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时转让档案的具体办法由谁制定?

2024-05-14

1.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时转让档案的具体办法由谁制定?

法律分析:
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时转让档案的具体办法由谁制定?

2.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职工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包括:                                                                                                                                                            1、国家各部门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的用于投资或归还贷款的减免税金;                                                                                                                                    3、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4、依据国家规定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5、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经营基金和资本金;                                                                 6、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积累的资金,以及其他属于国有的资产。                                                                           二、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控制权变更为非国有企业的,管理类档案依次归属原企业控股方、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其他档案由参与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各方参照本办法确定归属,应当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原国有企业控股方可利用原企业的全部档案。

3.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职工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包括:                                                                                                                                                            1、国家各部门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的用于投资或归还贷款的减免税金;                                                                                                                                    3、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4、依据国家规定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5、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经营基金和资本金;                                                                 6、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积累的资金,以及其他属于国有的资产。                                                                           二、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控制权变更为非国有企业的,管理类档案依次归属原企业控股方、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其他档案由参与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各方参照本办法确定归属,应当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原国有企业控股方可利用原企业的全部档案。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4.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第三条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就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其完整与安全。第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
  (二)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
  (三)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四)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第二章 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其议程,并同步进行。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处置事宜。第七条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专门组织。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人、清算机构有关人员、企业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和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在企业资产清算组织或其他负责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档案处置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重大问题。第八条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2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三)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
  (四)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顿、归档和移交工作。第九条 档案移交和寄存的目录,由交接方和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分别保存在交接方和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 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不得挪做他用。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中支付。需要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中支付一次性寄存保管费。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
  (一)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二)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处理;
  (三)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归属于兼并企业或新设置的企业,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其档案处置按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档案处理办法办理。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其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的企业代为保管。其余档案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5.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职工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包括解散、破产等)、控制权变更、分离办社会职能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涉及的档案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有企业档案(含照片、胶片、磁带、磁盘、光盘、实物等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不得擅自处置。第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

  (二)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

  (三)保障档案的安全,便于档案的利用。

  (四)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第五条 对在档案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予以处理。第二章 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应当将档案处置纳入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同步进行。第七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同级政府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资产与产权变动国有企业是档案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职责,主动及时向相应的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单位汇报有关情况,确保档案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国有企业破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负责档案处置工作。第九条 资产与产权变动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各方的约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方式、档案处置工作流程、各类档案的数量及归属与流向、档案移交时间、相关经费安排等。第十条 中央管理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资产隶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并进行审核。

  负责档案处置方案审核的单位应当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一条 档案处置工作流程包括:

  (一)确定待处置档案范围,清点档案数量。

  (二)收集、整理尚未归档的文件材料。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档案、财务、法务等部门人员共同负责;国有企业破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负责。

  (四)对拟销毁的档案编制清册,按照档案销毁程序予以销毁。销毁清册随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一起归档,永久保存。

  (五)对拟留存的档案按照规定调整密级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根据档案处置方案确定的归属与流向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

  (六)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七)制定资产与产权变动期间的档案利用制度,做好档案利用工作。第十二条 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应当保持原有用途不变。档案库房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将档案转移至符合安全保管要求的场所,明确专人管护。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销毁、保管、移交、数字化、数据迁移等工作所需费用,应当在资产与产权变动经费或破产经费中列支,保障档案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档案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档案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

6. 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首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资产转让时,必须要转让相关档案,档案包括单位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其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领导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事业单位的档案应交由档案馆统一分级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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