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买房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2024-05-13

1. 在马来西亚买房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马来西亚房地产市场提供了许多优惠配套给海外投资者,马来西亚的住宅物业是亚太地区最便宜却也是回报率最高的,往返交易成本是最低的,大部分在马来西亚买房是为了投资。
马来西亚对于海外投资者唯一的规定是,海外投资者不可以购买RM1,000,000以下的房地产和政府保留给马来西亚原住民的房地产,最低房产销售价格因个别州属会有所不同。马来西亚允许海外投资者把所购买的房地产注册在自己的名下,这个条例不仅更自由更方便,也充分地保护了海外投资者的权益。这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只要投资者购买的房屋是用于自居,大马的银行也会提供贷款的便利。
马来西亚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其最终目的还是让大马房产可持续的高速发展——如政府的大吉隆坡计划,西海岸的高速公路计划以及隆新高铁等等都是旨在推动马来西亚更为高速的发展。 由于马来西亚房地产市场房源量的减少而促使需求量的增加,而需求量的大增必然会使得购买量也随之加大,稀有房源也将会更加走俏; 购买量的加大会引发房源区地段的房市价格也随之上涨,价格的上涨更是连带着使得所在房源区的所有商业类建筑的租金也水涨船高,无论用于商业用途出租还是外国友人的房屋投资与出租都是十分利好的。

在马来西亚买房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2. 原产地为马来西亚的货物进口有什么优惠政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要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
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10个国家。
从马来西亚进口可以办理东盟普惠制产地证有关税减免

3. 植物园门口马来西亚送给我们的叫什么?

那要看看他们送了什么给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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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国人来中国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外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扩展资料: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管理措施: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属于准入范畴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重合的条目,享受鼓励类政策,同时须遵循相关准入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5. 马来西亚是如何争取独立?(请附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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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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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亚半岛从16世纪开始,相继遭到葡萄牙、荷兰等国的侵略。1786年英国入侵,20世纪初完全沦为英国殖民地。1942年日本占领马来亚,激起当地人民的英勇抵抗。日本投降后,英国在马来亚恢复殖民统治。1946年4月,英国玩弄“分而治之”的阴谋,把新加坡从马来亚划分出来,成为单独的“直辖殖民地”,并于1948年2月成立“马来亚联合邦”,联合邦的一切统治权由英王委任高级专员掌握,并对马来亚人民实行高压统治。1955年,英国宣布马来亚实行“部分自治”。1957年8月31日,英国同意“马来亚联合邦”在英联邦内独立。1963年7月9日,英国、马来亚、新加坡、沙捞越和沙巴在伦敦签署关于成立马来西亚的协定(1965年8月,新加坡退出马来西亚成立了新加坡共和国),同年9月16日马来西亚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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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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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吉打州王子东姑阿都拉曼继翁惹化为巫统领导人,陈祯禄与东姑阿都拉曼密切合作。由于1949年英国人宣布不管马来人愿不愿意马来亚将在数年内获得独立,两位领导人必须设立一个在两个社群中均可以被接受的协议来作为一个稳定的独立国家的基础。后来马来西亚印度人国大党也加入了这个巫统-华人公会联盟。这个联盟在1952年和1955年的大选中在马来人和华人地区均获胜。

引入地区性的政府选举是战胜共产党的另一个重要步骤。1953年斯大林死后在马来亚共产党内部发生了是否继续进行武装斗争的争执。许多共产党游击队员丧失了武装斗争的信心重返家园。尽管陈平依然带领着一些死顽固的游击队员继续在难以进入的泰国边境地区的深山老林里坚持了多年,但是1954年邓普勒离开马来亚时紧急状态已经结束。紧急状态时期遗留下来的马来人与华人之间的仇恨却依然遗留了很长时间。

