处理,所谓“海外上市”更是徒有虚名,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也不可能在国内创业板上市。

根据公开报道资料可知:

一、该公司屡次因违法经营行为被媒体曝光,被有关部门处理。

1、早在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曝光和查处的十大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中,EFT公司就属其中之一。
2、2007年03月23日山西新闻网中的《三无洋货摇身一变成“仙丹”》,写明这种自称包治百病的美国EFT产品涉嫌传销。
3、2007年4月5日《大连日报》上发表文章《借名行网络传销 提醒市民提防“EFT”》。
4、2007年12月4日东北网中的《无照经营月饼邮局受到严罚》一文中,也有涉及EFT的内容,“今年8月8日,大庆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与市公共安全专家局经侦支队联合查处了美国EFT公司网络传销案。经查明证实,该传销团伙涉案1300余人,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该团伙5名头目因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处理。”

二、海外上市徒有虚名。

根据记者2007年所作的调查,所谓EFT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场所,根本不是大众熟悉的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而是叫做粉红单市场的证券交易场所。
据中国百科网介绍,粉红单市场不属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不受证券监管当局的监管。它隶属于一家独立经营性公司,在粉红单市场上交易的股票没有任何财务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也是美国唯一一家不需要进行财务信息披露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的门槛极低,交易量极小,投资风险极大。

三、未经核准发行股票,属非法发行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EFT公司承诺向产品购买者配发股票,属于非法劝诱,而且产品购买者是不特定对象,法律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为公开发行,必须经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但是EFT公司发行股票并未获得相关部门核准,为非法发行行为。
另外,目前港股直通车仍处于筹备阶段,何时实施还是未知,现在内地居民投资港股只能通过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发行的QDII产品,通过地下方式炒港股是不受境内法律保护的。EFT公司股票声称要在香港上市,对投资者来说本身就存在极大风险。 

四、该公司不具备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资格。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像EFT这种先后在多个城市受到媒体曝光和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显然不符合前述规定,不具备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资格。

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向工商部门投诉该公司违法经营行为,申请工商部门勒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冻结公司银行账户,根据违法经营的事实,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次,根据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退还违法所得,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自  http://dzh.mop.com/default.jsp?url=http://dzh.mop.com/topic/readSub_11669831_-1_0.htmloption=com_content&view=frontpage&Itemid=1&lang=zh

关于EFT股票的问题

2. 关于EFT?

