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从业人员违规处理办法

2024-05-15

1. 金融从业人员违规处理办法

法律分析: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金融从业人员违规处理办法

2. 现行的银行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操守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禁止规定,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恪守有关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1.不在不当时间和地点谈论工作话题;
2.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不应该知道该项信息的内部人员提及内幕信息;
3.不违反有关规定,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告知自己的亲友;
4.按照内部秘密信息保管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和电子文档;
5.不得采取匿名、假名或委托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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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法律分析:严禁违法犯罪行为: 不得参与“黄、赌、毒、黑”、非法集资、高利贷、欺诈、贿赂等一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严禁非法催收: 不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 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等民间融资活动;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伪造信用卡、非法套现信用卡、滥发信用卡等行为。不得为特定客户优于同等条件办理高端信用卡,提供价质不符的高端服务;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泄露客户信息、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报告。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造成客户相关信息泄露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严禁内幕交易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违规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是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严禁挪用资金行为: 不得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期货投资等违反信贷政策的行为。不得挪用所在机构资金和客户资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费贷款进行违规投资;严禁骗取信贷行为: 不得向客户明示、暗示或者默许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信贷资金。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所在机构权益,自行或通过近亲属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正常商业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严禁违规兼职谋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纪规定以及所在机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活动,主动报告兼职意向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金融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4. 金融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你好,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摘要】
金融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提问】
你好,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回答】
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的行为包括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客户利益头等行为。【回答】

5. 金融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三十个严禁”规定,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挂职;严禁为关系人或协助他人违规获取银行信用;严禁授信人员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默认或协助客户提供伪造的、虚假的授信资料;严禁出租出借个人账户,违规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严禁违规代客理财,诱导、误导、超授权销售理财产品等30种违规行为。据悉,“三十个严禁”适用范围为我省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即日起实施,对违反禁令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由所在机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或辞退,担任高管职务的依法依规予以撤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追两级问责。【摘要】
金融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提问】
三十个严禁”规定,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挂职;严禁为关系人或协助他人违规获取银行信用;严禁授信人员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默认或协助客户提供伪造的、虚假的授信资料;严禁出租出借个人账户,违规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严禁违规代客理财,诱导、误导、超授权销售理财产品等30种违规行为。据悉,“三十个严禁”适用范围为我省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即日起实施,对违反禁令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由所在机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或辞退,担任高管职务的依法依规予以撤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追两级问责。【回答】

金融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6. 银行从业人员50条禁令

是10条禁令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介绍他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民间借贷等活动。      
二、严禁参与涉恐、涉黄、涉赌、涉毒、涉黑、传销和洗钱等活动。      
三、严禁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严禁空存空取、空缴空拨,严禁以个人账户过渡银行或客户资金。     
四、严禁伪造、擅自印制、套用重要空白凭证。      
五、严禁私刻、盗用、出借银行或客户印章、印鉴卡,严禁在与业务无关的账、表、簿、证等上盖章,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证、空白账簿/表等上预留印章。      
六、严禁代客户保管存单、卡、折、现金、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支付设备、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等重要物品,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      
七、严禁盗用、超权限持有系统工号、智能令牌、口令、密码,严禁复制指纹、严禁密码“公开化”。      
八、严禁弄虚作假为本人或他人套取银行信用,严禁发放顶冒名贷款,严禁违背信用卡申请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进件,严禁泄露信用卡申请人敏感关键信息。      
九、严禁预签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受托支付申请书、借款支用单等信贷单证。  
十、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操作,或接受他人授意、指
使、强令违规操作且不举报。

7. 银行从业人员40条禁令

法律分析: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介绍他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民间借贷等活动。严禁参与涉恐、涉黄、涉赌、涉毒、涉黑、传销和洗钱等活动。严禁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严禁空存空取、空缴空拨,严禁以个人账户过渡银行或客户资金。严禁伪造、擅自印制、套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私刻、盗用、出借银行或客户印章、印鉴卡,严禁在与业务无关的账、表、簿、证等上盖章,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证、空白账簿/表等上预留印章。严禁代客户保管存单、卡、折、现金、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支付设备、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等重要物品,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严禁盗用、超权限持有系统工号、智能令牌、口令、密码,严禁复制指纹、严禁密码“公开化”。严禁弄虚作假为本人或他人套取银行信用,严禁发放顶冒名贷款,严禁违背信用卡申请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进件,严禁泄露信用卡申请人敏感关键信息。严禁预签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受托支付申请书、借款支用单等信贷单证。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操作,或接受他人授意、指使、强令违规操作且不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银行从业人员40条禁令

8. 预防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

(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层层压实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银行业保险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二)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持续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犯罪案件频发、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三)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构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四)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发挥个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惩处机制。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划入的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第二条主要职责(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