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代扣代缴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吗?

2024-05-15

1. 有代扣代缴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年第8号)的规定办理。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款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除须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外,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报送资料等事项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履行会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比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再比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经营者应该关注在交易中哪些情形才会成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有代扣代缴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吗?

2. 什么情况下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规定,三、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 什么情况下代扣代缴增值税

亲,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规定,三、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摘要】
什么情况下代扣代缴增值税【提问】
亲,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规定,三、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回答】
亲,您好!对外支付佣金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收款方为个人,在对方没有提供发票,也即没有在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相关税款时,应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关于代扣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代扣代缴涉及的税种有: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2、增值税,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3、营业税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5、资源税中,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6、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7、印花税中,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8、车船税中,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支付佣金,应由收款方提供发票,收款方在开具发票或到税局申请开具发票时,会由主管税局征收相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缴任何税款。当收款方未提供发票时,则支付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种:1、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2、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3、“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的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回答】

什么情况下代扣代缴增值税

4. 什么情况下代扣代缴增值税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大红花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况如下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从纳税人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今天小编就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等税种入手,为大家总结相关税收政策中规定的代扣代缴情形,以使扣缴范围更加明晰。【摘要】
什么情况下代扣代缴增值税【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大红花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况如下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从纳税人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今天小编就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等税种入手,为大家总结相关税收政策中规定的代扣代缴情形,以使扣缴范围更加明晰。【回答】
扩展资料一、个人所得税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主要涉及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所得是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对零星、难于管控的税源进行代扣代缴。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上述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二、企业所得税近年来,《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对外业务时如何代扣代缴税款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同时政府部门出台了相应规定,将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回答】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从上述规定可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并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法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相关居民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视税务机关指定情形而定。【回答】
增值税可以代扣代缴吗【提问】
可以的【回答】

5. 什么情况下会出现代扣代缴增值税?


什么情况下会出现代扣代缴增值税?

6. 哪些税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中,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⑥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⑦个人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⑧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征收营业税。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资源税中,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印花税中,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车船税中,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7. 这个代扣代缴增值税怎么求

这个代扣代缴增值税怎么求:
计算税款的公式是:总金额/(1+税率%)*税率%=税金

1000000/1.06*0.06=56603.77元(代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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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

近期有会员咨询:      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时,是否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具体案例如下:      甲公司是境内日用品生产企业,香港A公司为甲公司在香港市场进行市场推广活动。甲公司向香港A公司付2021年10月的推广费时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是否应该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附加税?一、代扣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依据以上规定,接受服务方为境内甲公司,该项业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甲公司向香港A公司付市场推广费时,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      甲公司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属于进项税的性质。二、代扣增值税附加税费的相关规定      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依据以上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不作为城建税计税的依据,也不作为计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依据。      所以,甲公司付香港A公司2021年10月的推广费时,只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不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三、分析      为什么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不计征增值税的附加税呢?      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与进口货物一样,也属于进口,只是进口的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的征收规定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依据以上政策,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要缴纳增值税,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立法前的城建税暂行条例、教育费附加征收文件明确,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不计征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从税收公平角度考虑,对于一样的进口业务,在进口环节适用的税收政策应该一致。所以,9月1日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明确,作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含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我们知道,出口货物时计算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要补缴增值税的附加税费。这就是我们常说到的增值税附加税税的“进口不征、出口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