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情况下如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024-05-13

1. 在不同情况下如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确认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
第二种情况: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确认
   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差额视为商誉。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不同情况下如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对价的公允价值,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直接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成本的确定分为企业合并/非合并取得,分别做出规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以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即以付出的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该怎么确定

法律分析: 非企业合并下,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企业所发生的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该怎么确定

4.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该怎么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就以下几种情况分别确认: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不包括为取得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这一部分只能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其债权人的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相关税费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债权人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若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之间差额同上述情况处理。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
(五)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如果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又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论是否发生补价都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情况下发生补价时,支付补价一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等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之和;收到补价一方则是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扣除收到的补价后的金额计入初始成本。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更加可靠,则不论是否发生补价,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来确定。
2、如果是未同时满足第1点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上述情况下发生补价的,支付补价的一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一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此类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难点在于如何界定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笔者认为,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来判断。如果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就可以认定为具有商业实质。此外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还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得以分别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其成本的计算可按如下公式,即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得以分别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其成本的计算可按如下公式,即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

5.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如何确认呢?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可以按照出资额确定。若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以按照评估的价格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不代表取得股权资格。
一、股权转让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规定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二、股权转让涉及到什么问题
股权转让涉及到什么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4、(指定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5、公司指定购买30日内,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8、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转让股权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不足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14、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15、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包括拟转让股权所属公司的,应当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6、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购买权而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包括拟受让股权的非股东的,应当通知该非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7、股东转让国有股份的,应当对国有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没有评估的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补充评估并补足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因为须补足的差价款过高而主张撤销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8、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人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术股形式奖励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相应提高了公司注册资本,且资本金从资本公积金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
三、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一、隐名投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在该种情形下,隐名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二、显名股东可以对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行使其股权,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而隐名股东若要行使股东权益,则需通过漫长的诉讼途径。三、根据外观主义原则,公司法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隐名股东无法以名义出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如何确认呢?

6.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怎样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D?D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一、企业分立之后对于公司的税务应该怎么处理
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按股权价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将其又进一步分为免税分立和应税分立。1、免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被分立企业可暂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但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以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换获取分立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且企业分立被核准为免税分立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将换出股权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2、应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企业分立不符合免税分立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3、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无论是免税分立还是应税分立,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1)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2)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二、大股东投资收益算不算公司收益
1、成本法核算
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并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当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在账面价值上,一般保持不变,当然,追加、收回投资则排除在外。
2、权益法核算
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则要采用权益法来进行核算。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或净亏损,去负担相应自己那部分的份额,并以此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如何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7.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企业所发生的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此外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教材例题】甲公司212年1月10日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500000股准备长期持有,从而拥有?股份有限公司0.5%的股份,每股买入价为6元,另外购买该股票时发生有关税费50000元,款项已由银行存款支付。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计算初始投资成本:股票成交金额
(5000006)3000000加:相关税费50000
(2)编制购入股票的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3050000贷:其他货币资金3050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方按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其会计处理是: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已计提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8.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该怎么确定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确定。有关核算原则见本书相关章节。
5、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评估价值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改制时的认定成本。
一、新三板股权投资有什么优势
(一)、投资门槛降低,个人和机构都有机会参与股权一级市场的投资
中国的股民只能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股权投资原本只是属于机构投资者才能参与的领域,因为股权投资至少是上千万资金才能投资的。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新三板市场、上海股转中心市场明显降低了投资者参与的门槛,投资者几十万就有机会参与了企业原始股权投资。
(二)、回报潜力大
在证监会把上市由审核制向注册制的转变,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资者在投资了原始股之后,有转板上市、兼并收购、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在2-3年的时间就有机会获取几倍的溢价收益,回报潜力非常大。
(三)、投资方式安全
1.投资者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投资者投资该项目后,企业通过工商变更,投资者显示在企业的股东名册中,从法律层面上,投资者成为真正意义上企业的股东。投资者的投资资金是非常直接的,去向是明确的,不会像在市场上的一些投资理财产品,投资者根本无法知道自己的资金的投资去向。
2.投资者是作为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享受每年约定的分红。所投企业在没有通过上市、并购、转让等溢价方式退出前,优先股东优先享受公司分红,该分红比例在投资合同中明确标出。在约定的时间内,企业没有上市的话,在约定的时间点,比如3年后,公司大股东要原价回购优先股东的股份,在合同的中明确标出。
3.风险可控。在严格审计后,企业所增资的额度远远小于企业净资产的总值,一般增资额不到净资产的50%,安全系数非常高。同时公司大股东对优先股东有无限连带责任,在合同中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