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5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最低1440元/月

2024-04-28

1. 陕西省5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最低1440元/月

华商报讯(记者 肖琳)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类区及标准,其中:一类区1620元/月,二类区1530元/月,三类区1440元/月,同时,规定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调整后,最高标准从1512元提高到1620元,最低标准从1242元提高到1440元,同比平均增长153元,增幅达11%,其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和增长水平基本同步。
本次调整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依据人社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提高。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改善民生、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失业保险继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持续援企稳岗及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实施以来的又一项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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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5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最低1440元/月

2. 2015-2016陕西省失业保险金每月多少钱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般都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累计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 西安市失业保险金5月起上调为1620元

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文件,决定按照“同城同待遇”原则,自5月1日起将西安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62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较之前标准1512元/月,此次提高了108元/月,增幅约为7.1%。
领取失业金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六种情况: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华商报记者 肖琳

西安市失业保险金5月起上调为1620元

4. 陕西省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陕西省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不少的陕西市民对本省的失业保险政策很是关注,下面为大家提供一些陕西省失业保险政策解读,欢迎浏览!
    
          相关解读           1、我省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哪些? 
         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基数和费率是多少? 
         缴费基数: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缴费费率:国家规定失业保险费率为2%,并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失业保险费率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在2014年已降低1.5个百分点基础上,统一由原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费比例为0.3%,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有效期2年。
          3、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哪些? 
         失业保险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医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女性生育补助、取暖补贴及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创业补贴。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什么? 
         (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相关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其待遇。对符合领取条件的,自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标准是多少?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缴费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3)缴费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4)缴费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5)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6)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按省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7、“4050”人员社保补贴如何申领?补贴多少?申报时携带什么资料?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其中1至2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所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2/3。除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支付给本人。申请材料包括: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就业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或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
          拓展阅读: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五条 各级财政、地税、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应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 企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本单位社会保险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从工资薪金应缴纳所得额中扣除。
         第九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和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3日前,将各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传递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连续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十条 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单位每年应定期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暂时无力缴纳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核定缓缴期限下发缓缴通知书后,方可缓缴:
         (一)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单位因自然灾难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十二条 解散、关闭、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的,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缴清。
         法人资格灭失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立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失业保险费率3%中的0 3%筹集,由各市在每季度后次月的20日内按季上缴省财政专户。对逾期不上缴的,由省财政从有关市的财政预算中扣减。
         第十四条 设区市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应首先使用历年结余;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
         省级调剂金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按1∶1的比例分担。省级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应征服兵役的;
         (二)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失业证。失业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作年限,视同个人缴费时间,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的累计缴费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职工失业后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按中断缴费每满一年,核减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减少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计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包干使用。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可按住院医疗费的70%申领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
         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因违法行为致伤、致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但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省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每满一年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第三十条 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单位、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跨省迁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悬挂办事程序、项目、标准,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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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6年西安市失业金是多少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般都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累计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016年西安市失业金是多少

6. 2016年西安失业保险金缴纳比例是多少,失业保险领取标准计算方法

2016年西安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失业金标准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西安市政府下发了《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全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制度,并明确规定: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按失业人员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实施意见》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同期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同期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实施意见》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1.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6%领取月医疗补助金。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生育补助费。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在生育后90日内持相关证明,经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费。4.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的按相关规定递增,但连续领取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西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西安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一、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三、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在西安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停止享受失业金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西安失业保险金怎么领取?
一、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办理社保停保手续,申报资料。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二、失业人员本人应在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登记之日起7日内予以审核,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西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7. 陕西省2014年失业金怎么发放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陕西省2014年失业金怎么发放

8. 陕西省如何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从今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一类区1512元/月,二类区1422元/月,三类区1332元/月,四类区1242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同时,与之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也相应调整。

此次调整,是依据人社部、财政部“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文件规定,结合省情,按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一次性调整到位。工作人员介绍,最高标准从1260元提高到1512元,最低标准从1035元提高到1242元,平均增加229.5元,增幅达20%,位居全国中等偏上水平,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和增长水平基本同步。
其中,西安市的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 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属一类工资区; 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属二类工资区;鄠邑区、周至县属三类工资区;蓝田县属四类工资区。

适当调整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改善民生、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失业保险继阶段性降低费率、稳岗补贴及技能提升补贴实施以来的又一项惠民政策,对增强广大参保单位及失业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