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2修正)

2024-05-13

1.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公开原则。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行行政监督。
  市财政、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活动进行监督。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二章 基金的监督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分析评估,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情况、资产质量、基金结余的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第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财政部门进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执法检查。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有关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社会监督。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和检举。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转移、隐匿、删改、毁弃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对非法转移、隐匿、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当制止,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2修正)

2.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决定(2012)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二、将第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社会保险基金”。三、将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税务部门”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四、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五、将第八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有关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十、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十一、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对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的行为”修改为“对非法转移、隐匿、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有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十二、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

3.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险专项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人员共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挪用。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划拨情况,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的存储、划拨情况,社会保险金的支付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
  (六)社会保险金审核发放情况;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构成、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第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在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中,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有重大问题或者监督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应当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应当进行研究和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可以依法进入被监督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及其检查人员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公务,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账簿、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相互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账目的核对情况。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4. 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一)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第六条 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 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九条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征缴机关)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收益;
  (三)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四)地方财政拨款;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征收。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月工资百分之八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第十三条 单位按照所属被保险人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的情况决定并公布?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
  缴费工资指被保险人实际计征养老保险费的工资。第十四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第十五条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下一缴费年度启用的上年度本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单位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工资变化情况于30日内申报调整缴费工资。第十六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为被保险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被保险人中断缴费时,其个人账户继续保留并计息,与重新缴费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养老,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支取。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社保经办机构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基准利率计息。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的缴费工资由本人在上年度本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三百之间选择申报,缴费比例按当年本市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建立。

5.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经济特区的社会保险制度,维护职工的社会劳动基本权益,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种类是:
  (一)计划生育保险;
  (二)养老保险;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失业保险。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工作的职工(包括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所雇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属于国家编制,由财政全额拨款或者有军籍的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驻珠海经济特区的中央、省属企业(公司)适用本条例。
  在珠海经济特区就业的外籍员工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员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由该企业(公司)董事会已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订明。第四条 职员、固定工、合同工及其用工单位必须参加本条例第二条所列五种社会保险。
  临时工及其用工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的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余险种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条件分步推行。第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六条 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与社会月人平均工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挂钩,并随当地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缴费工资包括:职工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奖励工资以及各项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一次性的奖励除外)。
  城镇个体工商户以珠海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第七条 本条例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监督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保险待遇的给付。第八条 珠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事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职工社会保险业务工作;
  (三)负责办理保险基金的征集、给付等管理工作;
  (四)提出结存基金的营运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检查、监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第二章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参加计划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计划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二)施行节育手术的男女职工;
  (三)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加发离退休金的离退休职工。第十条 按照本条例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因病残,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医疗技术鉴定小组检查诊断,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十一条 根据本条例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因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或者门诊治疗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健检查的。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超生子女除外)可以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根据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因工导致国家有规定的职业病的;
  (二)因工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三)工作时间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或者上下班途中时间及出差、外勤期间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而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四)因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救援他人等社会公益事务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五)其他的职业伤害情形。第十三条 根据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工单位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二)用工单位濒临破产或者在依法整顿期间被清退的;
  (三)依法辞职,被辞退、除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6. 珠海社会保险业务网站

1、可到设置在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进行自助查询。2、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也可以进行自助查询。3、珠海社保网上查询:查询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密码(未设密码的为空)、识别码进行登录。4、社保办公大厅查询: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珠海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珠海南屏社保局地址:珠海南屏镇坪岚路13号(南屏镇政府内)珠海狮山社保局地址:珠海香洲湖湾路17号(狮山街道办2楼)珠海拱北社保局地址:珠海拱北港昌路123号(拱北街道办内)珠海吉大社保局地址:珠海吉大广发巷33号(吉大街道办2楼)珠海梅华社保局地址:珠海香洲同华路20号(梅华街道办内)珠海翠香社保局地址:珠海香洲兴华路31号(翠香街道办2楼)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珠海市社会保险 电话

一,登陆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1.请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密码(密码不少于8位)、识别码进行登录。2.持本人身份证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经办窗口,可以关闭个人资料查询和重置查询密码。3.如无法查询,请先下载安装根证书,请查看新版社保查询服务平台公告4.请使用IE浏览器(支持6.0SP3以上版本)访问查询网站,屏幕分辨率设置为1024*768或以上二,直接到各街道查询:珠海南屏社保局电话:0756-8671922地址:珠海南屏镇坪岚路13号(南屏镇政府内)珠海狮山社保局电话:0756-2130718地址:珠海香洲湖湾路17号(狮山街道办2楼)珠海拱北社保局电话:0756-8133302(0756-8133302)地址:珠海拱北港昌路123号(拱北街道办内)珠海吉大社保局电话:0756-3337580(0756-3366002)地址:珠海吉大广发巷33号(吉大街道办2楼)珠海梅华社保局电话:0756-2520996(0756-2520800)地址:珠海香洲同华路20号(梅华街道办内)珠海翠香社保局电话:0756-2130131(0756-2130130)地址:珠海香洲兴华路31号(翠香街道办2楼)珠海前山保局电话:0756-8610268(0756-8615444)地址:珠海前山桉联路1号(前山街道办1楼)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珠海市社会保险 电话

8. 珠海市社会保险 电话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一,登陆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1.请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密码(密码不少于8位)、识别码进行登录。2.持本人身份证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经办窗口,可以关闭个人资料查询和重置查询密码。3.如无法查询,请先下载安装根证书,请查看新版社保查询服务平台公告4.请使用IE浏览器(支持6.0SP3以上版本)访问查询网站,屏幕分辨率设置为1024*768或以上二,直接到各街道查询:珠海南屏社保局电话:0756-8671922地址:珠海南屏镇坪岚路13号(南屏镇政府内)珠海狮山社保局电话:0756-2130718地址:珠海香洲湖湾路17号(狮山街道办2楼)珠海拱北社保局电话:0756-8133302(0756-8133302)地址:珠海拱北港昌路123号(拱北街道办内)珠海吉大社保局电话:0756-3337580(0756-3366002)地址:珠海吉大广发巷33号(吉大街道办2楼)珠海梅华社保局电话:0756-2520996(0756-2520800)地址:珠海香洲同华路20号(梅华街道办内)珠海翠香社保局电话:0756-2130131(0756-2130130)地址:珠海香洲兴华路31号(翠香街道办2楼)珠海前山保局电话:0756-8610268(0756-8615444)地址:珠海前山桉联路1号(前山街道办1楼)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