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2024-05-15

1. 关于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七个判决,其中三个涉及不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一个涉及债权受让不得超范围,其余与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的相关。就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我们更关注前两种类型判决的影响。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可以吗?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合同实践中,有的法务人员和律师朋友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就说明交易没有完成,应该返还,并恢复原状。最高院司法判例却明确告诉我们,事情不是这样的。转让债权的通知未及时履行,只能作为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就是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清楚地知道,原债权已经转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 号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在嗣后法庭审理中以现场通知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可以在诉讼中当庭通知受让人,即完成通知义务。
  那么,债务人就没有办法制衡了吗?
  并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非合同当事人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贷合同的主体,对合同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交易流转,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对于互金行业和类金融行业而言,债权转让的稳定性被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但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目前互联网发达程度而言,在线通知可以做到。当然,留存相关证据,同样重要。

关于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2. 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七个判决,其中三个涉及不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一个涉及债权受让不得超范围,其余与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的相关。就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我们更关注前两种类型判决的影响。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可以吗?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合同实践中,有的法务人员和律师朋友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就说明交易没有完成,应该返还,并恢复原状。最高院司法判例却明确告诉我们,事情不是这样的。转让债权的通知未及时履行,只能作为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就是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清楚地知道,原债权已经转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在嗣后法庭审理中以现场通知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可以在诉讼中当庭通知受让人,即完成通知义务。
    那么,债务人就没有办法制衡了吗?
    并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非合同当事人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贷合同的主体,对合同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交易流转,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对于互金行业和类金融行业而言,债权转让的稳定性被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但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目前互联网发达程度而言,在线通知可以做到。当然,留存相关证据,同样重要。

3. p2p监管细则出台后债权转让的还能做吗?

债权转让模式又称“多对多”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这种模式实质就是利用债权拆分和转让进行了资产证券化,进而实现流通。其中,第三方个人与P2P网贷平台高度关联,一般为平台的内部核心人员。P2P网贷平台则通过对第三方个人债权进行金额拆分和期限错配,将其打包成类似于理财产品的债权包,供出借人选择。由此,借、贷双方经由第三方个人产生借贷关系的模式使原本“一对一”、“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P2P借贷关系变为“多对多”的债权关系。当然,此种模式下,P2P网贷平台也承担着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以及贷后管理等相关职责。P2P网贷的典型特点就是债权转让机制,这种模式的核心交易结构分为两步:首先,公司内部第三方作为第一出借人,将个人自有资金借给需要借款的用户,并签署《借款协议》,这样公司内部第三方就获得取得了大笔债权,所有的债务债权关系都集中在自然人身上,规避了我国禁止企业放贷的相关规定。然后,将公司内部第三方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打包成类固定收益的组合产品,以组合产品的形式销售给投资者,但实质上是债权转让的过程。公司内部第三方的债权进行了两个层面的拆分,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经过这两个拆分之后,一笔大额债权就划分为多笔小额、短期的债权。与将一笔债权整体出售相比,经过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后的销售难度就大幅度降低。不同于投资人和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撮合后直接对接的线上模式,线下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一直饱受争议,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模式根本不是P2P。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在这一模式中,身为“专业放款人”的自然人本人的风险,是这一模式中最难以回避的风险之一。线下的债权转让存在信息不透明、资金使用不规范甚至被挪用等风险,监管层对这一模式存在不少担忧,而正在酝酿中、即将出台的P2P监管条例可能终结这一模式。优势:1.债权转让模式可以提高P2P平台成交效益。2.债权转让模式能够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出借人的投资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实现了规模化的快速扩展。劣势:1.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充分,存在风险很大;2.很容易出现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错配的问题,后果很严重;3.在业界部分P2P平台缺乏第三方担保,险上加险;然后至于资金是否会流进平台,这更是个让投资人难以解开的谜团,如果涉及非法集资,轻则接受法律的制裁,重则资金失联。

p2p监管细则出台后债权转让的还能做吗?

4. p2p债权转让是否合法?


5. 企额贷平台债权转让是否有时间和额度方面的限制?

最近两会正在召开,国家也专门提到了要建立互联网金融完善的监管程序,因此,企额贷在审核借款人方面也特别严格。需要达到以下条件:(1)原投资项目的投资期限≥180天。(2)用户转让申请开放时间以订单计息时间(不含)起90天、180天、270天开始10天内进行申请、转让交易。例如:项目投资周期182天,计息时间2015年1月10日,转让申请、交易的周期为:2015年4月10日 -- 2015年4月19日。(3)距离项目截止时间60天(不含)内的项目不允许进行转让。(4)在转让期内,投资者可将自己已投债权份额申请挂牌展示。试行期内仅支持原投资金额一次性通过平台进行原利率转让。

企额贷平台债权转让是否有时间和额度方面的限制?