  我们知道:人体是由100万亿左右细胞构成的,“细胞疗法”的基本概念就是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将不健康的有病的细胞修补好,使之重新健康起来的治疗方法。究其实质,就是深入细胞去治病,“细胞全息理论”告诉我们:细胞携带人体全部遗传基因。而细胞是构成人体器官的胚胎。所以,细胞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组织器官的健康。因而,治病要从肉眼看不见的细胞治起。作为“细胞疗法”的基础,是那些可以进入细胞的所谓“细胞食品”。没有这些细胞食品,“细胞疗法”就是一句空话。在此领域占据前沿阵地的是美国EFT公司及其产品为代表(其它公司要5年或更长的时间才能进入此领域)其实,“细胞疗法”很简单,它只是应用了两项顶尖级的高科技技术。
  其一:是将世界上最先进的纳米技术应用到保健食品中,所谓纳米,就是1米的十亿万分之一叫1纳米。所谓纳米技术,就是用这种技术将一种物质做成另外一种物质,也就是将对人体有用的药物成份做成比人体细胞小500-1000倍的小分子,使其非常轻松的进入细胞,并深入细胞核,从而被细胞所吸收。用纳米技术制成细胞食品给细胞输送营养的时候,细胞吸收起来就又快、又充分,因为小分子进入大分子十分容易。大家知道,细胞平均只有7微米的大小,所以“细胞疗法”的科学前提是要有这种超细微的“纳米技术”。
  其二、是将口腔黏膜吸收技术应用到摄取方式上,给传统的服药方式上带来一场全新的革命性的变革,因为吸收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细胞营养成分和药物成分的吸收,也就是直接关系到“疗效”的问题。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我把营养成分和药物成分相提并论,这是因为:“万物生长靠太阳,人类生长靠营养。”中国还有一句话叫“药补不如食补”,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营养成分就是药物成分,这是祖国传统医学的真髓。科学界已然证明了摄取方式的不同,其吸收率相差巨大,从而也解决了疗效的巨大差异。祥见下表:
  口喷黏膜吸收技术的应用是其它摄取方式无法比拟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吸收奇快,吸收充分,其吸收率是药片的9倍。如果再加上相同的价格,其性价比肯定要达到18倍。要是再加上疗效呢?
  服药不再经过传统的胃肠吸收,这是人类科技的进步。口喷在30---90秒针使药物和营养成分进入血液中,通过静脉血液来到心脏,再通过左心室泵出,4分钟左右在全身循环一遍,其疗效可想而知。
  大家还要知道:一片药,大概把它做成药片时,为了使其药效不失,一定要烘干,加入稳定剂、添加剂、石蜡、蜂蜜等,其添加的成分占药片的71%,真正的药物成分只有29%;更何况对于老人、小孩,吞咽还是相当大的问题。再说一片药经过胃的消化、小肠吸收、肝脏提纯,再到毛细血管送到细胞,有多少有用成分被浪费掉,真正到细胞也就微乎其微了!所以,市面上所有的片剂和胶囊都在被淘汰之列,其原因就是吸收率低。科学家预言:未来绝大多数药品都将制成喷剂,我国政府于2003年明确要求未来制药企业要走口喷化之路。

3. 股票被暂停上市了. 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怎么办?

停止上市前,会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随着交易的完成,当股票从卖方转给(卖给)买方时,就表示着原有股东拥有权利的转让,新的股票持有者则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老股东(原有的股东,即卖主)丧失了他们卖出的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
新股东则获得了他所买进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然而,由于原有股东的姓名及持股情况均记录于股东名簿上,因而必须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的内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过户手续;所以说,证券和价款清算与交割后,并不意味着证券交易程序的最后了结。

扩展资料(1)原有股东在交割后,应填写股票时过户通知书一份,加盖印章后连同股票一起送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如果股票的受让人不止一个,则转让方(卖方)应分别填写过户通知书。如果转让人的帐户不止一个,则转让人也应分别填写通知书。
(2)新股东在交割后,应向发行公司索取印章卡两张并加盖印章后,送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印章卡主要记载新股东的姓名、住址,新股东持股股数及号码、股票转让日期。
(3)过户机构收到旧股东的过户通知书、旧股票与新股东印签卡后,进行审核,若手续齐全就立即注销旧股票发新股票,然后将新旧股票一起送签证机构,并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内容。签证机构的作用是检查公司有无超额发行及伪造股票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

股票被暂停上市了. 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怎么办?

4. 我买的股票的公司涉嫌违法证券法被立案调查,我该怎么办?

没办法,只能跟着股价走。

这属于意外情况,只能听天由命了。

5. eft超级神水

第一次听说EFT这个公司,不过,依据你提供的线索,在网上搜索了一些这个公司的相关资料,从这些资料,足可以看出这家公司是一家彻头彻尾的骗子公司,已多次遭到有关部门的曝光和处理,所谓“海外上市”更是徒有虚名,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也不可能在国内创业板上市。

根据公开报道资料可知:

一、该公司屡次因违法经营行为被媒体曝光,被有关部门处理。

1、早在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曝光和查处的十大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中,EFT公司就属其中之一。
2、2007年03月23日山西新闻网中的《三无洋货摇身一变成“仙丹”》,写明这种自称包治百病的美国EFT产品涉嫌传销。
3、2007年4月5日《大连日报》上发表文章《借名行网络传销 提醒市民提防“EFT”》。
4、2007年12月4日东北网中的《无照经营月饼邮局受到严罚》一文中,也有涉及EFT的内容,“今年8月8日,大庆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与市公共安全专家局经侦支队联合查处了美国EFT公司网络传销案。经查明证实,该传销团伙涉案1300余人,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该团伙5名头目因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处理。”

