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费医疗报销规定是什么

2024-04-27

1. 北京公费医疗报销规定是什么

(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3)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北京公费医疗报销规定是什么

2. 北京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法律分析:(一)普通床位费:普通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未经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16元;经过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24元;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二)急诊观察室、抢救病房、血液病房的床位费纳入支付范围,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三)骨髓移植、血液病化疗因病情需要住入层流病房费用,可纳入支付范围。(四)加强病房,按市卫生局《加强病房(ICU)收治标准》(京卫公[1996]8号)文件执行。(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的治疗型家庭病床的建床费、查床费纳入支付范围。(六)住院期间的取暖费;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 北京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一)普通床位费:普通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未经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16元;经过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24元;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二)急诊观察室、抢救病房、血液病房的床位费纳入支付范围,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三)骨髓移植、血液病化疗因病情需要住入层流病房费用,可纳入支付范围。(四)加强病房,按市卫生局《加强病房(ICU)收治标准》(京卫公[1996]8号)文件执行。(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的治疗型家庭病床的建床费、查床费纳入支付范围。(六)住院期间的取暖费;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北京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4. 北京市局级公务员医药费报销规定


5. 北京公费医疗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北京市在职职工医院门诊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退休人员达到85%以上,社区卫生机构报销比例均为90%,门诊封顶线为2万元。北京市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在85%以上,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在90%以上,最高可达99.1%,住院封顶线为5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北京公费医疗报销比例

6.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 (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条报销范围:      一、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之就诊凭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三、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四、离休、退休人员凭“就近医疗证”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五、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 )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六、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七、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 )并附有医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外购证明和处方的药品费。      八、根据规定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九、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十、在本单位卫生科(所)医务室、保健室看病服用的一般药品费。      十一、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      十二、用于危重病抢救(凭医疗单位抢救证明)或治疗公伤(凭单位证明 )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费用。      第三条下列各项报销部分医药费:      一、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如: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等所需费用可比照国内相似类型的人工器官最高价格报销。安装国内尚无生产的进口人工器官,可参照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报销比例报销。      二、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所需医药费,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百分之八十。另百分之二十由享受单位和个人负担。其中个人负担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百分之五。(离、退休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本人不负担)。      三、经批准疗养或康复医疗(指非手术或非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的人员 )所需的医药费,公费医疗经费只报销药品费。      四、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检查费(除化验费以外的各种x光放射等检查性质的费用 )、住院费,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百分之九十五。另百分之五由患者个人负担。      第四条下列各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旅游(议价)价格药品(见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和补充规定)。      二、挂号费(因公负伤、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和计划生育门诊挂号费除外 )、特护费(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护理费 )、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养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账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 (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 )、会诊交通费。      四、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五、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六、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各种矫形:“0,,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鞋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按摩器、药枕、药垫等。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九、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      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十三、住医院、疗养院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十四、用于研究的医药费。      十五、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十七、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其它条款约)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7. 北京医保报销新规定

北京医保报销比例是加大了么,目前根据每年医保缴纳会提高,北京医保有了新变化了,目前针对职工医保报销及各方面有了规定。
一、北京医保报销新规定2022      北京医保报销新规定2022年最新一:2023年起门(急)诊2万元以上按60%支付      从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取消,其中2万元以下的报销比例还是不变,2万元以上在职职工报销比率60%,退休人员报销比率8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上不封顶。这样预计下来,每年将惠及参保人员17万人,为参保人员减负10亿多元。      北京医保报销新规定2022年最新二:职工大病起付线降至30404元      从2022年度开始,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9525元降到30404元。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门诊和住院累计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若起付标准超过以上的部分,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以内(即30404元至80404元)的报销60%,5万元(即80404元)以上部分报销70%,上不封顶。二、2022北京医保个人账户怎么使用?      2022年北京9月1日起个人医保账户定向使用,就是个人账户资金应专款专用,通过个人账户资金的逐步积累,形成医疗储备金,解决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增强抗风险能力。现在是通过家庭成员共济使用个人账户,减轻家庭现金支付负担。使用个人账户的顺序是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一般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个人自付的费用和购买医保目录外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所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

北京医保报销新规定

8.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如下: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如下:1、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之就诊凭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3、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4、离休、退休人员凭“就近医疗证”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5、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6、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