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捐赠管理

2024-05-15

1.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捐赠管理

关于鼓励社会捐赠的管理办法为充分利用社会团体自身的优势,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的办法发展事业,广泛争取 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赞助,组织、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的创作类、展演活动类、研究出版类和综合类项目,培养优秀 文艺人才,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第二条 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规定,我会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款物,捐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双方协商,互利互惠。第三条 向我会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向我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 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二、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法律规定向我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 面的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五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境外向我会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条 本会对支持中国文学艺术发展的捐赠团体或个人,将通过多种形式予 以鼓励。为保证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凡向我会捐款捐物,均需双方签订捐赠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捐款需待捐赠款项进入我 会指定账号,捐物需双方办理物品交接手续。我会需向捐赠团体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并根据捐赠情况举行捐赠仪式大会或新闻发布会,授予荣誉称号,进行相应的 社会媒体宣传(此项须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并尊重捐赠人意愿)并履行捐赠协议中我会所承诺的回报条件。第六条 本会与合作方将严格按照资助款、捐赠款的用途,设立和募集相应的 各类基金,签订设立专项基金的合作协议及相应的名称和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手续,定期向合作方提供专项基金的资金情况报表。遵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本会各项基金接受国家民政部统一的年度检查。第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具有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 本会有权对各类基金的使用和实施过程进行考察、监督。各类基金在项目实施后,被资助的单位,均需提供基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和帐目清单。第九条 本会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章程》和《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接受本会监事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理事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二○○八年九月八日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捐赠管理

2.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简称:文基会;英文: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成立于1994年,是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社会团体,注册资本金897万元。该基金会广泛争取海内外热爱和关心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支持与捐赠,根据国家文艺政策,资助精品文艺项目创作工程,培养优秀文艺人才;资助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活动,扶持多元文化发展;致力于增进中国文学艺术界的国际交流,推动中国文化艺术“走出去”;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文学艺术事业;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动,促进中国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1。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文艺基金会,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其业务范围是:募集资金、专项资助、国际交流、书刊编辑、专业展览、咨询服务。

3. 中华文学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2009年名誉会长:万里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长:铁凝 中共中央候补委员、中国作家协会主席马万祺 全国政协副主席副会长:张锲 中国作家协会名誉副主席玛拉沁夫中国作家协会原党组书记、名誉副主席邓友梅 中国作家协会名誉副主席柯岩 中国作家协会原书记处书记

中华文学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4. 中国慈善作家联合会

1 主席暂无选出 2 中国慈善作家联合会主要领导人是社团发起人郑学华,又名功孙。
3                                          中国慈善作家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慈善作家联合会”简称“中国作联”。英文名:Chinese Charity writer's  Federation ,缩写CCWF。

第二条:“中国作联”是团体自治,以发展文学艺术、造福困难群众为宗旨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该会是由中国各地慈善作家、支持或从事慈善事业且有较高文笔的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合法团体。

第三条:中国慈善作家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本团体位于广东省韶关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围绕“发展文学艺术、造福困难群众”的宗旨。开创以文学来推动慈善事业的先河,以强大的作家力量弘扬奉献精神,控制我国人才外流、缩小贫富差距。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杂志、出版社和网站。尤其要领导好“中国作联基金会”(又称“《纪念我爷爷》慈善基金会”)的发展。

第五条: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六条: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大力培养热血的民族作家,关心青年作家的成长。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作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只由个人会员组成。分普通会员和作家会员。普通会员指爱好文学艺术(包括书法、绘画领域)并且支持或从事慈善事业的入会人士。普通会员通过团体的作家资格审查可晋升为作家会员。作家会员是团体承认的作家,指在省级刊物发表作品十五篇或在国家级刊物发表作品八篇以上或出版个人文集十万字以上的入会者。

第八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的文学爱好者,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违法行为、触犯刑律,包括多年停止文学创作或文学批评、研究等活动者。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内设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最高监督机构为全国委员会;最高执行机构为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内设工作部门。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时期,日常工作由全国委员会监督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

(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大会年度工作报告;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三、选举及罢免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以上职务。四、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及章程的变更。

(二)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提名全国委员会候选人员。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全国委员会的职权: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章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二、监督、检查常务委员会对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本会设名誉委员、名誉主席,并且以创始人郑学华(功孙)为常任名誉主席,兼任常务委员会常任书记。

第十二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每届大会选举出新一届领导班子。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国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十三条:本会办事机构有人事部、编委会、发行部、财务部、中国作联基金会(又称“《纪念我爷爷》慈善基金”)。以上部门由常务委员会直接领导。

 

                          第五章  选举与任免

第十四条:每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本会秘书长以上职务由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均为3年,不得连任3期。新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产生办法:

(一)每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前,先由常务委员会提名候选人100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从候选人中选出15人组成全国委员会,10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二)候选人100名中支持票数排前15名的组成全国委员会,由票数多到少选出全国委员会主席(1名)、副主席(3名)、秘书长(1名),其余为全国委员。支持票数排15-25名的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团体任何人员最多任命两个职位。秘书长以上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70周岁以下,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社团主要领导人职权如下。

常务书记职权: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配合全国委员会开展工作;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领导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常务副书记的任免。

主席职权: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检查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提名常务副书记。

副主席职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长职权: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一、国家的补助;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所获一切社会资金用于本团体的建设及“中国作联基金会”发展。“中国作联基金会”资金与社团财务独立分开。

第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入会费、年费。中国作联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全国委员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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