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爱主义政府的内涵

2024-05-13

1. 父爱主义政府的内涵

父爱主义(paternalism)又称家长主义,它来自拉丁语pater,意思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家长对待孩子一样。当然,这里是指具有责任心和爱心的父亲或家长。是匈牙利经济学家亚诺什·科尔内的提出的理论,学界在使用父爱主义概念的时候,存在着诸多分化和歧义,有的将任何带有“善意”的法律行为都归结为父爱主义主义,有的将带有“善意”和“强制”规定的法律都归结为父爱主义式的。
父爱主义(Paternalism)又称家长主义。根据《法律哲学:百科全书》所载,它来自拉丁语pater,意思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对待孩子一样。该书又特别指出,Parentalism是家长主义在性别上的中性的表达方式。   围绕家长主义的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议至少可以追溯到启蒙时期。关于它有三个著名的例子。第一,1698年,洛克警示人们不要将“父权”与“政治权力”混淆。第二,康德同样警告,“如果一个政府建立的原则是对人们的仁慈,像父亲对他的孩子一样,换句话说,如果它是家长主义式的政府,这样的一个政府能被人想象出来的最坏的政府。”第三,在18世纪末,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中,质疑是否应该将“事关自己的冒犯”视为刑法所要管辖的内容。当然,在这此期间,从其他角度研究家长主义的论述多种多样,有从奴隶制度着手,比较美国的奴隶制和俄罗斯的农奴制度,有从社会政策着手,认为虽然很多历史学家认为1815年到1833年的英国是个自由主义的时代,但功利主义与自由放任政治经济学的盛行和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并没有影响这个阶段家长主义思想在社会政策上的重要地位,甚至有“亚里士多德家长主义理想的复兴”一说。   学界在使用家长主义概念的时候,存在着诸多分化和歧义,有的将任何带有“善意”的法律行为都归结为家长主义,有的将带有“善意”和“强制”规定的法律都归结为家长主义式的,在概括意义上使用而不加细分,更多的是将其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并予以细化。在这些再分类中,主要分为两种:软家长主义和硬家长主义。
软家长主义的核心是:只有“真实”(即那些在认知上和意志上没有欠缺)的决定才值得尊重。软家长主义之所以被认为是“软”的,是因为它不对任何真实的决定进行干预。相反,它只对受到削弱的决定,即“强制、虚假信息、兴奋或冲动、被遮蔽的判断,推理能力不成熟或欠缺”的结果进行限制和干预。正如Feinberg所说,软家长主义保护当事人不受“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的选择”的危害。因此,软家长主义不是阻碍自治,而是在实际上保护和提升自治。当然,围绕软家长主义的态度争议不少,也有人认为它不是真正的限制自由的原则。    软家长主义典型的例子来自密尔,这个例子涉及一个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要过一座被毁坏、有危险的桥。密尔解释说,有人“可能抓住他把他拉回来而不真正侵害他的自由,因为存在于他想要做的事情的过程中,而他不想堕入水中”。在当事人不知道关于桥安全与否的情况下,很难说当事人是自由的或自治的,因为他并不知道他过桥这一行为的真正结果是什么。    对软的或弱的家长主义证成(justify)的依据是主体缺乏必需的、做出决定的能力。在主体决定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为以下行为之一时,对其的干预(intervention)可以被软家长主义证成。(1)实际上没有获悉相关信息;(2)没有充分理解;(3)被强制;(4)其他不是实质自愿的情况。总之,只有在当事人的选择在实质上是不自愿的情况下,并且是为了当事人自己的利益的时候,软家长主义才能证成这种干预。软家长主义的理论依据是:人们在做出的选择并不总能反应他们的愿望和偏好。信息的缺乏、不成熟或不自愿都能阻碍愿望的实现。因此,即便声称自己是自由至上主义者(Libertarianist)的人士,也同意基于软家长主义而进行的规制和干预。    Thaddeus Mason Pope还提出关于软家长主义有两个地方需要注意:第一,在确认软家长主义条件的时候,要强调(干预人的)动机。软家长主义并不仅仅因为当事人(被干预者)在实质上不自愿的情况下就可以干预了。正如密尔所说,这些干预必须为提高主体的利益和自治。换句话说,软家长主义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让当事人自治。干预人的动机很重要,在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的利益而不违背其其实质的自愿进行干预才算是软家长主义。在当事人缺乏实质自愿与干预人的干涉之间应该存在因果联系。第二,学者们同意将软家长主义看做一个限制自由原则,但他们同时也认为,只有软家长主义才能被证成,其他的限制当事人自由的原则都不能被证成。
