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公司章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024-04-28

1. 如何利用公司章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个人理解主要有以下法条规定:
1、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股东查阅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第40条规定了定期会和临时会。即“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第75条规定了股权收购。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如何利用公司章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 在公司章程中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与人合作成立公司同样适用这句谚语。公司设立之初,尽量详细地将股东权益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约定,为日后公司运营发展及纠纷解决树立一整套详细的依据。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并非千篇一律不可更改,反而更值得大、小股东投入精力去研究制定。大到公司的成立、解散、增减资及变更经营范围,小到融资、担保、关联交易等等细节的约定,点点滴滴关乎所有股东的权益。将公司大、小事项施加要求,令其均需通过股东会决议,甚至包括担保数额、借款数额期限等也可在章程中予以详细约定、限制,让小股东有机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利于切实保护小股东的自身权益。
一、通常在企业融资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组织是不能进行商业活动的,如果寻找这些组织进行投资将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浪费成本,造成经营风险。
2、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3、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4、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5、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刘先生被要求提供的文件就是商业计划书。上述三个文件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包括融资项目各方面的情况介绍。这些文件的撰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人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
6、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7、股权安排。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现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二、绝对控股可以做任何决定吗?
绝对控股不是任何决定都可以做的。在绝对控股模式下,未经合法召开股东会议,绝对控股股东利用控股优势直接作出决议,不时侵犯中小股东表决权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3. 新公司章程中小股东权益如何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方式:
1、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2、赋予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1%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的权利;
3、其他保护方式。
一、技术入股股东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技术入股股东权利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主要包括:分取红利的权利;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依法转让出资的权利;公司终止时,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等。
共益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在股东会会议上,原则上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技术入股型有限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在技术入股型股份公司中,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二、普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三、无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利侵权吗
没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公司章程中小股东权益如何保护

4. 开办公司巧妙设计公司章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很多时候,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中,疏忽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所以中小股东常常会受到大股东的牵制,其实曼德企服认为,只要在公司章程做出一些特别的约定,就可以让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一、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根据公司法,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由公司自由选择适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二、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护小股东行使知情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查阅会计帐簿是否包括查阅会计凭证法律未明确规定。查阅会计凭证是股东知悉公司情况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权有权查阅会计凭证,可以有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法又规定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如果不进行界定“不正当目的”,小股东的正当要求往往被大股东以此理由而拒绝。三、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争取职工代表的比例。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组成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条件。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与小股东没有关系,但是职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四、在章程中争取有利于全体股东、董事发表意见和对大股东独断专行行为制约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可以同时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以此促进表决结果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正当利益。五、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具体条件和计算方法。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中,第一次把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条件之一。公司法又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应当有具体的损失计算方法。因此,在章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条件和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使上述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六、在章程中约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为了限制和清除因资本多数决原则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可以考虑在章程中争取约定控股股东负有如下两方面的诚信义务:第一,在股东大会召开和决议过程中,应当保证小股东股东权的行使。第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应当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虽然可以根据多数股东的意思作出决议,但是,应当确保公司的决议不侵犯小股东的利益。七、在董事、监事提名、选举方法和对不称职董事、监事的更换中争取设置对小股东有利的制度。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小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名单中的比例。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争取向公司提出采取累积投票和差额选举的请求。可以在章程中争取规定,对董事、监事不适任的,股东都有权提出解除建议,而董事、监事应当有明确的职责。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在章程中确定辞任的条件和程序。八、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公司法规定了在向其他企业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上股东表决权将受限制,但是对于其他情况下的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并没有限制。这对小股东来说非常危险。比如,在除担保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中,对于关联方的表决权不加以限制,就会损害非关联方的权益,而往往作出决定的都是控股股东。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所有的关联交易中的关联股东没有表决权。在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时候,关联股东如果是董事和监事,表决权也应受限制。对公司相互持股情况下的股份表决权也应进行限制,比如可以约定子公司对母公司没有表决权。为了排除控股股东利用相互持股损害小股东利益,也可以争取在章程中约定被控股公司禁止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九、扩大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条件。虽然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制度。但是,在公司发生僵局、大股东攫取和滥用公司资产和剥夺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以及股东个人原因难以继续合作的情况出现时,处于困境的小股东仍无法退出公司。因此,在章程中,对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条件作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现大股东擅自决策造成公司财产、信誉受到一定损失,或者大股东严重侵犯小股东利益,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况时,小股东有权退出公司。在协商不成时可以约定向法院起诉。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的退股价格应由退股股东和股权受让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委托相关机构评估,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这些约定,使小股东退股易于操作。十、争取董事长和经理分设。在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大多一股独大和绝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往往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大多数,董事长常常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担任。如果董事长和经理再由一人担任,将造成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小股东均失去说话的权利。小股东可以争取经理职位,也可以建议经理外聘,至少应杜绝目前许多公司两职位由一人担任的情况。十一、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实行委托书征集制度,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权。借助于委托书征集制度,分散的股东可以统一行使其表决权,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专断和滥用权利。十二、建立股东审计请求制度。在章程中约定当股东对公司财务情况存在疑义时,有权直接从公司外部聘请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济南公司注册,青岛公司注册,上海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5. 我和朋友合开公司,我是小股东,应该怎样制定公司章程来保证我的利益?