二、海外上市徒有虚名。

根据记者2007年所作的调查,所谓EFT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场所,根本不是大众熟悉的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而是叫做粉红单市场的证券交易场所。
据中国百科网介绍,粉红单市场不属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不受证券监管当局的监管。它隶属于一家独立经营性公司,在粉红单市场上交易的股票没有任何财务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也是美国唯一一家不需要进行财务信息披露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的门槛极低,交易量极小,投资风险极大。

三、未经核准发行股票,属非法发行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EFT公司承诺向产品购买者配发股票,属于非法劝诱,而且产品购买者是不特定对象,法律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为公开发行,必须经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但是EFT公司发行股票并未获得相关部门核准,为非法发行行为。
另外,目前港股直通车仍处于筹备阶段,何时实施还是未知,现在内地居民投资港股只能通过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发行的QDII产品,通过地下方式炒港股是不受境内法律保护的。EFT公司股票声称要在香港上市,对投资者来说本身就存在极大风险。 

四、该公司不具备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资格。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像EFT这种先后在多个城市受到媒体曝光和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显然不符合前述规定,不具备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资格。

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向工商部门投诉该公司违法经营行为,申请工商部门勒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冻结公司银行账户,根据违法经营的事实,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次,根据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退还违法所得,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自  http://dzh.mop.com/default.jsp?url=http://dzh.mop.com/topic/readSub_11669831_-1_0.htmloption=com_content&view=frontpage&Itemid=1&lang=zh

eft超级神水

6. EFT股票在美国上市是真实的吗?

第一次听说EFT这个公司,不过,依据你提供的线索,在网上搜索了一些这个公司的相关资料,从这些资料,足可以看出这家公司是一家彻头彻尾的骗子公司,已多次遭到有关部门的曝光和处理,所谓“海外上市”更是徒有虚名,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也不可能在国内创业板上市。

根据公开报道资料可知:

一、该公司屡次因违法经营行为被媒体曝光,被有关部门处理。

1、早在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曝光和查处的十大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中,EFT公司就属其中之一。
2、2007年03月23日山西新闻网中的《三无洋货摇身一变成“仙丹”》,写明这种自称包治百病的美国EFT产品涉嫌传销。
3、2007年4月5日《大连日报》上发表文章《借名行网络传销 提醒市民提防“EFT”》。
4、2007年12月4日东北网中的《无照经营月饼邮局受到严罚》一文中,也有涉及EFT的内容,“今年8月8日,大庆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与市公共安全专家局经侦支队联合查处了美国EFT公司网络传销案。经查明证实,该传销团伙涉案1300余人,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该团伙5名头目因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处理。”

二、海外上市徒有虚名。

根据记者2007年所作的调查,所谓EFT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场所,根本不是大众熟悉的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而是叫做粉红单市场的证券交易场所。
据中国百科网介绍,粉红单市场不属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不受证券监管当局的监管。它隶属于一家独立经营性公司,在粉红单市场上交易的股票没有任何财务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也是美国唯一一家不需要进行财务信息披露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的门槛极低,交易量极小,投资风险极大。

三、未经核准发行股票,属非法发行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EFT公司承诺向产品购买者配发股票,属于非法劝诱,而且产品购买者是不特定对象,法律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为公开发行,必须经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但是EFT公司发行股票并未获得相关部门核准,为非法发行行为。
另外,目前港股直通车仍处于筹备阶段,何时实施还是未知,现在内地居民投资港股只能通过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发行的QDII产品,通过地下方式炒港股是不受境内法律保护的。EFT公司股票声称要在香港上市,对投资者来说本身就存在极大风险。 

四、该公司不具备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资格。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像EFT这种先后在多个城市受到媒体曝光和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显然不符合前述规定,不具备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资格。

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向工商部门投诉该公司违法经营行为,申请工商部门勒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冻结公司银行账户,根据违法经营的事实,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次,根据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退还违法所得,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自  http://dzh.mop.com/default.jsp?url=http://dzh.mop.com/topic/readSub_11669831_-1_0.htmloption=com_content&view=frontpage&Itemid=1&lang=zh

7. 股票退市后,股民手上的股票怎么办?

