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4-05-16

1.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第四条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六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清算报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九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十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介绍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 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1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2种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4.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 基金合同;(三) 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况;(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5.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同时废止。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八章 附 则

6.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7.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出台的

 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不得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私募基金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但是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

  关于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办法要求除了基本信息、投资信息、募集期限、估值政策等,基金管理人还需披露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关于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与公募基金每日披露一次的要求不同,办法仅要求私募基金仅要求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但是考虑到本次股市异常波动的情况,对于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且不论后续运作是否在5000万元以上,均应持续披露基金净值情况。对于季度报告,办法要求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对于年度披露,要求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等。基金业协会表示,这体现了“公募与私募、股权与证券相区别”的原则。

  办法要求,私募基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存在八类信披行为:一是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是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是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是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是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是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业协会表示,办法适用于所有私募基金,包括证券类、股权类、创投类或其他类的私募基金。此外,办法规定,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来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业绩记录有很大意义。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出台的

8.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基金扩募;(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九)基金募集期延长;(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内变更超过50%;(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