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2024-05-15

1. 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一、问题由来
王某于2011年3月以某信息科技公司名义,以每月6700元的租金租用办公室,并聘请多人为业务员,在没有营业执照及证券业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在电视股评节目进行广告宣传吸收客户,由业务员以打电话方式与客户达成口头协议,非法向客户提供股票信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截至同年5月案发,共收取客户服务费10万元。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中的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出现意见分歧。据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只是销售股票信息咨询服务的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其扣减经营场所租金、广告费等经营成本后所获得的利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就是违法所得数额,不应扣减为了犯罪继续进行而支出的经营成本。主要理由是:
1.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为获得数额,而是包含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违法所得数额。
2.立法、司法解释未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作限制性规定,因此,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而且,如果要求扣减经营成本,不仅难以调查取证和正确计算违法所得的具俸数额,也影响办案效率,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
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主要理由如下:
1.对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获利说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当然,尽管我国适用获利说原则,但同时也有例外,即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其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但是,这种例外,应当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不是如第二种意见所言,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限制,就应当将全部销售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2. 非法经营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是怎么认定的

您好,
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3. 非法经营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一、问题由来
王某于2011年3月以某信息科技公司名义,以每月6700元的租金租用办公室,并聘请多人为业务员,在没有营业执照及证券业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在电视股评节目进行广告宣传吸收客户,由业务员以打电话方式与客户达成口头协议,非法向客户提供股票信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截至同年5月案发,共收取客户服务费10万元。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中的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出现意见分歧。据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只是销售股票信息咨询服务的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其扣减经营场所租金、广告费等经营成本后所获得的利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就是违法所得数额,不应扣减为了犯罪继续进行而支出的经营成本。主要理由是:
1.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为获得数额,而是包含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违法所得数额。
2.立法、司法解释未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作限制性规定,因此,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而且,如果要求扣减经营成本,不仅难以调查取证和正确计算违法所得的具俸数额,也影响办案效率,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
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主要理由如下:
1.对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获利说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当然,尽管我国适用获利说原则,但同时也有例外,即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其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但是,这种例外,应当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不是如第二种意见所言,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限制,就应当将全部销售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
2.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这两个概念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也对这两个概念作了区别,明确规定,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将违法所得数额混同于非法经营数额,势必会引发认识混乱,并影响对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尤其是在规定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作了明确区分的情况下,仍以如果要求扣减经营成本,不仅难以调查取证和正确计算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也影响办案效率,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为由,将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显然是不当的。

非法经营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4. 非法经营 所得与违法所得的区别?

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执法对一些违法行为需要确定违法经营额,对一些违法行为需要确定违法所得额,违法经营额又是违法所得计算基础。违法经营额就是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违法所得依据《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计算,公式为:违法所得=销价(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进价(商品成本价)-已缴税款。
1.经营额(销价)的确定。检查围绕两方面进行:(1)检查记入应收账款、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违法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看有无应收账款账户有记载,而销售收入账户、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没有登记,隐瞒违法收入。(2)检查是否存在将收入记入其他账户的情况。有无将产品销售收入直接冲减产成品,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产成品”;有无将销售收入在应付款等往来账户中隐藏,借记“应付账款”,贷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有无将产成品直接冲抵债务,借记“长期借款”,贷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从收入明细账、往来明细账、负债明细账确定违法行为销售收入项目,然后根据明细账记载的记账凭证号调取原始凭证。经营额(销价)与会计销售收入在含义和内容上有所不同:销价是原始凭证上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的合计,包含应缴税金。至结案,当事人如未缴税则销项税作为非法经营额一部分,如已缴税,销项税也记入非法经营额但在已缴税金项目中给予扣除。在会计核算中,销售收入与销项税是分别核算的,销售收入是不含税的。
2.进价(商品成本价)的确定。国家工商局的一系列答复明确指出“成本价,即生产加工产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格,不含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因此进价不同于会计核算的产品成本:不含销售费用、生产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即会计核算中的间接费用和除原材料进价以外的工资、折旧、房租等直接费用不记入进价。财务查证需要了解违法经营的产品销售成本账户核算的成本是由哪些费用账户结转来的,计算违法行为销售的产品中结转原材料的费用,调取结转原材料的进货原始凭证。进价包含购进原材料或商品的进项税。
3.已缴税金的确定。扣除已缴税金的税种包括因违法经营行为而缴纳的各种税。完税单据只能证明是否已缴税及税种、税率,它是当期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总缴税额证明单据,因此我们在计算已缴税金时不能把完税单上的金额简单地定为当期违法行为已缴的税金。(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缴增值税额=当期违法经营部分销项税额一当期违法经营部分进项税额,违法销项税额=违法销售额(不含税)×适用税率,违法进项税仅限于违法行为人在违法中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已缴增值税额=当期违法销售额(不含税)×适用税率。(2)营业税。已缴营业税=当期违法经营额×适用税率。(3)城市及教育附加税。已缴额=已缴违法部分的增值税额或营业税额×适用税率。(4)企业所得税。已缴所得税额=违法部分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此外,消费税、关税、农业税等其他税按实际已缴纳违法部分的金额扣除。