1955年和1956年里巫统、华人公会和英国一起起草了一部独立的马来亚的宪法基础。巫统承认所有民族享受平等的公民权,华人公会则同意马来西亚国家元首由马来亚苏丹轮流担任,马来语为官方语言,促进和资助马来教育和经济发展。实际上这个协议标志着马来亚由马来人统治,管理机构、警察和军队主要由马来人控制,而华人和印度人则在内阁和议会中获得适当的代表,在他们占多数的州中管理,他们的经济地位受到保护。谁来控制教育系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直拖延到独立后才解决。1957年8月31日东姑阿都拉曼成为独立的马来亚的第一位首相。

马来亚的第一位首相东姑阿都拉曼网上纪念馆:http://jinian.moonlightchest.com/11/default.asp
马来亚独立日图片:http://memorial.moonlightchest.com/11/merdeka.jpg

马来西亚是如何争取独立?(请附上照片。)

6. 外资现在在中国有什么政策上的优惠?比合资有什么好处。请回答的详细点

中国外资政策向何处去?今年以来,在围绕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的激烈争议中,这个问题再次呈现在人们面前。一种意见是延续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便继续吸引外资,毕竟外资对我国的就业、资本形成、财政收入、国际收支平衡等都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而  
周边国家的招商引资竞争力度正在加大,美国又通过了《本土投资法》,鼓励其企业海外投资利润回流,如果不维持甚至加大对外资的优惠力度,恐怕外资会减少,对我国经济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6月13日,商务部发布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有下降之势,可能会被视为这种意见的佐证:1-5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6437家,同比下降4.75%;合同外资金额649.71亿美元,同比增长14.88%;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23.66亿美元,同比下降0.79%。近两个月,外商直接投资下降趋势尤其明显,5月份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为48.93亿美元,同比下降22%;4月份为40.8亿美元,同比下降27%。   
     
    然而,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决定性因素究竟是什么?是财税优惠吗?在6月23日发布的《外国直接投资与近期发展》(Trends and Recent Developments i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报告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对于所有国家而言,决定跨境直接投资流向的首要因素是宏观经济形势,国际之间如此,一国之内同样如此。2004年东亚经济体宏观经济欣欣向荣,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屡创佳绩;西欧大陆国家宏观经济疲软,国际直接投资流入也萎靡不振,原因就在于此。   
     
    汇率是决定跨境直接投资流向的第二项重要因素。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某些结构性因素也有利于他们吸收国际直接投资。   
     
    首先是市场导向型的国际直接投资越来越多,国际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不仅是在选择低成本的生产地点,而且越来越多地是在选择接近庞大的消费市场。这意味着人口众多且国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国家更能够得到外资的青睐。   
     
    其次,放松管制、监管体制改革激励了投资者。   
     
    第三,国际贸易领域的重大变革对国际投资者产生了强烈的激励,其中尤以中国入世和国际纺织品贸易进入“后配额时代”影响最为重大。   
     
    在上述决定因素之中,并无财税优惠措施的地位,单纯依靠财税优惠维持外资流入未必能够奏效。   
     
    相反,“逆向歧视”的外资优惠政策负面作用却日益超过了我们的承受能力,它损害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这种损害又以妨碍其更新设备、提升产业结构和吸引人才等问题最为严重,在某些产品市场上,我国“逆向歧视”的外资政策实际上甚至已经沦为某些西方跨国公司扼杀内资企业的帮凶。这些西方跨国公司一方面在中国投资设厂,利用中国政府的优惠政策在中国国内市场上排挤中国本土企业;另一方面在母国和其它国家/地区针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诉讼,荷兰飞利浦集团、奥地利镁集团都采取过这样的策略。   
     
    它还扭曲了企业行为,激励内资外流然后以“外资”身份回流,通常估计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帐面统计数字中有1/3左右实际上是这种回流的“假外资”,而在高度不透明的内资“外流―回流”过程中,又有太多的漏洞可供意欲侵吞国有资产的心怀不轨者上下其手。   
     
