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已缴纳的税款如何抵免

2024-04-27

1.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已缴纳的税款如何抵免

您好! 仅供参考 , 祝事事顺利 , 望采纳不胜感激!
怎么进行境外税收抵免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总体原则就是“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但是计算抵免限额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所得先计算来源于一国(地区)的各类所得抵免限额,再加总成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总抵免限额。
  法条速递
  财税3号公告第三条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举个栗子
  例小缘是居民个人,2019年度取得以下境内、境外收入:
  1.在境内好人有限公司任职,取得年度工资薪金300000元(缴纳个税税前,以下都是);向A国某公司提供独立咨询服务取得劳务报酬100000元,根据A国法律已缴纳个税12000元;从A国取得稿酬收入50000元,根据A国法律已缴纳个税10000元;向B国某公司授权某专利技术,取得特许权使用费200000元,根据B国法律已缴纳个税50000元;
  2.与木水设立合伙企业,2019年应分得经营所得450000元;与某外国人在A国设立合伙企业,2019年按中国相关法规规定计算的应分得经营所得200000元,根据A国法律已缴纳个税10000元;
  3.转让A国某公司的股票,取得所得300000元,根据A国法律已缴个税50000元;取得从B国某公司分得的股息100000元,根据B国法律规定已缴个税10000元。
  小缘根据中国法律规定,2019年度缴纳社保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为1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全年为30000元,没有其他税前扣除项目。
  问:不考虑其他税费的影响,小缘2019年度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是多少?小缘2019年度应纳个税是多少?
  分析
  第一步,根据“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先分别对A和B两国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A国:
  小缘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300000+100000*(1-20%)+50000*(1-20%)*70%+200000*(1-20%)-60000-10000-30000)*30%-52920]*{[100000*(1-20%)+50000*(1-20%)*70%]/568000}=87480*0.19=16621.2元
  小缘A国经营所得抵免限额=[(450000+200000)*35%-65500]*(200000/650000)=49846.15元
  小缘A国其他所得抵免限额=300000*20%=60000元
  小缘A国的抵免限额=16621.2+49846.15+60000=126467.35元
  B国:
  小缘B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87480*(200000*(1-20%)/568000)=24642.25元
  小缘B国经营所得抵免限额=0元
  小缘B国其他所得抵免限额=100000*20%=20000元
  小缘B国的抵免限额=24642.25+20000=44642.25元
  第二步,比较在A和B两国实际缴纳的个税和各自的抵免限额。
  小缘在A国实际缴纳的个税=12000+10000+10000+50000=82000元<126467.35元。
  所以可以抵免在A国实际缴纳的全部个税82000元。
  小缘在B国实际缴纳的个税=50000+10000=60000元>44642.25元。
  所以只能抵免在B国实际缴纳的个税中的44642.25元,剩余的15357.75元结转都后续五个纳税年度抵免。
  小缘2019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87480+162000+60000+20000-82000-44642.5=202837.50元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已缴纳的税款如何抵免