硬家长主义
  Anthony T. Kronman认为,父爱主义(家长主义)就是通过限制当事人的能力(power)去做法律认为违反他自己利益的行为来保护承诺人自己。G·Dworkin关于硬家长主义的定义是最有影响的。在其1971至1992年关于家长主义的定义中,他将条件限定在管理人与当事人当时的选择相反,对其行为进行限制和干预。Feinberg起初在其Harm to Self 中,将硬家长主义解释为国家限制“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行为,哪怕在当事人充分选择的时候,也要违反他们的意志,使其免于伤害的后果”。十年后,在他的哲学百科全书家长主义章节中,他又将硬家长主义定义为对“充分”或“完全”自愿的自我关涉的行为进行的限制。Gert 和Culver主张应对家长主义干预予以道德上的要求,他们认为在对自由进行限制的时候,必须要证明这种限制符合一定的道德原则才能是家长主义的。他们认为需要对这种干预进行道德上的证成,而且将这一要求视为家长主义行为的“重要因素”。    Pope在总结了各种硬家长主义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确定硬家长主义的四个逻辑上的充分必要条件:第一,管理人必须主观上具有限制当事人自由的意图。第二,管理人必须限制当事人的自由,主要是因为他相信这一干预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福利。管理人必须基于善意的动机,或者增加当事人的福利,或者使其免于伤害。第三,管理的善意动机必须独立于当事人当时的偏好。否则,管理人就是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人而非限制其自由者。第四,管理人必须或者(1)不管当事人是否实质自愿地从事被限制的行为的事实,或(2)故意地限制当事人的实质自愿行为。否则,管理人的限制就是软家长主义式的。Pope认为Dworkin和Feinberg他们要求“违反”(contrary)当事人的意志进行干预过于苛刻,因而只要是“不顾”或“不管”(disregard)就行了,同时他也认为Gert 和Culver的定义中的道德要求不是价值中立的。    在此基础上,Thaddeus Mason Pope对硬家长主义进行了精致的分类。针对第一个条件:管理人必须主观上具有限制当事人自由的意图。Pope将描述管理人限制自由的方式划分为以下几种:(1)直接和间接的家长主义 ;(2)积极和消极的家长主义;(3)强迫和强制的家长主义;(4)即时的,溯及的和预期的家长主义。针对第二个条件:管理人必须是主要出于对当事人的善意(Benevolence)而限制其自由。Pope在这里特别强调了善意(Benevolence)而非善果(beneficence),管理人必须有意(volens)地促进当事人的利益(bene),但不以实际上为当事人谋取到现实的利益(do (facere) good (bene))为必要。Pope根据第二个条件将硬家长主义分为:(1)混合的家长主义与非混合的家长主义;(2)纯粹的家长主义和非纯粹的家长主义。
家长主义有以下特征:   第一,家长主义目的是为了相对人的福利、需要和利益,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阻止他自我伤害,二是增进其利益。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或政府的“爱”。   第二,家长主义的措施必然是不同程度地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或权利。这就是所谓的国家或政府的“强制”。法律家长主义因强制对象的不同区分为直接家长主义与间接家长主义两种情形,前者是对受益的相对人的自由的限制,比如法律要求司机系安全带;后者是对与受益者相对的主体的自由的限制,受益者不一定总是其自由受到限制的人,比如禁止把受害者的同意当作推拖法律责任的辩护理由,这一法律限制主要是影响施害者,而试图保护的却是心甘情愿的受害者。   第三,家长主义的措施在客观上亦产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效果。法律家长主义与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和社会连带之间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有些法律或政策的规定,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是公共福祉,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则是家长主义的。如台湾大法官在论证第472号关于法律要求强制保险的规定是合宪的时候,就以公共福祉和社会连带作为证成该规定的理由,其立法的目的是想消除由于对当事人的伤害而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的负担。对于以公共利益取代法律家长主义的观点,有学者做出这样的回答:“有一点非常令我奇怪,为什么有些人那么热心地坚持认为:那些从伤害中承受的不幸最多的人最不可能从该立法中获益”。