    “逆向歧视”的第三个后果是抑制了企业提高效率的内在动力。作为逐利的市场主体,企业内部不同人员群体的地位取决于其给企业创造收益的能力。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改善管理增加收益增进了社会整体利益,但对于企业自身而言,这条道路相对漫长、艰难;企业通过转换身份获取税收优惠,对全社会而言只不过是利益转移,但对于企业自身而言,走这条道路能够立竿见影地受益。这样,在一个存在“逆向歧视”的市场上,企业显然更加倾向于通过转换身份获取税收优惠,而不是劳心劳力地开展技术创新和改进生产管理。相应地,在这样的企业内部,更吃香的是善于“政府公关”获得财税优惠的人,技术和管理人才则受到冷落,而这种结局显然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近年我国汽车企业纷纷走上合资道路,同时纷纷缩减乃至撤销研发部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逆向歧视”的第四个后果也许是最为严重的后果,那就是对我国国民的民族自信心形成了潜移默化的损害。民族文化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生死存亡,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高度重视维护和发扬光大本民族文化传统,弘扬民族自信。但假如对内资企业“逆向歧视”的财税体制导致国民普遍形成“外资企业=高薪”而“内资企业=低薪”的意识,弘扬民族文化的希望就注定只能是梦花水月而已。我国利用外资的成就确实非常令人瞩目,迄今已连续10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2002年更高居世界第一,但我国国民的实际财富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也在利用外资的喜讯声中悄然流失了。   
     
    进一步考察,外商直接投资下降可能不过是一个伪命题,因为近两个月外资同比略有下降未必等于全年外资流入下降,我们没有必要过分关注几个月的数字,因为货物贸易、实质经济部门与虚拟经济部门不同,不是几个月甚至几个小时就能决定最终盈亏命运的。即使今年利用外资总额下降,最主要的原因恐怕也是因为从2002年开始上行的中国经济面临转折,宏观经济的波动我们无法彻底消除,只能依靠扩大内需、特别是国内消费来缓解,而“逆向歧视”的外资优惠政策对内需的作用恰恰是紧缩。   
     
    我们应当明了,正如一个国家的投资不可能永远高涨一样,一个国家的外资流入也不可能逐年甚至逐月递增,有所起伏是正常现象。如果我们不顾经济基本面和利弊得失,在任何时候都强求外资持续增长,结果只会招致我们无法承受的代价。归根结底,一个大国可持续发展的希望只能寄托在本国国民和本国资本积累上。 


