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利息收入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2024-04-28

1. 企业的利息收入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企业的利息收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业往来。

企业的利息收入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2. 企业间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问:企业间借贷款项,除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外,超出金融机构的利率是否可以税前抵扣?以及列支利息支出是否要求在税局备案或者说要向税局准备什么资料才能税前列支?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可以看出:条例对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利息费用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但只要纳税人申报的扣除依据真实、合法,就可以依法直接扣除,不需要在税务局备案或者额外准备其他资料。

3. 企业间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问:企业间借贷款项,除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外,超出金融机构的利率是否可以税前抵扣?以及列支利息支出是否要求在税局备案或者说要向税局准备什么资料才能税前列支?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可以看出:条例对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利息费用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间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4. 企业间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问:企业间借贷款项,除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外,超出金融机构的利率是否可以税前抵扣?以及列支利息支出是否要求在税局备案或者说要向税局准备什么资料才能税前列支?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可以看出:条例对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利息费用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但只要纳税人申报的扣除依据真实、合法,就可以依法直接扣除,不需要在税务局备案或者额外准备其他资料。

5. 企业间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可以看出:条例对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利息费用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间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6. 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房贷利息抵税其实就和五险一金一样,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提前减去。以后个税的计算方法就要比现在的计算方法多了一项,减去专项扣除费用。个税计算方法将变成:应纳税额=工资薪金-五险一金-房贷利息等专项扣除,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工资多少扣税
2021年工资扣个税标准: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除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最新规定工资扣除标准为每月五千元。扣除五险一金后的月收入减去五千元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工资能达到国家规定的缴纳工资税的标准,那么工资超出的部分就是要根据相关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二、税后工资怎么计算?
税后工资新计算方法新个税法规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制,具体如下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起征点是5000。
计算方法是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三、税前工资8000税后多少?
如果个人月工资税前收入8000元(视为已扣社保),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5000)x3%=90元;税后实发工资=8000-90=7910元。
简要分析如下: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免征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8000-5000=3000元,确定税率3%,速算扣除数0元。我国现行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即免征额),计算方法如下:
1、应交个人所得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五险一金)-5000;
3、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应交个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7. 取得集团公司的内部借款利息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取得集团公司的内部借款利息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8. 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企业的利息收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业往来。
①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取得对方的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