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创业板最新上市标准
创业板上市条件如下: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超过一千万元,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超过五千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超过二千万元;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行人应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股权清晰,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发行之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一、公司法上市条件包括哪些
公司法上市条件包括:
1、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且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3、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4、上市的其他条件。
二、新三板上市和主板上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新三板上市与主板上市的区别则体现在服务对象、制度规则设计等方面
1、服务对象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2、在准入条件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设财务门槛,也没有主营业务要求。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创业板不仅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无,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还要求主营业务突出,集中有限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3、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自然人和机构都有具体要求。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侧重于赚取企业成长的钱。而主板与创业板则侧重于通过股票买卖赚取市场差价。
5、交易规则不同。新三板200人限制和投资者限制决定了较低的流动性。另外,新三板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可流通股权比例低。在交易方式上,新三板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而主板、创业板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6、信息披露不同。新三板信息披露要求低于创业板。新三板仅需年半年报和年报,季报不强制披露,另外还无强制预披露要求。新三板相对创业板规模更小,企业生命周期更前端,行业更细分。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56条规定,创业板上市条件如下: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超过一千万元,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超过五千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超过二千万元;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行人应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股权清晰,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发行之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2. 创业板上市标准是什么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一、《证券法》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创业板上市要求?
创业板: 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上市要求
我国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规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 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③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 (4)判断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持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③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高速后的资产值折股。 (5)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 ②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 (6)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 (7)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 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200人; ③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④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800万元; 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 ③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⑤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⑥是否已聘请保荐人。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9)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关注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④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⑤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产扩股; 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⑦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⑧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⑨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⑩发起人的数量; ⑾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0)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达到2名; ②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
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4. 创业板的上市公司标准是什么?
5. 我国创业板的上市标准有哪些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
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③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
4、判断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持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③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高速后的资产值折股。�
5、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
②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
6、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
7、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
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200人;�
③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④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800万元;
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
③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⑤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⑥是否已聘请保荐人。�
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9、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关注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④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⑤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产扩股;
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⑦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⑧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⑨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⑩发起人的数量;�
⑾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0、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达到2名;�
②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
6. 创业板上市要求?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7. 创业板上市要求
我们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创业板上市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果想要了解创业板上市要求,可以考虑一下明德。明德天盛是由深谙中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高管、券商保代,实战经验丰富的企业战略与管理顾问,资深的投融资、法律、财务专家以及一定的政府资源背景的人士共同创设,专注于拟上市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和战略性投行服务业务。【如果你还有有关创业板上市要求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的在线咨询按钮,直接跟老师对话交流。】
8. 创业板上市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