容提要: ●“两法合并”后,我国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取消,但会改进和调整,使其进一步合理化。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税收优惠过多,普惠性倾向突出而实际规则紊乱;二是政策目标不明确,区域优惠和照顾困难企业过多冲淡了产业性目标;三是部分优惠政策有失公平,妨害内资企业竞争力;四是税收优惠方式以直接减免为主,容易受限和扭曲。
    ●优惠政策调整的出发点是以 “特惠制”取代 “普惠制”,提高规范性与透明度。
    ●对外资优惠政策的调整总体上将有助于提高外资利用水平。其依据,一是税收优惠并非吸引外资的首要因素;二是没有税收饶让,外资并没有真正享受到我们给予的政策优惠;三是“两法合并”后的新所得税制对外资仍有吸引力;四是流转税的平稳并轨实践证明政策调整得当不会影响外资进入。
    ●目前是推出“两法合并”改革的最好时机,应与增值税改革联动,尽快推出“两法合并”改革,既可以节约改革成本,又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下一步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其中,“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是重要任务之一。为此,有关方面拟定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方案(以下简称“两法合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从反馈的意见来看,多数人都对“两法合并”给予积极的肯定,并希望能尽快实施,但也有人持不同的看法,认为对外资优惠政策的调整会影响吸引外资。本文就此提出我们的一些看法。
  一、“两法合并”后,我国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取消,但将合理化
    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也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各国为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而纷纷采取的策略。为了吸引其他国家(地区)的经济资源流入本国(地区),近20年来,各国先后调整法律制度,实施特别政策,而给予税收优惠即是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应对措施。从1986年到2000年,26个经合组织国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税率平均下降了9个百分点,由41%下降到32%,而美国则下降了11个百分点,由46%降到35%。如果将地方税率也考虑进去的话,那么从1996年到2002年,30个经合组织国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税率平均下调了6个百分点,由37.6%下降到31.4%,而同期美国的最高公司所得税率一直维持在40%没有变化。我国周边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国家也将其公司所得税率降到了28%-35%之间(OECD,2001)。
  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我国不会也不可能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因此,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吸引外资政策的经验及教训的基础上,“两法合并”改革方案继续肯定了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并积极考虑其合理化,作了相应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那种认为“两法合并”改革将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看法是没有根据的。
  二、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进行改进和调整
  继续对外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意味着对现行的优惠政策原封不动地全部保留。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既要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更要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的作用。”我国的改革开放已实行了25年,社会经济形势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经济发展因保持持续而快速的增长而受到世界的瞩目,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根本性的改善,中国在国际经济、政治中的话语权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国际经济政治发展的新动向,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既包括对外资优惠政策的调整,也包括对内资优惠政策的调整),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明智的,还是履行入世承诺的必要举动。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是现行优惠政策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陷。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陆续制定实施的,主要的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主要的优惠对象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利用“三废”生产加工的企业、农林牧渔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的企业及社会福利企业等;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各类开发区、各类开放城市、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老少边穷地区等。其中对外资的优惠幅度大,期限长,在整个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具有特殊地位。上述优惠政策在调节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经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不容忽视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税收优惠过多,普惠性倾向突出而实际规则紊乱
