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什么单位?

2024-05-13

1.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什么单位?

亲亲,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摘要】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什么单位?【提问】
亲亲,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回答】
亲亲,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公务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回答】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什么单位?

2.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什么单位?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例如: 在一个县的范围内。
由若干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社员社而联合组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制度。

管理体制:
政府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关系: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
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3. 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是什么单位

【法律分析】: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例如: 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由若干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社员社而联合组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制度。其所属企业,凡实行独立核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者,也具有法人地位。它的基本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员社的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社员社提供业务经营、储藏运输、职工培训等服务; 办理社员社无力经营的各项业务和商品储备任务,自办或联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权力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为监察机关。近年来,有的地区取消了理事会和监事会,改建合作委员会,执行原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法律依据】:《供销社三定方案》 第三条 县供销联社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供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供销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供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党委政府“三农”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县供销合作社和合作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指导供销合作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二)根据授权对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接和指导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三)负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四)负责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的规划、建设,组织农村现代商品流通,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五)负责基层组织建设,改善经营管理,协调社员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六)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开拓城乡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七)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管理运营社有资产,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加强经营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八)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九)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县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是什么单位

4. 什么是供销合作社

以下是我为您查询到有关的拓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简称“供销社”。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我国农民自愿筹集股金并由国家扶助起来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社会主义商业的主要形式。它在活跃城乡经济,促进商品流通,扶持农业生产合作社,方便农民群众生活等方面起重要作用。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承担国家计划产品的购销任务,供应农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提供市场信息,组织农民发展多种经营,领导和管理农村市场。地方领导机构是省 (市)、地、县供销社。乡 (镇) 设基层合作社。县供销社已改为县联社,作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联合实体。基层供销社是根据农村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方便群众购销,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建立和设置网点的。【摘要】
什么是供销合作社【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什么是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简称“供销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群众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供销合作社这种商业形式,适应我国农村的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符合农民群众的需要,因此不断发展。【回答】
以下是我为您查询到有关的拓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简称“供销社”。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我国农民自愿筹集股金并由国家扶助起来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社会主义商业的主要形式。它在活跃城乡经济,促进商品流通,扶持农业生产合作社,方便农民群众生活等方面起重要作用。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承担国家计划产品的购销任务,供应农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提供市场信息,组织农民发展多种经营,领导和管理农村市场。地方领导机构是省 (市)、地、县供销社。乡 (镇) 设基层合作社。县供销社已改为县联社,作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联合实体。基层供销社是根据农村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方便群众购销,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建立和设置网点的。【回答】

5. 供销社常务理事会怎样产生

亲,供销社常务理事会产生办法如下【摘要】
供销社常务理事会怎样产生【提问】
亲,供销社常务理事会产生办法如下【回答】
供销社常务理事会通过选举产生哦【回答】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规定,总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由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回答】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组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五)代表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省、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设立及职权,应当遵循国务院的规定和要求,并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结合实际,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回答】

供销社常务理事会怎样产生

6. 供销社常务理事会怎样产生

您好亲,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工作报告》《贵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报告》《贵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任。【摘要】
供销社常务理事会怎样产生【提问】
您好亲,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工作报告》《贵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报告》《贵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任。【回答】
常务理事会组成应充分体现包容性和代表性,由各相关单位的理事组成。名额以会员较多、学会工作开展良好的团体会员、分支机构和省级自动化学会、支撑单位和部门等为基础进行分配。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规模应控制在理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之内;常务理事应热爱学会工作,认真履行常务理事职责,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常务理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并有一定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回答】

7. 供销合作社隶属农业部吗

供销合作社不是隶属于农业部。
供销合作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与农业部同级。

拓展资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目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内设机构14个,监事会内设机构1个,下辖15个直属事业单位、15家主管社团和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管理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6家。
机构职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的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2.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3.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5.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6.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7.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供销合作社隶属农业部吗

8. 供销合作总社成立于那一年?

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系统。
 
合作社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刘少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多次论述过合作社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把发展合作社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方面,切实给予引导、支持和推动。[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消费合作总社旧址[2]
1949年11月,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国合作事业。1950年7月,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等重要文件,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1954年7月,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修改了社章,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系统。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供销合作社在全国得到迅速发展,形成了一个上下连接、纵横交错的全国性流通网络,不仅成为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组织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而且成为联结城乡、联系工农、沟通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对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物价、保障供给、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黄金时期。[1]
  1958年以后,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时期,与国营商业两次合并,后又两次分开。[1]
  1982年,在机构改革中,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三次与商业部合并,但保留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设立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保留了省以下供销合作社的独立组织系统。这一时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在改革开放的宏观环境中,供销合作社在加强为农服务、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综合实力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供销合作社事业得到较大发展,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从1982年到1988年,先后进行了恢复“三性”(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五突破”(劳动制度、农民入股、经营范围、内部分配、价格管理)、“六个发展”(发展系列化服务、横向联合、农副产品加工、多种经营方式、农村商业网点、科技教育)三个阶段性改革。进入90年代,又进一步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1]
  1995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农村改革的要求,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在总结供销合作社过去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并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