2. 个人所得税跨国征税抵免

2020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磅文件,《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明确个人获取的境外所得税额如何抵免的规定,简单来讲,这次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可以概括为“分国再分项”。      一、文件概念解读问题一:什么是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不同的所得项目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九项所得判定标准如下: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境外所得界定是指劳务提供地在境外,不论支付者是境内还是境外;稿酬境外所得界定是指支付者是境外企业或组织;特许权使用费境外所得是指特许权使用地在境外;经营境外所得是指经营活动地在境外;利息股息红利境外所得是指支付者是境外企业或组织或非居民个人;财产租赁境外所得是指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财产转让境外所得是指转让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大的原则即是所得发生地原则、支付地原则、位置及使用地原则。问题二:居民个人有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境内境外合并计算。      经营所得:境内境外合并计算。但如果境外亏损,不能抵减境内所得,只能以后年度用该国的境外经营所得弥补亏损。      分类所得:分别单独计算。问题三:境外所得,在境外已交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可以在抵免限额内进行税收抵免。问题四:抵免限额如何计算?      抵免限额是“分国再分项“计算后合并。境外一个国家计算一个抵免限额,具体每个国家的抵免限额计算如下:      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境外综合所得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的综合收入额占全部收入额的比例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境外经营所得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占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分类所得抵免限额:该分类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把上述汇总加起来就是某国某年度的总的抵免限额。      二、案例说明(一)综合所得情况下分国抵免案例情况:      一位在中国居住时间超过5年的外籍居民纳税人,2019年在境内获取工资所得18万元,个人所得税全年预缴个税180000*20%-16920=19080元;境外A国劳务所得5万元,A国扣缴个税5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境外B国劳务稿酬所得7万元,B国扣缴个税14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税费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合并后综合所得为18+5+7=30万元,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额=300000*20%-16920=43080元;      境外A国的抵免限额=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A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43080*50000/300000=7180元,因A国实际境外交税金额小于抵免限额,按照实际交税额5000元抵免;      境外B国的抵免限额=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B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43080*70000/300000=10052元,因B国实际境外交税金额大于限额,按照抵免限额10052元抵免;      因此2019年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应纳税额-境内预缴税额-A国抵免税额-B国抵免税额=43080-19080-5000-10052=8948元。境外B国未抵免完部分14000-10052=3948元可以结转以后继续在B国所得抵免。(二)经营所得情况下分国抵免案例情况:      一位中国居民纳税人,2019年在中国境内获取经营所得28万,境内预缴个税280000*20%-10050=45950元;境外A国经营所得12万,A国扣缴个税3万元并获取完税凭证;境外B国经营所得10万,B国扣缴个税1万元并获取完税凭证。税费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28+12+10=50万,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额=500000*30%-40050=109950元;      境外A国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A国经营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109950*120000/500000=26388元,A国实际扣缴个税30000元超过抵免限额,只能按照抵免限额抵免即26388元。      境外B国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B国经营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109950*100000/500000=21990元,B国实际扣缴个税10000元在抵免限额内,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抵免即10000元。      因此2019年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应纳税额-境内预缴税额-A国抵免税额-B国抵免税额=109950-45950-26388-10000=27612元。境外A国未抵免完部分30000-26388=3612元可以结转以后继续在A国所得抵免。(三)多项所得情况下分项又分国抵免案例情况:      一位中国居民纳税人,2019年在境内获取综合所得工资所得18万元,综合所得全年预缴个税180000*20%-16920=19080元。其中:      境外A国劳务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5万元,A国劳务所得扣缴个税1万元并获取完税凭证,A国股息红利所得10万元,A国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1.5万元;      境外B国劳务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5万元,A国劳务所得扣缴个税5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B国经营所得10万,B国经营所得扣缴个税7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      境外C国股息红利所得10万元,C国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3万元;出租房屋所得20万元,C国扣缴个税6万元并获取完税凭证。税费计算:      1、分项所得-综合所得分国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18+5+5=28万,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额=280000*20%-16920=39080元。      境外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A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39080*50000/280000=6978.57元,A国实际扣缴个税10000元大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限额抵免,即A国税收抵免限额为6978.57元。      境外B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B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39080*50000/280000=6978.57元,B国实际扣缴个税5000元小于抵免限额则按照实际交税额抵免,即B国税收抵免额为5000元。      因此2019年综合所得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境内预缴税额-A国综合所得抵免税额-B国综合所得抵免税额=39080-19080-6978.57-5000=8021.43元。A国未抵免完部分10000-6978.57=3021.43元可以结转以后继续在A国所得抵免。      2、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分国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10万,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额=100000*20%-10500=9500元。      只有境外B国有经营所得,B国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B国经营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9500*100000/100000=9500元,B国实际扣缴个税7000元小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实际扣缴税额抵免,即B国经营所得税收抵免额为7000元。      因此2019年经营所得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境内预缴税额-B国经营所得抵免税额=9500-7000=2500元。      3、分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分国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合计=10+10=20万,股息红利所得全年应纳税额=200000*20%=40000元。      境外A国抵免限额=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A国经营所得/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合计=40000*100000/200000=20000元,A国实际扣缴个税15000元小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实际扣缴税额抵免,即A国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抵免额为15000元。      境外C国抵免限额=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C国经营所得/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合计=40000*100000/200000=20000元,C国实际扣缴个税30000元大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抵免限额抵免,即C国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抵免额为20000元。C国未抵免完部分30000-20000=1000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在C国所得抵免。      因此2019年股息红利所得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股息红利应纳税额-股息红利境内预缴税额-A国股息红利抵免税额-C国股息红利抵免税额=40000-15000-20000=5000元。      4、分项所得-租赁所得分国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财产租赁所得合计20万,财产租赁所得全年应纳税额=200000*(1-20%)*20%=32000元。      只有C国有财产租赁所得,C国抵免限额为32000*200000/200000=32000元,C国实际扣缴个税60000元大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抵免限额抵免,即A国税收抵免额为32000元。      因此2019年股息红利所得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股息红利应纳税额-股息红利境内预缴税额-A国股息红利抵免税额=32000-32000=0元。C国未抵免完部分60000-32000=28000元可以结转以后继续在C国所得抵免。      5、合并各国抵免额      该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39080+9500+40000+32000=120580元,境内预缴税额合计19080元。      其中境外各国抵免限额为:      境外A国税收抵免额合计=6978.57+15000=21978.57元;      境外B国税收抵免额合计=5000+7000=12000元;      境外C国税收抵免额合计=20000+32000=52000元。      该纳税人汇算清缴应补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境内预缴税额合计-境外税收抵免额合计=120580-19080-21978.57-12000-52000=15521.43元。

3. 外籍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单位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按照税法中的内容进行相关缴纳工作,一般个人所得税是由公司进行代扣代缴。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含哪些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在实践中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内资企业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计入其所得总      额中按33%税率课税;二是对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对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一次性地适用20%的比例税率.      5、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      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所得税具有一定的免税形式,一般免税项目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以及在国家领事馆从事外交工作,自己重要工作情况。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外籍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4.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如何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我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按中国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在计算抵免限额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具体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将居民个人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境内、境外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所对应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出该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计算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某类所得的抵免限额,如根据来源于A国的境外所得种类和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其抵免限额:

(1)对于综合所得,按照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中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其中,在按照《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公式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依法单独计税的所得的,先按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出该笔所得的应纳税额,再与需合并计税的综合所得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出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2)对于经营所得,先将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经营所得依照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3)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按照来源于A国的各项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加总后作为来源于A国的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第三步:上述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之和就是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个税师(1+x个税计算)证书可以提升专业知识和就业率。身边很多人都在考。

5. 外籍个人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税的通知

外籍个人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6. 哪些外籍个人所得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有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的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的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部分给予免税。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六)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 什么是国外所得税抵免

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通知》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什么是国外所得税抵免

8. 外籍个人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税法对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哪些可以免税的项目规定?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2)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3)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4)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5)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6)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我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7)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8)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9)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10)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差旅费、探亲费、洗衣费、搬迁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1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