  为了支持企业发展,解决企业在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国家不断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至优惠政策的范围越来越宽,数量越来越多。时至今日,谁也说不清企业所得税到底有多少优惠政策,仅中央出台的优惠政策就高达100多项。据有关方面的不完全统计,2002年我国全国税收(不含关税和农业税)的减免额为901亿元,其中涉外企业的减免额为357亿元(周华伟等,2003)。当多数企业都能享受或多或少的优惠时,优惠政策便成为一种“普惠制”,而在“普惠制”下,企业名义上处在了同一起跑线上,等于大家都没有优惠,实际上则运用不规范形式争取五花八门的“吃偏饭”的优惠,“潜规则”盛行。结果,国家支付了高昂的财政代价,却未收到税收优惠预期的政策效应。而且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不仅肢解了税法,对税制造成了严重的侵蚀,而且还会扭曲人们的思想认识,形成“要改革和发展,首先要靠争税收优惠”的倾向。
  2. 政策目标不明确,区域优惠和照顾困难企业过多冲淡了产业性目标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分别根据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吸引外资政策、进出口政策和社会政策等来制定的。由于政策目标之间缺乏系统筹划,决策的多元化往往导致政策目标的多重化,造成过渡性、临时性和特定性的优惠大量存在,很难保证制度性政策目标的实现,甚至会引发政策目标间的相互冲突,造成优惠政策效率的降低。正如世界银行专家韦特•P•甘地等人所指出的:“税收优惠在实现所有目标时,并非同等有效”,“一般说来,当税收优惠所包含的目标非常广泛时,税收优惠政策将不会有效”(许建国等,1993),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区域性优惠和照顾困难企业的优惠政策过多,不但冲淡了产业性政策目标,甚至可能与产业性政策目标相背离。例如,当产业调整目标与就业目标交织在一起时,一些限制性产业就很难关停并转。
  3.部分优惠政策有失公平,安排不当,妨害内资企业竞争力
  从企业所得税优惠来看,存在着内外资企业、行业、地区、规模类型等多种差别。其中,以内外资优惠政策的差别最大。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采取全面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的国家之一,优惠之多,范围之广,鲜有国家能比。对外资给予“超国民待遇”,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是必要的,到如今也不违反WTO的有关规定,但其负面影响却日渐显现:一是严重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特别是在竞争性生产领域,内资企业从一开始就处于下风。而我国的经济建设从根本上说还是依靠众多的内资企业,如果作为主力军的内资企业的发展受阻,绝对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战略安全。二是外资享受的优惠政策是通过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特殊区域设立而取得的,而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又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从而形成东部地区对外资的“超捕捞”或“超吸收”现象(徐菁,2000),加大了中西部地区引进外资的难度,扩大了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三是“两免三减”的优惠方式更多吸引的是中短期外资项目,虽然在当期实现了外资流入,但从长远看却潜伏着未来外资流出的问题,未必有利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四是优惠政策设计不当导致外资的结构不尽合理。不同性质的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反应是不同的,有的偏好降低成本的激励措施,有的喜欢资产处理的激励办法,有的则更关注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而现行的优惠政策更多的是刺激引资的规模,而对外资的结构缺乏引导力,造成引进的外资中,中小型企业较多、国际大财团、跨国公司较少;亚洲国家及港澳台的投资居多,欧美发达国家的投资相对偏少;一般加工工业的投资较多,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农业、交通业等投入较少,甚至有些外国公司把环境污染重、影响员工身体安全、资源高消耗的产业转移到我国(郭永芳,2000)。五是税收优惠的政策效益不甚理想。我国以牺牲租金和税收为代价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但外资的财务效益不如内资企业,比如2001年外资工业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所交增值税为3.37元,而同期国内工业企业则为4.64元。而且,外商投资企业关联交易多,常使用内部转让定价手段避税。据专家估计,跨国公司每年在我国的避税高达300亿元以上(于保平,2003)。六是全面优惠政策导致了外资的鱼目混珠。外资并非铁板一块,也是良莠不齐的。我们引进的目标是具有高科技和先进技术的外资,但在全面优惠的政策下,不仅技术平平的外资大量涌入,而且“假外资”成为中国特有的现象,它们不但消耗了我国有限的资源,而且对内资产生“挤出效应”,加剧了内资企业的人才流失和下岗失业。
  4.税收优惠方式以直接减免为主,容易受限和扭曲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是采取直接优惠方式,基本上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这样一种事后利益的减免,较少采取国外普遍通行的间接优惠方式,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大费用列支等减少税基的事前利益上的优惠。税收优惠方式的单一,一方面使得优惠的规模往往受制于政府财力的多少,使需要优惠的企业不能及时得到政策上的支持,削弱了税收优惠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另一方面许多直接优惠措施还易于被纳税人利用来进行偷逃避税,这样就扭曲了税收优惠的引导作用。
