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2024-05-14

1.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转让已使用过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扣除项目(评估价格、地价款)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别墅、度假村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土地增值税;其他非普通住宅转让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80%至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 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90%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2. 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3. 我司转让旧房,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可以减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吗?

可以减除!
1、计算评估价格:不能提供发票同时也不符合核定征收办法的,可采用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3、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4、依据增值率确定使用税率
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使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我司转让旧房,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可以减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吗?

4. 转让旧建筑物是否需要交土地增值税

问:转让旧建筑物(按帐面净值)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按多少交纳?文件号? 答: 按账面净值转让旧建筑物,如果转让价(账面净值)大于准予扣除项目,则产生了增值额,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执行;但如果转让价(账面净值)小于准予扣除项目,则未产生增值额,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转让旧建筑物的准予扣除项目,按下列规定确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问: 当地税务局要征2%合理吗? 答: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的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5.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税务问题

您好:  一、土地增值税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二、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五条(二)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出售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增值税。如果你出售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则可以选择按购销差价依5%计算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二者的扣除项目不一样,增值税只可以扣除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原价。 三、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时,一般需要交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税务问题

6. 企业转让旧房 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需要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7.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时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

营改增落地后,二手房交易卖方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再继续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相同,但是计算方式不同,这就决定了增值税税额比营业税税额低。那么,个人出卖二手房应该怎么计算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细则是什么?不同地区增值税缴纳以及减免情况如何?
  国税总局发文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减免规定是什么?
  1、非北上广深地区增值税税率及减免规定:
  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②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时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

8. 房屋转让是否应该缴纳地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你转让该住房时应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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