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所需的单据

2024-05-13

1. 结汇所需的单据

银行提供的结汇单据:
1、收汇水单。
2、收支申报单,是电脑打出来的。
3、海关的进出口权的证书复印件。
4、网上服务平台里的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页面打出来。
5、电子口岸里的可收汇额度页面打出来。
6、三张表是在外汇局办理窗口拿的,最好现场找外汇局科长批,批了以后会发个核准件,带上核准件就可以往银行结汇了。

扩展资料:
银行结汇流程:
1、首先需要在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上进行合同和提款登记,登记成功后,所产生的额度会传输至电子口岸,那时企业即可登录电子口岸操作结汇申请,在预收货款项下结汇。
2、向银行申请后,一般银行会通知,带上财务章、法人章、公章往银行填申请单和待查帐户,还有收支号码, 回来到网上服务平台做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然后在往外汇局交纸质的材料申请结汇。
3、还有一些其他东西,银行会提供的,例如:收汇水单,收支申报单等。
向银行申请后,银行会通知你,带上财务章、法人章、公章往银行填申请单和待查帐户。
银行给你一个收支号码(提款登记时要用到) 回来到网上服务平台做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然后在往外汇局交纸质的材料申请结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结汇

结汇所需的单据

2. 一套完整的结汇单据有哪些?

基本的结汇单据:商业发票、箱单、核销单、报关单、委托书,有些关区(如宁波)需要合同(必须是CONTRACT,内容显示PROFORMA INV不可以)。结汇单据是指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为解决货币收付问题所使用的各种单据及证明。结汇单证是进出口贸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单证。出口货物装运之后,出口方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正确鳝制各种单证(如箱单、发票、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明等),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时间内,送交银行议付和结汇,从而完成一笔有效的出口任务。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它结汇方式主要有:信汇、电汇、票汇、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先出后结、先结后出等。拓展资料:出口制单结汇的流程如下:一. 核查 在制单前,出口企业应将货物的出库资料(出库单或提货单)与信用证或合同进行核对,如货,证是否一致,否则及时修改。 出口企业应该将单证中需要填写的数据,如,尺码,毛重,净重,单价,总价,佣金等,逐项核算,确保单证填制的准确性。二. 制单 制单一般先从发票和箱单开始缮制。发票是一切单证的中心,发票制妥后,其他单证就可以参照发票的内容予以缮制。 凡是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制单,信用证未做明确规定的,必须参照合同条款制单;在T/T,托收等非信用证条件下,制单要以外销合同为依据。 制单要做到三个一致,即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单证一致:是指信用证的要求必须在各个单据上明确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各个单据及其所载内容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想一致。 单单一致:是指各种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彼此不能有矛盾之处。 单货一致: 是指单据上记载的内容应该与实际货物内容想一致。当然信用证只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可以了,信用证并不要单货一致。三、备单 根据信用证或者合同的要求把需的各种单据按需要份数逐一列出在一张制单清单上,以防在缮制单据时缺少遗漏,也提高制单的效率。 一般结汇单据包括:汇票(如果需要),发票,装箱单,提单,商检证书(如果需要),产地证(如果需要),受益人证明(如果需要),装船通知副本(如果需要),保险单。