  上述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不仅不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是税制本身完善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政策、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吸引高端资本进入的需要。
  三、优惠政策调整的出发点是以合理的“特惠制”取代紊乱的“普惠制”,提高规范性与透明度
  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就在于以政策的差别来“人为”地改善受惠者的条件,增强它的竞争能力,从而起到鼓励扶持的作用。显然,受惠面越窄,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就越大,反之,受惠面越宽,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就越弱。此番“两法合并”改革对优惠政策的调整,其基本出发点就是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即税收优惠政策不再泛泛地给予各类企业,而是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和产业政策明确倾斜的产业或企业(既包括外资企业,也包括内资企业),并且优惠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很明显,特惠制更有利于吸引新兴产业和高端技术的外资进入我国,减少引进外资的盲目性,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
  税收优惠政策之所以要进行这种调整,是基于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资本融合速度加快,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非常普遍。同时,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共同发展,使我国经济成份趋于多元化和企业资本“混合化”, 客观上要求制订统一、规范的市场规则,对不同的经济成份应一视同仁。在此情况下,必须打破现行以经济类型为基础建立的税收优惠制度,制定规范、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否则其执行效果会大打折扣并将难以继续实施。
  其次,从国际上看,各国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普遍强调刺激投资、扩大出口、鼓励科技开发、支持农业和基础产业,以及促进区域开发和扩大社会就业等。在税收优惠方式上则具有不同特点,发展中国家一般采用定期减免、优惠税率等简单的直接优惠方法,发达国家一般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提高扣除标准等间接优惠办法。上述两种税收优惠方式各有利弊,直接减免税短期效果较好,政策优惠易于计算,适合区域经济开发的要求;间接减免税长期效果好,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可以体现国家产业政策,适合全国性推开。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已从重点区域率先发展向不同地区全面发展推进,因此,我国税收优惠也应从直接方式为主转到以间接方式为主上来。
  第三,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都被赋予实施一些特殊政策。但是,不论是初期还是现在,这些特殊区域都不仅仅只是特在税收优惠上,在外资的准入、管理机构的设置、政府管理的方式、人才的引入和流动等等政策方面,特区都享有一定的特殊权限,以便率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与其说特区是特在税收优惠上,不如说是特在其灵活的机制、高效率的管理上,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比较完善、市场机制已经发挥基础作用的现阶段,特区税收优惠的作用已经大为减弱,在这种情况下,逐步取消特区在税收方面的特殊政策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相信没有了特殊的税收优惠,特区依然可以保持其繁荣发展的局面,在新时期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经济特区。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得出几点结论:一是仅靠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的工作思路,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我们应当在完善市场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着力创造一个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二是当前国际资本流动出现了新的特点,跨国并购投资已成为全球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吸引外资工作必须适应这种变化,更多地鼓励外商投资参与现有企业技术改造;三是国外大公司到中国投资,更多的是一种发展战略上的考虑,吸引他们投资的主要因素是国内广阔的市场前景、高素质及低成本的人力资源等,而不仅仅是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当前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部分外商投资投向一般加工工业,既造成了重复建设,加剧了国内市场竞争,又影响到外商投资的经济效益;五是经济特区的市场机制已经建立并开始运转,税收优惠不应成为特区的主要政策手段;六是对重组改造成功的国有企业应该“断奶”,不应再通过税收优惠对其补贴。
  四、对外资优惠政策的调整总体上将有助于提高外资利用水平
  有些人担心,外资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十分敏感,搞不好会引起很大的震动和冲击,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有些过虑,考虑的比较窄。
  1.税收优惠并非吸引外资的首要因素
