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为什么要采用合伙制?

2024-05-13

1. 会计师事务所为什么要采用合伙制?

律师事务所有合伙所(包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两种)和个人所两种组织形式,不能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而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既有公司制也有合伙制。像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前在华开展业务采取了与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设有限公司的形式。2012年5月,财政部、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要求其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已经于2013年1月改制完毕。而其他的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也在财政部的推动下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在特殊普通合伙下,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一些合伙人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介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公司之间,相当于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首先明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卖儿卖女也要还上企业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即把本钱赔完就再不还债了。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一种强力机构必须要加以强有力的控制,对它的权力加以限

会计师事务所为什么要采用合伙制?

2. 会计事务所为什么要利用合伙制

减少事务所不相关的合伙人的风险,因为财务报告都是分部门来做的,就是说A合伙人做的某家公司的报告,那么报告内容在出具之前就只有他和审批人员知道,其他合伙人并不知情。比如在以前,一旦发现事务所的A合伙人出了虚假报告,那么整个事务所的合伙人都会遭殃,赔偿经济责任,往往一下啊都是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但是虚假报告是A出具的,其他的B\C\D等合伙人根本没有接触这些报告,但是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并不公平。
 
采用合伙制以后,谁出的报告谁付完全责任,这样不但避免了无辜的人员被卷入虚假报告的纠纷中,也提高了合伙人自身对于报告的真实性的要求,因为以前赔偿的话还可以拉着其他合伙人一起均摊,现在一旦出了问题,就要自己赔偿全部损失,他们肯定会慎重对待。

3.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缺点是什么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缺点:
 
 优点:在于能够在审计风险的制约和共同利益的作用下,提高事务所的职业质量,加强事务所的风险控制能力;
 
 缺点:在于普通合伙制由两名或多名注册会计师所组成,使得事务所决策的执行水平较低,同时也难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及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范围的扩张。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指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事务所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缺点是什么

4. 形式听说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是这样的吗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都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的部门从大的角度来说主要分两块:一块是业务部门,主要有最主要的审计部门,以及企业风险管理部、税务部和咨询部(分为管理咨询和财务咨询)等等。另一块就是后勤部门,主要包括人力、财务等。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的工作内容有:①检查会计账目,提出查帐报告书;②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制度的执行;③为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咨询,提供建议和意见;④代办申报所得税、申请专利权、企业成立及变更的登记、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⑤参与拟订公司章程、经济合同、协议、契约及有关财务会计的各种文件等事项;⑥在发生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时,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工作;⑦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办理上列各项业务。

5.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制有什么好处

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在决策机制、股东限制、质量控制、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日渐显现出其制度弊端,难以满足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有限责任制的决策机制不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合”特性。在有限责任制下,通常以股权这一资本杠杆机制为基础分配决策权,易于形成拥有大量股权的少数股东主导企业发展的局面。换言之,有限责任制强调“资合”,以资本、股权决定决策权,这种组织形式更适合于以资本为纽带的传统行业。但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人”是最核心的资产,“人合”远胜于“资合”,以资本、股权决定决策权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特性相悖,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二是有限责任制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在规律推算,当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人员在500人以下时,矛盾尚不突出;但是,一旦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人员超过500人甚至达到数千人时,对股东人数50人的高额限制无疑与事务所的发展要求严重脱节。在行业当前实践中,这一限制导致一些事务所往往采取“暗股”等形式绕过对股东人数的法律规定,这一合理但不合法的操作手法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不利于事务所的长期稳定和规范发展。在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的调查问卷中,有42%的事务所反映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已成为影响其做大做强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是有限责任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质量控制。与“合伙制”相比,“有限责任制”以其股东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执业责任,淡化了股东的风险约束和赔偿责任,导致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忽视执业风险,弱化质量控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有限责任制”对会计师事务所股东责任追究失于轻微和宽松,助长了“小马拉大车”、“批发”业务报告、低价恶性竞争等不良现象,是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
四是有限责任制“双重纳税”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在有限责任制下,股东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在实质上承担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如果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制有什么好处

6. 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1、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

7. 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会计事务所合伙人首先必须是注册会计师。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拓展资料:一、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1、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三、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8.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几个符合条件的人成立的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的下列条件:
  第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 
  第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第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三年 
  第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藏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硌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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