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如何办理社会保险

2024-05-13

1. 伤残军人如何办理社会保险

军人残疾证无法在社保系统查询。军人残疾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可以登录民政部“军人抚恤优待”系统查询。199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第七条规定:(一)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十六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更多相关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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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如何办理社会保险

2. 伤残军人的伤残保险是怎么给的

符合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由军人本人或法定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军人伤亡保险金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数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时,其法定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标准,由总部定期公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

扩展资料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军人伤亡性质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军人伤残、病残等级评定,依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军人伤残评定工作,依照《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军人保险机构对伤亡性质认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军人保险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

3. 伤残军人的伤残保险是怎么给的?

符合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由军人本人或法定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军人伤亡保险金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数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时,其法定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标准,由总部定期公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

扩展资料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军人伤亡性质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军人伤残、病残等级评定,依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军人伤残评定工作,依照《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军人保险机构对伤亡性质认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军人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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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的伤残保险是怎么给的?

4. 伤残军人的伤残保险是怎么给的?

符合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由军人本人或法定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军人伤亡保险金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数额给付保险金受益人。
当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死亡时,其法定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标准,由总部定期公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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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军人伤亡性质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军人伤残、病残等级评定,依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军人伤残评定工作,依照《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军人保险机构对伤亡性质认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军人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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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伤残军人保险补偿

一、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二、七级至十级残疾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关于部队评残标准补偿金,军人因工伤评残九级,在复原的时候,部队会进行赔偿。 包括9个月的本人 工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十三条 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军人保险补偿

6. 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怎样交

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也就是说对于国家重点优抚对象之一的残疾军人,在无业(含城镇、农村户籍)的情况下,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予以缴纳医疗保险金;在职期间、自由职业期间除了公务员以外,都是必须按照医保规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金,已经退休的残疾军人依据规定不与缴纳医疗保险金。

7. 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我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实行市、县(市)分级、单独统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参加医疗费统筹的,个人不缴纳医疗统筹费。2004 年黄石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统筹费,按每人每年7000 元的标准筹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行政单位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年的缴费标准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和其所在单位按财政拨款与单位自筹经费的比例共同负担;原属财政拨款的单位,整体转移为不属于财政供给的,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缴纳;破产企业二等乙级以上革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应从有效资产变现中按当年筹资标准一次性提取10 年医疗统筹费。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规定进行管理。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持《医疗证》和专用病历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8. 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

国防部网站北京2009年12月24日电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修订颁发《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总后勤部同时下发《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对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改革。调整改革后的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将通过军人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大幅度提高军人伤亡补偿水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保险金标准分别提高6倍和4倍。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具体规定为:(1)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月标准为1200元(本标准从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仍按850元执行)。(2)军人死亡,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伤残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本人。(3)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审批程序,由伤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残情评定或死亡性质认定材料,逐级审核上报至军区、军兵种联勤(后勤)部财务部审批。(4)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由伤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保险给付金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发放表》,办理一次性支付。、(5)军内调动,不转移个人缴纳的伤亡保险费。(6)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未曾领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7)本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伤亡的,不发给伤亡保险金)第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第十六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第十七条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第十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曾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按照新制度规定,烈士保险金由原来的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因公牺牲保险金由原来的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1级至10级残疾保险金从5.04万元至0.48万元,提高到14.5万元至1.75万元不等。同时,增加了现役军人病故保险,现役军人因免责以外情形病故的,给予5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这次调整改革军人伤亡保险制度,通过军人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大幅提高军人伤亡补偿水平,是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军队政策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充分体现了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激发广大官兵战斗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院将根据总部要求,贯彻落实好军人伤亡保险各项政策制度。军人伤亡保险标准调整前后对比表金额单位:万元给付项目原标准现标准死亡革命烈士8.6460.00因公牺牲5.7630.00病故5.00因战致残一级5.0414.50二级4.5613.50三级4.0812.50四级3.6011.50五级3.129.00六级2.648.00七级2.165.00八级1.684.00九级1.203.00十级0.722.25因公致残一级4.5614.00二级4.0813.00三级3.6012.00四级3.1211.00五级2.648.50六级2.167.50七级1.684.50八级1.203.50九级0.722.50十级0.481.75因病致残一级4.0813.50二级3.6012.50三级3.1211.50四级2.6410.50五级2.168.00六级1.687.00不知对你有无用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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