  一般来说,对FDI(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潜在巨大的市场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可以说上述因素是决定外资是否投资的两个基本条件。三是要素禀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禀赋等。从发展规律来看,这些因素对吸引外资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四是成本和激励因素,包括地理优势节约运输成本,或是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目前来看,政府的优惠政策在吸引FDI方面的作用呈不断弱化的趋势。五是一国区域内部的集群因素。东道国特定区域内的产业集群对FDI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它使东道国在吸引FDI方面具有持续的竞争优势。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威勒和莫迪进行的研究也表明,跨国公司在实现一体化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为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而不是优惠政策。有两个例子可以证实这一点: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并没有对外资产生多大吸引力。相反,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美国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最多的国家。因此,优惠政策在提升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作用非常有限,它只不过是一个辅助性政策,而不是决定因素。
  有学者对保加利亚、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等5个中东欧经济转型国家外国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发现,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有效方法。除了极高的税收水平以及资本自由流动等两种特殊情况外,通常情况下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而且国家之间较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不可能对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Jack M.Mintz、Thomas Tsiopoulos,1992)。
  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进口关税水平大幅降低,国内市场进一步放开,国外资本和产品将大量涌入。在此背景下,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总部的迁入,我国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向大的外国资本进一步倾斜)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但会发生引进外资结构的优化,提高我国的外资利用水平。
  2.外资能否切实享受到政策优惠取决于国家间的税收协定
  给予外资税收优惠并不等于外资能够实际得到这部分优惠。跨国投资者能否真正得到资本输入国给予的税收优惠,取决于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投资者手中,如果不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资本输出国家的政府手中。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都未实行税收饶让,这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经济利益,绝大多数并未使跨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给了外国政府。有鉴于此,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又怎么谈得上影响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呢?
  3.“两法合并”后的新所得税制对外资仍有吸引力
  “两法合并”最终通过的具体方案我们尚不得而知,但有几点是明确的:一是税率至少降低至25-28%,这个税率低于OECD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中国周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因而对外资仍有吸引力;二是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在过渡期内外资仍享受中国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这样就保证了外资的应有利益;三是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区域,将享受到力度更大的政策优惠。
  4.流转税平稳并轨的启示
  1994年,我国对流转税进行内外税制的并轨,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征与内资企业同样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并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外资企业缴纳的流转税要比所得税多得多,但实践证明,流转税的并轨非常平稳,并未影响外资进入我国的基本态势。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次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同样不会影响外资的进入。
  5.国际税收竞争的局面将催生国际协调机制的建立
  当前存在的国际税收竞争是一个事实,特别是近20年来,由于全球经济融合度不断提高,国际税收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结果是各国都为此付出了利益的牺牲,加剧了税收管辖权的摩擦。现实表明,税收竞争不符合全球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199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在《世界投资报告》中指出:“优惠税收制度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导致在没有发生实际活动相应转移的情况下利润转移的可能性。一旦有一个国家引入这种制度,其他国家就会发现必须也采取类似的措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这种形式的税收竞争是有害的,因为它扭曲了资本的流动,减少了税基。” 为了应对国际税收的无序竞争,人们开始寻求国际税收政策合作的形式与途径,以解决有害的税收竞争问题。可以预料,如同贸易争端引发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那样,税收竞争也终将