6. 线下房屋抵押贷款债权转让受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约束吗

如今的这一行业正在逐渐规范过程中,平台也越来越规范,所以这与行业还是比较有前途的。今年有很多平台可以投资,比如大的平台像陆 金 所,百 金 贷啊什么的,安全性都比较高

7. p2p债权转让模式怎么样用大白话解释

不是直接由投资人把钱借给借款人(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由(某个特定的)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借款者,再由该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就形成了P2P借贷的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相结合的模式(宜信的大部分业务就采用了这个模式)。这里特定的第三方个人称为专业放贷人。

    P2P线下债权转让模式或将迎来生死大考。网贷观察网小编日前通过多方采访了解到,由于线下的债权转让存在信息不透明、资金使用不规范甚至被挪用等风险,监管层对这一模式存在不少担忧,而正在酝酿中、即将出台的P2P监管条例可能终结这一模式。

    “监管层对于这一模式的态度整体比较负面,或者说不太接受。未来出台的行业监管规则里有彻底否定这种模式的可能,一些按照这一模式运营的平台可能会被要求限期整改。”一位接近监管层的P2P行业人士说,这种线下平台大多信息披露不充分,操作方式不够透明,监管层未来可能会强制要求披露一些数据。

    债权转让模式也被业内人士称为“居间人”模式,或“专业放款人”模式,即P2P平台在线下寻找借款人,对其进行评估,通过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


    线下P2P借贷通常采取债权转让的模式。在我国,线下P2P平台虽然数量少,但体量较大。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数据,粗略计算,2013年排名前5位的线下P2P借贷平台的借贷总额为600亿至800亿元。

    不过,不同于投资人和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撮合后直接对接的线上模式,线下P2P平台的这种债权转让模式一直饱受争议,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模式根本不是P2P。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在这一模式中,身为“专业放款人”的自然人本人的风险,是这一模式中最难以回避的风险之一。

    一位P2P行业人士分析说,在线下模式中,对借款人放款和对投资人进行债权转让都必须经过专业放款人,因此,如果这时候专业放款人自身出了问题,不要说恶意的跑路,即使是身体状况有变,或者婚姻状况有变化,都有可能导致不可控的风险。虽然现在大多数线下平台在处理这种关系时,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债权管理由专门的公司来负责,看似和专业放款人脱离了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专门负责债权管理的公司本身也是专业放款人的,所以至少也存在着关联风险。

    “其实,除了上述自然形成的风险,监管层最担忧的还是这种模式的透明度较差。换句话说,有的平台在做的事情,监管机构根本无从知晓。”上述人士表示。目前,国内排名靠前的几个债权转让模式的平台如宜信、冠群驰骋、中融民信等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比较有限。

    该人士还表示,由于债权转让全部是在线下进行的,就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这也是为什么有些线下平台会被质疑为“非法集资”或“资金池”,原因在于其内部流程不透明、操作方法未知。

    一位在线下平台曾买过此类债权转让产品的投资者说,虽然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平台会告知相应的借款人的部分信息,但是信息非常有限,真伪也很难核实。

    除了上述两个风险之外,这一模式中资金杠杆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也被业内人士频繁提及。《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指出,在债权转让模式中,专业放款人必须要以自有资金放贷,然后进行债权转让。为使“自有”资金快速增加,专业放款人多采用延长结账周期的办法“盘活”代收费用,提升可贷资金量。由于代收借款人的一些服务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较高,在一轮放贷之后及债权转让之后,专业放款人可支配的资金可达到其本金的1.3倍甚至更高,就形成了资金杠杆,多次放贷之后,杠杆多次叠加,也形成了资金杠杆风险。

    上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尽快出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指导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促进公平竞争”。此前,央行和银监会在不同场合均明确表示要划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明确平台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国内P2P平台乐百贷在接受网贷观察网小编采访时表示,线下债权转让是线下模式下的无奈选择,在时间上是先有资金募集后有项目匹配的,资金发生转移时项目信息未知,所以严格而言不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

    “这种手段对规范平台而言是不得已的选择,但因为一定时间内形成了交易资金池,容易被不规范平台利用。我们感觉,这将会是被严格监管的运营模式。”魏伟说。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监管的这种取向,一些平台目前已经在探索模式转变。比如,一些线下P2P借贷平台将借款人信息等向线上的P2P平台输出自身的信贷资源,降低专业放款人的资金压力,或者直接搭建线上平台,把借款项目直接放到线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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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人贷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条件如下:
1、年龄要求:21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2、收入要求:每月最低3000元;
3、居住要求:现居住地址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
4、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借款人提供的手机号必须经过实名认证,且是用借款人的本人身份证所办理;

扩展资料:业务范畴:


专业信用服务
当用户有融资借款的需求时,人人贷借款端会整理收集用户提交的个人信用资料,与第三方合作进行资料的真实性验证,并根据人人贷个人信用评级系统为用户授予信用评级(HR\E\D\C\B\A\AA)。用户的信用评级越高,其相应的借款成本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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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计划:每月一攒,不再月光。针对工薪族特别是月光族推出的高效、便捷的自动投标工具,是每月固定日期加入固定资金的理财产品。
散标投资:分级分类,按需交易。产品进行分类分级供用户选择,用户可按照自己资金额度、风险偏好、期限等进行产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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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推业绩报告:2012年3月15日,人人贷面向全体用户及社会推出第一份季度报告,此后每季度推出业绩报告,定期披露业务数据及经营状况,为投资人、借款人、以及关注平台的普通用户,提供人人贷最真实的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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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人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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