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15

1.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手段,不断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部门为不断壮大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资金力量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循环使用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部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第三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安排、发放和管理。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由主管部门安排、发放。第四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
  二、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
  三、集中使用,重点投放;
  四、专款专用,到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第五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一、当年预算内安排的各项支援农村生产资金中的有偿使用部分;
  二、各级财政用机动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中有偿周转的部分;
  三、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
  四、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支农的有偿资金。第六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支持对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企业、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农口事业单位。第七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工副业;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适合财政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长短确定。一般为一至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三章 占用费收取和使用第九条 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缴纳占用费。收取占用费要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和部门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第十条 占用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充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过程中必要的业务费支出。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占用费的10%。具体比例和使用范围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逐步按《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实行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方面责任。第十三条 借款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安排,要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审阅后执行。第十四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按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实行分级管理。谁发放、谁回收、谁借款、谁归还。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级农口主管部门统一承借承还,在还款时,应将还款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寄送我部。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工作。对回收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区(部门)予以奖励;对回收工作做得差的地区(部门)应给予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地区制定。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财政支农周转金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第五章 核算和报表第十八条 当年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中转为有偿的资金,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时,年终要在相应的预算科目中列报支出决算,同时,记入“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帐户,回收后作预算外支农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对呆帐损失要定期清理,明确责任,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挂帐或核销。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支农周转金(以下简称“支农周转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财预字[1995]4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支农周转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支农周转金的来源
  (一)按规定每年在中央预算中安排的少量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包括逾期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委托发放支农周转金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为支农周转金本金。第三条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
  (三)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立足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
  (四)集中使用,重点投放,优先安排投资少、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五)支农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不得用于批准项目之外的基本建设和流动资金;不准用于消费性支出项目;不准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准放高利贷。
  (六)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第四条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三)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优势的乡镇企业;
  (四)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有条件的农口事业单位发展多种经营;
  (五)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六)适合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它农业项目。第五条 支农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一)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借用支农周转金,必须设有支农周转金帐户,有专人管理支农周转金,并按规定进行记帐和核算。
  (二)借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总体需要;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借款单位必须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借款单位对项目的实施有技术保障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能及时归还以前年度借款。第六条 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及占用费
  (一)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3年。对生产周期较长,见效慢的项目,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借款时间从我部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二)借用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
  (三)占用费根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项目类别,额度大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在规定期限内,按年费率1-4%收取资金占用费,具体费率标准规定如下:1.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2%;2.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1%;3.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优势的乡镇企业项目4%;4.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有条件的农口事业单位发展多种经营项目3%;5.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6.适合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它农业项目4%。
  (四)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转借支农周转金时一律不得再加收资金占用费。第七条 支农周转金借款发放与回收
  (一)支农周转金借款项目,中央单位由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审核、筛选,立项后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申报;地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筛选、立项后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不直接对中央农口各部门所属单位和地(市)、县发放支农周转金。
  (二)财政部对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申报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条件,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项目,结合资金可能,确定扶持的项目和金额,并分别向有关部门、省(区、市)填发借款通知书。有关部门或省(区、市)财政厅(局)根据借款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及时按项目与财政部农业司签订借款合同。
  (三)经财政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拨款手续。
  (四)借款到期后,由与财政部签订借款合同的中央农口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财政部。并在还款凭证上注明“归还支农周转金(××年××号合同×项目借款本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同时,必须将还款凭证复印件寄财政部农业司周转金管理处备查。

3. 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管理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第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的方针。资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当年周转金本金(不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级预算内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超过该比例的地区应适当压缩,并不得再新增周转金本金。财政有赤字的地区和工资发放有困难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本级财政周转金。第二章 资金来源、运用及使用期限第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三)借用周转金的单位归还的周转金本金;
  (四)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第五条 财政部门不得从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不得用隐瞒预算收入、擅自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方式以增加财政周转金。第六条 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将财政部门无偿拨付的资金有偿使用。第七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村开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临时性周转困难。
  (五)适合地方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第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借款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至3年。第三章 占用费、利息及业务费第十条 对使用财政周转金的单位,要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的收取,应遵循“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要低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逾期未还的,应加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转借财政周转金一律不得再加收占用费。第十一条 占用费收入除按规定用于必要的业务开支外,一律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周转金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第十二条 业务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业务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级占用费收入的5%。第十三条 业务费主要用于周转金管理部门办理具体业务时所必需的开支,如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凭证帐册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不得用于职工福利。第十四条 业务费开支年初要编报计划,年终要编报执行情况。各项支出要严格审批。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 地方每年新增财政周转金的数额,按照上述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实行“集中管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公开性强,透明度高,监督约束得力,决策民主科学。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办法、核算办法和有关制度,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制定。各类财政周转金由预算部门统一开户,统一核算。多头开户的,要进行清理。第十七条 财政周转金的立项、投放与回收,主要由各财政业务部门负责。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投放,要严格按程序办理。项目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集体确定。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投放项目的管理应责任到人,并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发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放款的形式办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负责财政周转金管理的部门,年初编制财政周转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周转金年度报表。年度计划和年度报表由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种报表由财政部负责制订下达。

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