5. 最高法研究室▕ 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1、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为获得数额,而是包含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违法所得数额。
  2、立法、司法解释未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作限制性规定,因此,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而且,如果要求扣减经营成本,不仅难以调查取证和正确计算违法所得的具俸数额,也影响办案效率,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
  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主要理由如下:
  1、对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获利说”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当然,尽管我国适用“获利说”原则,但同时也有例外,即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其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但是,这种例外,应当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不是如第二种意见所言,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限制,就应当将全部销售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

最高法研究室▕ 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6. 最高法研究室▕ 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
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解读】
一、问题由来   
王某于2011年3月以某信息科技公司名义,以每月6700元的租金租用办公室,并聘请多人为业务员,在没有营业执照及证券业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在电视股评节目进行广告宣传吸收客户,由业务员以打电话方式与客户达成口头协议,非法向客户提供股票信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截至同年5月案发,共收取客户服务费10万元。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中的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出现意见分歧。据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只是销售股票信息咨询服务的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其扣减经营场所租金、广告费等经营成本后所获得的利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就是违法所得数额,不应扣减为了犯罪继续进行而支出的经营成本。主要理由是:
1.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为获得数额,而是包含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违法所得数额。
2.立法、司法解释未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作限制性规定,因此,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而且,如果要求扣减经营成本,不仅难以调查取证和正确计算违法所得的具俸数额,也影响办案效率,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
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主要理由如下:   
1.对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获利说”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当然,尽管我国适用“获利说”原则,但同时也有例外,即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其销售收入为违法
所得。但是,这种例外,应当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不是如第二种意见所言,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限制,就应当将全部销售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
2.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这两个概念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也对这两个概念作了区别,明确规定,“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将“违法所得数额”混同于“非法经营数额”,势必会引发认识混乱,并影响对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尤其是在规定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作了明确区分的情况下,仍以“如果要求扣减经营成本,不仅难以调查取证和正确计算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也影响办案效率,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为由,将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显然是不当的。

7. 最高法研究室▕ 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一、定义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法研究室▕ 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8. 最高法研究室▕ 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解读】

一、问题由来   

     王某于2011年3月以某信息科技公司名义,以每月6700元的租金租用办公室,并聘请多人为业务员,在没有营业执照及证券业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在电视股评节目进行广告宣传吸收客户,由业务员以打电话方式与客户达成口头协议,非法向客户提供股票信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截至同年5月案发,共收取客户服务费10万元。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中的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出现意见分歧。据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只是销售股票信息咨询服务的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其扣减经营场所租金、广告费等经营成本后所获得的利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就是违法所得数额,不应扣减为了犯罪继续进行而支出的经营成本。主要理由是:

    1.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为获得数额,而是包含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违法所得数额。

    2.立法、司法解释未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作限制性规定,因此,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而且,如果要求扣减经营成本,不仅难以调查取证和正确计算违法所得的具俸数额,也影响办案效率,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

    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主要理由如下:   

    1.对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获利说”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当然,尽管我国适用“获利说”原则,但同时也有例外,即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其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但是,这种例外,应当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不是如第二种意见所言,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限制,就应当将全部销售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

    2.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这两个概念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也对这两个概念作了区别,明确规定,“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将“违法所得数额”混同于“非法经营数额”,势必会引发认识混乱,并影响对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尤其是在规定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作了明确区分的情况下,仍以“如果要求扣减经营成本,不仅难以调查取证和正确计算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也影响办案效率,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为由,将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显然是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