3. 国际结算中的汇票具体填写内容

1.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所以要具有票据的效力,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载明必要的法定事项。但是各国法律对此要求并非完全一致。
  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都规定:汇票上必须表明“汇票”字样,以区别于本票和支票,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英国票据法》无此要求,但在其结算实务中签发的汇票也大都有“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汇票是出票人给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故而必须要有无条件支付委托的文句,而且应该不受任何限制,不能将其他行为的履行或事件的发生作为其先决条件。因此,如果汇票上规定诸如“于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才付款”、“出售某批货物所得价款中支付某人××万元”等附加条件或限制,则汇票无效。但是,在汇票上加注出票条款(draw clause)以表明汇票的起源交易,例如“按某号 信用证 开立”、“按某合同装运某货物”等,并不构成支付的附加或限制条件。
  ①根据票据法的一般规则,在汇票上签字的人,是汇票的债务人,承担付款或担保的责任。
  ②付款人承兑前,其对汇票没有付款义务。出票人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降为汇票的从债务人。
  支付委托书应当是书面的,包括手写、打字或印刷的,但不能用铅笔书写。
  3.确定的金额(the sum certain in money)
  汇票的支付标的必须是金钱,而且数额必须确定,即按照票据文义,任何人计算的应付金额都能得到同样的结果,而不会发生歧义。如有利息条款,则必须规定利率,同时还应该说明计息天数。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两者应当相符。若有差异,按照《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应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但我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drawee payer)
  各国票据法都要求汇票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或商号名称。汇票付款人名称和地址应当书写清楚,以便收款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付款或承兑。
  5. 收款人名称(payee)
  《英国票据法》认为,汇票上可以指定收款人,也可以不指定收款人,而仅写付给持票人。但按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收款人名称是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这种规定表明我国的汇票必须是记名汇票而不允许签发不记名汇票。这主要是从票据使用的安全性考虑的。因为不记名汇票转让时,持票人不必在汇票上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汇票的受让人如果再进行转让,也凭交付转让。由于汇票上既没有转让人的签章,也没有受让人的名称,票据转让的真实情况从汇票上无法反映出来,票据转让关系不明确。同时,转让人不在汇票上签字,也就不承担票据责任,这对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不利的。而记名式汇票则不同,收款人必须经过背书才能转让汇票,丽不能仅凭交付进行转让。基于同样的安全考虑,我国《票据法》也规定背书必须是记名背书,被背书人如要转让汇票,也必须背书。我国《票据法》的这种规定确保了汇票转让关系可以从汇票的背书上加以认定。此外,背书人因在汇票上签了字,就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这也可以增强票据的信用度,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汇票的收款人,又称为“抬头”,具体写法有三种:(1)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给甲公司”(Pay A Co.Only)或“付给甲公司,不准转让(My A Co.,not transferable)”。这种汇票不能经背书进行转让。(2)指示式抬头。例如:“付给甲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A Co.or order;Pay t0 dle order of A co.)”。这种载有指示性抬头的汇票可以经过背书转让。(3)来人抬头。按《英国票据法》,汇票可以做成来人抬头,即在汇票上不指定收款人名称,而只写明“付给持票人(Pay holder)”或“付给来人(Pay bearel)”字样。这种汇票可以仅凭交付汇票本身即可进行转让,而无须由持票人背书。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规定,汇票应当记载出票日期,否则汇票有效。《英国票据法》则认为出票日期不是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汇票未填写出票日期,持票人可以将自己认为正确的日期填入。
  汇票记载出票日期的作用有三个:(1)决定票据的有效期。按票据法的一般规则,票据均有一定的有效期,持票人必须在有效期内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或承兑。(2)决定付款到期日。以汇票出票日期推算付款到期日的远期汇票,就必须明示出票日期,否则无从计算付款日期。(3)判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例如:出票人在出票时已被宣告破产、清理,则可判定出票人在出票时已经丧失行为能力。该汇票应为无效汇票。
  7.付款到期日(tenor)
  汇票的付款到期日就是汇票所载金额的支付日期。按《英国票据法》,到期日不是汇票的必备项目,未载明到期日的汇票按见票即付处理。《日内瓦统一法>虽然规定汇票应载明付款时间,但也允许有例外,对未载明付款时间的汇票视为见票即付。我国《票据法》则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应当清楚、明确,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在实际业务中,汇票付款日期的记载形式主要有四种:(1)见票即付(at sight或on demand)。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付款到期日。(2)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te)。例如:汇票载明“于2003年11月15日付交(on Nov.15,2003)”。(3)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t a determinable date after the date ofdrawing a draft)是指自出票日期起算确定付款日期。例如:“汇票出票日期后30天后付交(at 30 days after the date 0f the draft)”。(4)见票日后定期付款(at a determinable date after sight)是指自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并经承兑之日起推算确定付款日期。例如:“见票后30天付交(at 30 days after sight)”。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使用“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定期付款”的做法,例如:“提单日期后30天付交(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计算到期日的方法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大致相同:(1)算尾不算头。例如:见票日为3月15日,付款期限为见票日后30天,则应从3月16日起算30天,到期日为4月14日。(2)假日顺延。上例如果4月14日为银行节假日,则付款期限应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3)月为日历月,以月为单位计算付款期限的,指日历上的月份。如汇票规定见票后3个月付款,见票日为3月15日,到期日应为6月15日。(4)到期日无相同日期即为月末,如见票日为1月31日,见票后1个月、2个月、3个月付款,到期日应分别为2月28日(如遇闰年,则为29日)、3月31日、4月30日。
  8.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prate of issue,place of payment)
  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的记载,对涉外汇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按照国际惯例,汇票所适用的法律多采用行为地法律的原则。《日内瓦统一法》明确规定:汇票应当记载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居住地作为出票地点。我国《票据法》虽未将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列为必要项目,但在第二十三条中也明确规定:汇票上记载的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明确清楚;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9.出票人签章(drawer)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汇票必须要有出票人签名才能生效。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也把“出票人签章”作为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之一。如果汇票的出票人是企业法人,则必须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除上述项目外,汇票还可以有一些票据法允许的其他内容的记载,例如:利息和利率、付一不付二、禁止转让、免做拒绝证明、汇票编号、出票条款等。

