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遵循了

2024-05-12

1.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遵循了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原理      当前,世界各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都遵循着总量控制与交易原则(Cap and Trade)。“总量控制”即政府设定各个行业能够排放的CO      2总量,再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一定的CO      2配额发放给有排碳需求的企业。配额富余的企业可将富余配额出售给配额不足企业,形成一定减排收益。      由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总量确定,因此各国可以更好地把握减排效果。同时,碳排放权与经济利益挂钩,可推动化石燃料相关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燃料利用率。对于有CO      2排放需求和碳排放指标盈余的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更像是桥梁,起到了资源互通、互补的作用。二、全球碳排放权交易进展      欧盟自2005年开始根据总量控制与交易原则,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其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覆盖了欧洲经济区内电力部门、制造业和航空业约40%的碳排放。      2020年,美国设立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州数量增加,其中夏威夷州和加利福尼亚州计划在2045年达成“净零排放”。美国的碳交易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区域性温室气体减排倡议”(RGGI)是美国第一个基于强制性市场、旨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计划,成员包括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纽约州等11个州。在该倡议框架下,过去几年的成交价格不断攀升,2020年9月甚至达到了6.82美元/短吨二氧化碳当量。      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最完善的州。2016年,加州成功实现了碳排放低于1990年水平的目标。目前,加州政府已从碳排放权交易中获得了50亿美元的税收,这笔收入被划归到“温室气体减排基金”中,用于运作那些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此外,加州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通过“西部环境倡议”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互通,实现了跨国、跨机构合作。      除了由各个国家建设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些国际组织也在推行本行业的碳排放权政策。例如,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国际航空碳补偿和减少计划(CORSIA)就是一项针对国际航空的碳补偿、碳减排计划。该计划规定,从2019年起,所有航空公司需要按年度报告碳排放量,通过购买碳信用额度来获得排放CO      2的权利。与加州的碳税收入一样,这部分基金也会被用来资助减排项目。三、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采取以排放强度为基础的设计,兼顾经济增长和碳减排的双重需求,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2013年6月,深圳率先正式运行碳交易,当日完成8笔,标志着碳交易市场在我国落地。同年,上海碳交易市场上线,主要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和碳配额远期产品,之后几年陆续纳入了27个行业约300家控排企业。截至2020年10月,中国碳市场累计成交4.34亿吨,成交额99.73亿元,中国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成为全球配额成交量第二大的碳市场。      2020年11月,生态环境部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抵消机制、参与门槛、配额分配方法、注册登记系统和处罚规则等细则。该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225家发电企业分配到了碳排放配额,约占全国总排放量的30%。      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都可能在“十四五”期间陆续被纳入到碳排放交易市场中。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要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市场体系等工作。目前,上海正在搭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预计今年6月底前上线。      未来,健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望成为我国碳中和进程中的强大助力。四、地质工作在碳交易市场建设中的作用      虽然从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史看,政府的政策导向配合经济手段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用,但地质工作同样可以在市场构建中扮演重要角色。举例来说,美国国会研究处在研究制定碳税价格时,美国地调局编写的矿产商品报告就为统计钢铁制造生产过程的碳排放提供了重要参考。      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虽然已经在试点阶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由于缺乏碳排放量基础数据以及总量控制相关的理论与经验,碳排放量的确定、碳排放配额的总量控制还存在不确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减排的力度。因此,对于地质工作来说,提供勘探、采矿、矿石处理与运输等各种过程中精准的碳排放数据,可以为碳交易市场的政策制定提供有力的支持,这对于未来我国碳交易市场正式覆盖到地质、能矿行业将起到尤为重要的作用。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遵循了

2.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2020年12月31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第十二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十三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排放交易      第二十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五章  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第二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处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3. 碳排放权交易的形式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一、小区垃圾房的法律规定
小区垃圾房的法律规定:
1、住宅小区内的垃圾房应与建筑主体间隔10米以上;
2、应在住宅的下风向和较隐蔽处设垃圾站,其面积不宜小于6平方米,且与住宅距离不宜小于10米,外部与道路相连;
3、垃圾站地面及内壁宜贴光滑、宜清洁材料,并配置给排水设施;
4、国家规范设计标准要求,垃圾转运站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并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米。
此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超过 70 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 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置排水和通风设施。
二、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的形式

4.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法律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第八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第九条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5.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法律分析: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法律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第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第九条 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6. 碳排放权交易的形式

法律分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法律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7. 碳排放权交易的形式有哪些?

碳排放交易,是指运用市场经济来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机制,允许企业在碳排放交易规定的排放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用这些减少的碳排放量,使用或交易企业内部以及国内外的能源。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为一种配额交易机制,首先政府通过总量控制,向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规定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上限额度,要求企业对其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管理和减排,并对超出配额的排放设立罚则。
《京都议定书》第17主题规定,碳排放交易是一个可交易的配额制度,以议定书附件B所列承诺的减排和限排承诺计算的配额为基础。

排放指标
这就好比是物理中的质量守恒的原理。假如碳排放的总量是限定好的。 那么在这个框架内,我们就可以通过技术升级来降低碳排放。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指标”比如说今年全球限定排放100单位的碳排放量 ,A国获得15的指标, B国获得10的指标 其它国家获得其余75单位指标。 
如果A国只排放了10个单位的碳排放量,而B国刚好排了12个单位,那么B国就可以从A国购买2个单位的碳排量。

碳排放权交易的形式有哪些?

8. 碳排放权交易的简介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也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措施。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国际上认为,虽然2002年荷兰和世界银行就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但是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的时间应为2005年。中国工厂和国际碳排放交易商也正在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中获取巨额利润。化工厂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性的氢氟烃气体,可获得碳排放信用。这种信用在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上可售得5美元至15美元。据业内估计,用于减少氢氟烃气体排放的洗涤塔装置安装费用很低廉,一般工厂的安装费用介于1000万至3000万美元之间。安装此类装置,可产生数以百万计的碳排放信用,因为作为一种温室气体,效力比二氧化碳大许多倍。气候变化资本公司从中国氢氟烃气体项目获得了约万核证减排量即碳排放信用,价值高达亿美元。碳排放信用额度的最终买家是发达国家政府,它们已同意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这种做法完全合法,但也让工厂和企业得以通过碳排放信用交易获取大量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