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2024-05-17

1. 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太平洋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的保险条款: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需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在扣除被保险人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及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或其它保险计划所赔付的金额后(如适用),保险人对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及住院手术费支出,按照80%的比例给付。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或手术,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终止。(该产品在太平洋保险官网已下线,建议您咨询其它险种或拨打太平洋保险客服电话)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2. 中国人民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您好!中国人民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如下: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类别
健康保险
被保险人范围
凡年满 6 周岁以上、 7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摘要】
中国人民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提问】
您好!中国人民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如下: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类别
健康保险
被保险人范围
凡年满 6 周岁以上、 7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回答】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回答】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回答】
以上是小编给出的答案。,您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我的服务满意,希望您可以对我的服务进行赞。祝您生活愉快,万事顺遂。💐💐💐【回答】

3.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一种附加保险,一般附加在意外保险之上。当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需要支出医疗费用的时候,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还是一种短期保险,一般保险期限为一年。提醒您,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可以多次赔付,但是每年累计赔付的保险金有一定的限制。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4.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楼上说的大多是对的,补充了估计你也很难看懂。估计你现在20-30,刚刚开始工作吧。社保是广覆盖低保障,万一出了什么事情,完全不够。补充医疗保险,楼上讲过了,对于刚参加工作没有结婚的人来说就够了。至于意外伤害险,建议你买个每年交100-200的卡折式意外保险,这样一般出了意外,能包最多3-9万的(300的好像是15万)意外身故金,有的还包括1万左右的意外医疗金,2万左右的意外高残金。一直外出的话,可以附加个20元左右的交通工具意外险,保20万的交通工具上的意外。以上的保费和保额,各个保险公司都不一样,但是也差不多,就看你选择了。建议中国人寿和平安和太平洋的。其他的一般般了,我觉的。但最重要的,是选择好险种,不是公司!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三、综合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手续: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退工名单办理个人综合保险注销手续。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不予划转。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8日划转未成功的,于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再次划转。(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用人单位补缴的综合保险费。(四)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单位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可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五)外来从业人员可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单位为其缴纳综合保险的信息。五、工伤保险的规定(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具体标准见附表。(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2、对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执行。六、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一)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其中,缴费满一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连续缴费满两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外来从业人员每一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住院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二)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的享受以缴纳综合保险费为条件,中断缴费者在缴费中断期间发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中断缴费者恢复缴费后,应重新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自负部分。(三)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属于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因工作需要临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要列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的,由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下列情况不得享受住院医疗待遇:1、在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2、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医疗的;3、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住院医疗的;4、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医疗的。七、日常医药费补贴的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八、老年补贴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或者自本实施细则生效后,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的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7%之和。九、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保险公司支付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定综合保险协议。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综合保险金。(二)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应当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基本情况。(三)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向用人单位寄发保险凭证。其中工伤保险凭证、住院医疗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持有,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保情况告知外来从业人员。老年补贴凭证、日常医药费补贴卡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持有。(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者住院医疗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相关保险公司领取工伤或住院医疗保险金。其中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外来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因工伤、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补缴综合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享受老年补贴和日常医药费补贴。十、综合保险待遇的领取(一)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到相关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工伤保险金,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1、工伤保险凭证;2、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身份证明;3、《工伤认定书》,有致残等级的,还应提供《鉴定结论书》;4、抢救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明;5、因工死亡的,应提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关系证明;6、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7、其他相关材料。相关保险公司对工伤人员或者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其中由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支付给用人单位。(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领取外来从业人员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外来从业人员凭住院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就业凭证、身份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明等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保险金。(三)老年补贴待遇的领取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凭身份证明、保险凭证等材料到相关保险公司或约定的机构兑现老年补贴。十一、其他(一)非正规劳动组织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以及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参照《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二)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无单位的外来自雇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三)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2)43号)同时废止。附表: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三月十五日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04月01日(地方法规)

5. 中华联合保险意外险

您好,为您做出以下回答:大护法是中华联合财险旗下的一款意外险,产品有四个保障计划可选择,投保灵活度高。1、保障内容:覆盖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猝死、特定交通意外(包含航空/火车/轮船/乘坐运营汽车),另外还提供新冠疫苗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意外身故/伤残保障,其意外保障内容全面。【摘要】
中华联合保险意外险【提问】
您好,为您做出以下回答:大护法是中华联合财险旗下的一款意外险,产品有四个保障计划可选择,投保灵活度高。1、保障内容:覆盖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猝死、特定交通意外(包含航空/火车/轮船/乘坐运营汽车),另外还提供新冠疫苗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意外身故/伤残保障,其意外保障内容全面。【回答】
2、保障额度:该产品有四个保障计划可选择,不同保障计划的保障内容和保障额度不同。其中意外身故/伤残保额分别是3万、30万、50万、100万,意外医疗保额分别是0元/3万/5万/10万。投保综合意外险要重点关注产品的意外医疗保障,因为这项责任理赔门槛低,且生活中因意外导致受伤的概率高,所以意外责任使用概率也比较高。【回答】

中华联合保险意外险

6.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1、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针对无医保人员,100元以上费用可以报销,最多报销所投保的保额(医保用药范围)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意外医疗保险条款

一般情况下,意外医疗保险是作为意外保险的附加险形式存在的。意外医疗保险条款也是附加在意外保险的条款上的。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公司指定医院(医院范围详见释义)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以后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保险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医疗保险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需要的一份保险,意外虽然是偶发事件,但是却不能保证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所以提前投保还是明智的。
一、旅游合同包括什么保险
旅游保险的种类有很多,按保障范围划分,意外险可分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综合意外险。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各对应项的保险金额。2、旅游人身意外险:指在合同期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中,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导致的意外保险。保险期间一般是指旅游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后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短期保险,保的是游客不是旅行社。是由游客自愿购买的短期补偿性险种。3、综合意外险,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该险种的投保人为旅行社。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对无辜的受害旅客进行赔偿。旅行社责任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意外医疗保险条款

8.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第二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款至第
(四)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10%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的10%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