国际结算中的汇票具体填写内容

4. 一套完整的结汇单据有哪些?

基本的报关单据:商业发票、箱单、核销单、报关单、委托书,有些关区(如宁波)需要合同(必须是CONTRACT,内容显示PROFORMA
INV.不可以);
结汇:去银行结汇需要填写银行的结汇单,目前银行结汇还要“出口收汇说明--非延期”,要带上电子口岸卡。
交单单据:是你交给客人的,你没问,我这边的一般是,商业发票、箱单、B/L,有时候会有产地证(FORM
A,
FORM
F,
C/O)。

5. 汇款单的汇兑结算

汇兑结算适用范围广,手续简便易行,灵活方便,因而是目前一种应用极为广泛的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无论是信汇还是电汇,都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不管款多款少都可使用。汇兑结算属于汇款人向异地主动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它对于异地上下级单位之间的资金调剂、清理旧欠以及往来款项的结算等都十分方便。汇兑结算方式还广泛地用于先汇款后发货的交易结算方式。如果销货单位对购货单位的资信情况缺乏了解或者商品较为紧俏的情况下,可以让购货单位先汇款,等收到货款后再发货以免收不回货款。当然购货单位采用先汇款后发货的交易方式时,应详尽了解销货单位资信情况和供货能力,以免盲目地将款项汇出却收不到货物。如果对销货单位的资情情况和供货能力缺乏了解,可将款项汇到采购地,在采购地开立临时存款户,派人监督支付。 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如退休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等,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等。汇兑结算手续简便易行,单位或个人很容易办理。

汇款单的汇兑结算

6. 交单结汇的结汇

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经银行审核无误后,银行接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将外汇结付给出口企业。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议付信用证,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的。主要结汇方式如下:· 议付信用证。议付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押汇收取单据作为质押。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从议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证行或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先行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议付是可以追索的。如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之货款。议付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UCP 600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构成议付。我国银行对于议付信用证的出口结汇方式,除上述出口押汇外,还采用另外两种:一是收妥结汇,即收到单据后不叙做押汇,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待开证行将货款划给议付行后再向出口商结汇 ;另一种是定期结汇,即收到单据后,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口商结汇,此期限为估计索汇时间。因此上述两种方式,对议付银行来说,都是先收后付,但按UCP 600规定,银行不能取得议付行资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开出远期汇票,通过国内代收行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提示,经其承兑后交单。已得到银行承兑的汇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贴现。若国内代收行愿意叙做出口押汇(议付),则出口商也可立即收到货款,但此时该银行仅以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不具有开证行所邀请的议付行的身份。

7. 结汇单证的介绍

结汇单证,是指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为解决货币收付问题所使用的各种单据及证明。结汇单证是进出口贸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单证。

结汇单证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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