7. 马来西亚什么时候独立

马来西亚于8月31日从英国统治下独立后,首都吉隆坡举行了大规模庆祝活动,包括该国历史上最大的军事检阅。
  在亚洲东南部、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有一个称为“锡和橡胶王国”的国家,那就是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全境面积共32.9589万平方公里,被海分为东、西两部分,最近处相距约600公里。西马来西亚,位于马来半岛南部,面积13.1794万平方公里;东马来西亚,位于加里曼丹岛北部,包括沙捞越、沙巴两个州,沙捞越州面积12.1680万平方公里,沙巴州7.6115万平方公里。人口总数1290万人。伊斯兰教为国教,其教徒约占马来人的80%。其它还有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印度教、拜物教等。马来语为国语。首都吉隆坡。
  马来西亚从16世纪开始,相继遭到葡萄牙、荷兰等国的侵略。1786年英国入侵,20世纪初完全沦为英国殖民地。1942年日本占领马来亚,激起当地人民的英勇抵抗。日本投降后,英国在马来亚恢复殖民统治。1946年4月,英国玩弄“分而治之”的阴谋,把新加坡从马来亚划分出来,成为单独的“直辖殖民地”,并于1948年2月成立“马来亚联合邦”,联合邦的一切统治权由英王委任高级专员掌握,并对马来亚人民实行高压统治。1955年,英国宣布马来亚实行“部分自治”。1957年8月31日,英国同意“马来亚联合邦”在英联邦内独立。1963年7月9日,英国、马来亚、新加坡、沙捞越和沙巴在伦敦签署关于成立马来西亚的协定(1965年8月,新加坡退出马来西亚成立了新加坡共和国),同年9月16日马来西亚宣告成立。
  马来西亚自然资源丰富。主要矿藏有锡和石油,还有铁、金、钨、煤、铝矾土和锰等。主要经济作物有橡胶、木材、油棕、胡椒、菠萝、椰子等。其中橡胶和锡的产量和出口量均占世界第一位,木材和棕榈油是另两大出口项目。
  马来西亚(原马来亚联合邦)刚独立时,经济属于殖民地型,以出口农矿初级产品为主,橡胶和锡是两大经济支柱,粮食和工业品均不能自给。独立后不久,政府确定了改变经济结构、实现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战略。1971―1990年年又实行了为期20年的“新经济政策”和第二至第五个五年发展计划。到1987年,制造业已超过农林渔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居首位。
  1986年,为适应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马来西亚政府调整了投资政策,制订了一系列鼓励外国投资的优惠措施,使外资源源而至。1987至1989年3年间共吸收外资93.5亿美元,1990年一年吸收64亿美元。政府采取的种种有力措施,改变了产业结构,提高了档次,扩大了出口,使马来西亚转变为以出口工业制成品(其中电子产品占半数以上)为主的国家。与此同时,政府解除了对国内投资的某些限制,使非马来资本转呈活跃。
  1991年6月,马来西亚政府在总结前期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为期10年(1991―2000)的《第二个前景规划纲要》(又名《国家发展政策》),取代过去的“新经济政策”。十年规划在重申继续保持良好投资环境的同时,提出将投资重点转移到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方面,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制造业,增加研究发展和教育培训的投入,放松政府对工资、物价的调控,等等。远景目标则是到2020年使马来西亚成为完全发达的国家。
  1991年7月,马来西亚议会通过政府提出的第六个五年(1991―1995)发展计划。这项计划的主要目标是:使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经济年增长率保持在7.5%。制造业在计划末期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1.4%;以1995年估计人口2030万人计算,人均国民收入达3777美元。针对当前经济中露头的某些薄弱环节,六五计划中对交通、能源、教育和培训、卫生等方面的投入均有幅度不等的增长。
  马来西亚经济年增长率70年代为7.8%,80年代后期超过8%,1990年为9.4%,人均国民收入超过两千美元。设在瑞士的国际管理发展学院和世界经济论坛1991年6月发表的《1991年世界竞争力报告》把马来西亚列为最具有经济活力的国家,在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名单中排名第五。这就为许多经济学家的如下观点再次提供佐证――马来西亚是行将腾飞的亚洲第五条小龙。
  马来西亚奉行中立和不结盟的对外政策。几年来,马来西亚政府积极推行东南亚中立化计划,致力于巩固和发展东南亚国家联盟,加强与其它第三世界国家的关系。
  中马两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往来。早在公元前2世纪汉武帝时,中国商人就曾去马来半岛通商。公元3世纪初,吴国孙权曾遣康泰、朱应出使南海诸国,到过马来半岛。此后两国互有往来。15世纪初期,郑和下西洋时,5次都驻节于满剌加(即马六甲)。随后满剌加的友好使者也访问过中国。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时,我国领导人曾致电祝贺,并予承认。1974年5月马来西亚总理拉扎克来我国访问,当月31日,两国正式建交。建交以来,两国的贸易、体育、文化等方面的友好往来日益增多。这次邓小平副总理到马来西亚进行正式友好访问,必将为进一步增进中马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作出新的贡献。

马来西亚什么时候独立

8. 外商投资马来西亚房地产的税收政策?

1.所得税
马来西亚采取税收属地原则,即任何个人或公司发生或来源于马来西亚境内或于马来西亚境内收到的来自于马来西亚境外(特定个例除外)的收入均需缴纳所得税。现行的公司所得税率为25%,从2016评估年之后,公司所得税率将从25%降至24%。对于实缴资本低于250万令吉的中小型公司,税率将会作出如下调整:
(1)应税收入低于50万令吉的公司,税率由20%降至19%;
(2)其他应税收入的公司,税率由25%降至24%。
2.资本利得税(房地产盈利税)
值得外国投资者关注的是,为了避免房地产投机,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马来西亚政府设置了房地产盈利税(Real Property Gains Tax, “RPGT”),2014年政府又修订了征税标准,外商投资者持有房地产5年以内出售的,征收增值部分的30%,5年以上出售的征收增值部分的5%。
3.印花税
投资或购买不动产时应缴纳的印花税以房地产对价的现金价值与该房地产的公平市值中更高者为计税依据进行征收,税率随着房地产价值的递增而逐渐降低,从1%至0.4%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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