分析如下:
1、公司存续,散户享有原来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继续以这些股票为凭证,获得分红。
2、公司破产,公司的资产将进行清算,清算之后的剩余资产,将按持股比例分配给散户。
3、上市公司退市后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4、上市公司退市后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帐户时应携带身份证。
5、上市公司退市后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
6、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扩展资料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既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类型
编辑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
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被动性退市
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情况
1、私有化退市
私有化退市一般以主动退市完成。比如辽河油田(000817)和锦州石化(000763)。
2、换股退市
换股退市一般也是主动退市。换股退市后,原股东会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比如S山东铝(600205)、S兰铝(600296)换股和中国铝业(601600)换股后,原S山东铝(600205)、S兰铝(600296)的股东就变成了中国铝业(601600)的股东。
3、亏损退市
亏损退市一般是被动退市。ST股票,如果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就会暂停上市,若在规定期限内还是达不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就会被退市。比如*ST精密(600092)S*ST龙昌(600772)就是因为暂停上市后依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年报而被退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票退市

股票退市后,股民手上的股票怎么办?

8. EFT公司是否有资格上创业板 30分 回答的好加30

第一次听说EFT这个公司,不过,依据你提供的线索,在网上搜索了一些这个公司的相关资料,从这些资料,足可以看出这家公司是一家彻头彻尾的骗子公司,已多次遭到有关部门的曝光和处理,所谓“海外上市”更是徒有虚名,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也不可能在国内创业板上市。

根据公开报道资料可知:

一、该公司屡次因违法经营行为被媒体曝光,被有关部门处理。

1、早在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曝光和查处的十大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中,EFT公司就属其中之一。
2、2007年03月23日山西新闻网中的《三无洋货摇身一变成“仙丹”》,写明这种自称包治百病的美国EFT产品涉嫌传销。
3、2007年4月5日《大连日报》上发表文章《借名行网络传销 提醒市民提防“EFT”》。
4、2007年12月4日东北网中的《无照经营月饼邮局受到严罚》一文中,也有涉及EFT的内容,“今年8月8日,大庆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查处了美国EFT公司网络传销案。经查明证实,该传销团伙涉案1300余人,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该团伙5名头目因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海外上市徒有虚名。

根据记者2007年所作的调查,所谓EFT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场所,根本不是大众熟悉的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而是叫做粉红单市场的证券交易场所。
据中国百科网介绍,粉红单市场不属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不受证券监管当局的监管。它隶属于一家独立经营性公司,在粉红单市场上交易的股票没有任何财务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也是美国唯一一家不需要进行财务信息披露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的门槛极低,交易量极小,投资风险极大。

三、未经核准发行股票,属非法发行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EFT公司承诺向产品购买者配发股票,属于非法劝诱,而且产品购买者是不特定对象,法律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为公开发行,必须经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但是EFT公司发行股票并未获得相关部门核准,为非法发行行为。
另外,目前港股直通车仍处于筹备阶段,何时实施还是未知,现在内地居民投资港股只能通过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发行的QDII产品,通过地下方式炒港股是不受境内法律保护的。EFT公司股票声称要在香港上市,对投资者来说本身就存在极大风险。  

四、该公司不具备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资格。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像EFT这种先后在多个城市受到媒体曝光和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显然不符合前述规定,不具备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资格。

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向工商部门投诉该公司违法经营行为,申请工商部门勒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冻结公司银行账户,根据违法经营的事实,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次,根据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退还违法所得,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