父爱主义政府的内涵

2. 一次大恩惠和多次小恩惠,从受惠者心理上分析有什么区别?在日常生活

在中国的俗话当中,常讲大恩有大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就是因为一旦一次恩情远远超出了对方所能承受的范围,而且你还能够给予对方,那么这个时候就会为对方的心理和生活造成无穷的压力,如果你们是在一个共同的朋友圈当中,那么就会造成更加让人难以接受的问题。这也就是大人入大手的来由,要解决这些问题,最主要的就如同处理不时即来之食一般。要怀着一种很朴实的,很朴素的情感,而不是施舍的情感去给予对方帮助。而凡是小恩小惠在我们日常当中来说是一种礼尚往来,不仅能够增加友谊,而且也和维CB之间的关系相对来说也更加稳固一些。

3. 现代大学成了研究者的共同体对吗

你没说清楚。。研究者共同体?大学真正做研究的人是少部分,大部分只是教书上课、普通工作甚至赚点外快。。。共同?也说不上, 因为大学是有派别的,一个大学有派别斗争,整个中国不同领域内也有分配别,比如经济学有各种派别,所持观点不同,分属于不同的高校。。

现代大学成了研究者的共同体对吗

4. 秦晖的历史学论著

一、 专著:A、 个人专著1、《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再认识》,1996年,中央编译出版社。2、《传统十论》,2004年,复旦大学出版社。3、《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合著), 1996年,中央编译出版社。4、《市场的昨天与今大:商品经济、市场理性、社会公正》, 1998年,广东教育出版社。5、《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6、《陕西通史·明清卷》,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7、《陕西通史·宋元卷》,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8、《陕西通史·魏晋南北朝卷》(合著),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9、《南非之魂:曼德拉》(编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8年。参与撰写的集体著作:1、 王戎笙主编:《清代全史》第二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秦晖撰写第二章)2、 清史编写委员会:《清代人物传稿》中华书局1986年(秦晖撰写《高氏传》等部分栏目)3、 郭琦主编:《陕西五千年》陕西师大出版社1989年(秦晖撰写宋元明清部分约19万字)4、 赵文润主编:《中国古代史新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高等师范学院教材,秦晖撰写清代部分9万字)5、 史念海等编:《可爱的陕西》陕西师大出版社1991年(秦晖撰写宋元明清、历代农民战争、思想文化部分)古籍整理、点校1、(明)吴珄:《柴庵疏集》、《记忆》(二种合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9年二、 论文:A. 农民学与农民史1、《农民、农民学与农民社会的现代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12、《社会文化观与农民文化论》、《陕西师大学报》1989年、1;又见《新华文摘》1989年、53、《封建社会的关中模式-土改前关中农村经济研析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14、《关中模式的社会历史渊源:民国之清-关中农村经济与社会史研析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35、《恰亚若夫与苏联20年代生产-组织学派》、《国际共运史研究》1989年、26、《碑县残碑与汉代蜀地农村社会》、《陕西师大学报》1987年、27、《中国农业发展的困境》、(香港)《二十一世纪》1994年,总238、《离土不离乡:中国现代化的独特模式?--也谈乡土中国重建问题》、《东方》1994年、19、《古典租佃制初探-汉代与罗马租佃关系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410、《中国历代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的演变趋势》、《函授教育》1987年、211、《集体耕作与19世纪俄国土地公社》、《苏联历史》1987年、2(译文)12、《向新经济政策过渡时期的农民负担状况》、《苏联历史问题》1986年、1(译文)13、《20年代的农业专家与土地整理》、《苏联历史问题》1990年1-2(译文)14、《我的兄弟阿列克塞到农民乌托邦旅行记》、《苏联历史问题》1990年、3(译文)B.古典经济与古代社会1、《汉金新论》、《历史研究》1993年、52、《关于西汉五铢钱的流通问题》、《陕西师大学报》1988年、23、《关于建立古代社会形态学的一些构想》、《天津社科学刊》1988年、114、《关于社会形态演进一般规律的假说》、《天津社会科学》1989年、15、《唐代柜坊为金融机构说质疑》、《陕西师大学报》1990年、26、《汉代古典借贷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37、《关于古典经济中的平均利润率》、《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38、《汉唐商品经济比较研究》、《陕西师大学报》1991年、29、《再论汉唐商品经济之比较-兼答疑者》、《社会科学辑刊》1993年、5C.明清史与农民战争1、《清初联明抗清与农民军的独立地位问题》、《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辑刊》第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2、《奉天玉和尚之谜(奉天玉为李占春考)》、《陕西师大学报》1983年、13、《禅隐夹山说及其学风》、《陕西师大学报》1984年、44、《奉天玉决非李自成之补证》、《李自成殉难通山史证(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5、《甲申前后北方平民地主的政治动向》、《陕西师大学报》1986年、36、《沙定州之乱与大西军入滇》、《中国农民战争史论从》第五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又载《张献忠与李自成(论文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7、《后期大西军营庄制度初探》、《中国农民战争史论从》第五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8、《大西军治滇时期的农业》、《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集刊》第五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9、《后明韩主乌有说》、《陕西师大学报》1992年、110、《白毛毡考》、《陕西师大学报》1993年、311、《李自成归宿之谜》、《中学历史教学参考》1985年、212、《清宫档案与慈禧之谜》、《中学历史教学参考》1985年、313、《李岩之谜》、《中学历史教学参考》1986年、114、《英明的昏君-崇祯帝》、《中外历史》1987年、215、《关于明代的倭寇问题》、《函授教育》1987年、216、《清代人口问题》、《函授教育》1987年、317、《关于贺珍与清初陕南抗清运动的若干问题》,《清史论丛》第8辑,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年。D、史学理论及其他1、《范式危机还是前范式危机?》、《史学理论研究》1994年、22、《评文化决定论》、《文化研究方法论(论文集)》陕西师大出版社1992年3、《评中国农民战争史-宋辽金元卷》、《东岳论从》1992年、44、《好望降临好望角:南非种族和解进程评述之一》,《东方》,1994、55、《圣雄人格与和解进程:南非种族和解进程评之二》,《东方》,1994、66、《“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社会学研究》,1998、5; 1999、3; 1999、4连载,又见《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17、《从传统民间公益组织到现代“第三部门”》,(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冬季号。又见《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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