一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于企业的章程第三章内。可以在这一部分,对于表决权的享有、公司决策的作出、红利分配细则、股权转让条件、公司回购股权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如果你的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可以以股权回购或者是撤销决议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我和朋友合开公司,我是小股东,应该怎样制定公司章程来保证我的利益?

6.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小股东权益怎么保护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方式:1、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2、赋予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1%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的权利;3、其他保护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完善公司章程保护股东权益

由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会给股东之间的利益安排带来巨大的影响,所以各国对公司法都非常重视公司章程的修改问题,他们不但建立了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东利益保护原则,而且还为贯彻这些原则设计了具体而系统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公司章程是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发展规划与自身利益分配的长期性安排。因此,每一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均是对股东预期利益的重大调整。在公司章程的修改过程中,如果公司立法不能够为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那么资本多数决的弊端将会愈加凸显,其结果必然是使得公司章程单方面地表达大股东的利益诉求,无视甚至侵害其他股东利益。
股东利益的实体性保护
正是由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会给股东之间的利益安排带来巨大的影响,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公司章程的修改问题,他们不但建立了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东利益保护原则,而且还为贯彻这些原则设计了具体而系统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不得侵犯股东既得利益原则。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东利益保护问题采取了统一的态度,即必须对股东的既得利益给予相应的保护。结合各国立法例,笔者认为,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侵犯股东既得利益也不是绝对的,而是应当区分股东的固有权利与非固有权利。对于固有权利,应当强制性地规定公司章程不得进行修改;对于非固有权利,应当允许股东进行约定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但是应对股东的利益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二是善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原则。这一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修改的问题上有着帝王条款的作用。笔者认为,在考量公司整体利益时,一方面,必须厘清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利益是指公司创立者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而股东利益是与公司利益相对独立的。当大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或者在某一决策影响到了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善意的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原则才有适用的余地;另一方面,还需要通过公正原则的适用来补正善意的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原则的不足,即使章程修改时大股东或者公司是善意的,并且能够达到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目的,也不能当然地剥夺少数股东的权利,除非具有正当的理由,并作合理的补偿。
三是非经股东同意不得给股东设定新义务规则。即除非股东明示书面同意,不得以变更公司章程的方式给该股东设定新义务,即使增加股东的义务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
股东利益的程序性保护
对股东利益的程序性保护,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其一,议案的通知。各国对公司法议案的通知程序均有专门的规定,这样可以让股东充分地了解公司所要发生的变化,并为自己的行动做好计划与事先安排。笔者建议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规定更为严格的通知程序,并且要将章程的修改内容作为会议通知的必要记载事项,使少数股东可以享有更为广泛的知情权、获得更详细的信息。
其二,特别多数决。一般而言,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多数决的规定比较宽松。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各国立法都没有因为股份公司股权的分散,而仅规定一个宽松的多数决程序。恰恰相反,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股份公司的章程修改(尤其是上市公司)涉及到广泛的少数股东,所以立法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多数决程序,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对出席股东大会人数的最低要求上。
其三,股东分类表决机制。股东分类表决机制是指,公司发行有数种不同股份,当公司章程的变更将会有损于某种类股东权益时,变更章程除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外,还应该由该种类股东会进行决议。股东分类表决机制在公司章程的修改中发挥着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重要作用。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果存在公司发行特别股的情形,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该种类的股东大会的决议。
完善我国立法的几点建议
第一,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时股东(大)会的最低出席人数。我国公司法对于修改公司章程时,股东(大)会的最低出席人数没有规定,这是立法的严重缺失。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修改的特别决议,强制性地规定最低出席人数,并且规定在不能满足最低出席人数时的折中方法。
第二,给予股东相对充分的自治权。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股东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自行约定章程修改的决议程序或者决议通过的条件。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该允许公司章程设定一个较高的表决数。因为我国公司治理当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大股东欺压小股东,设定一个更严格的多数决,可以有效改善少数股东微弱的话语权。
第三,建立完善的股东分类表决机制。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在程序上可以参考国外立法例,如果公司章程修改会对其他类别的股东产生损害或者扩大其他类别股东在其所投入股份资本上的责任(主要是减资和增资情形),那么就应取得该类特别股股东的特别决议的同意。
一、公司合并对股东权益的主要影响
现代企业通常采用法人治理结构来管理和运营公司,而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两者分离,这就导致了失去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促使占有控制权的经营者为其实现最大利益的问题,或者说如何平衡股东和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董事作为独立的主体和理性的人,必会在管理公司过程中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可能使公司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基于投资回报率与风险承担系数相一致基础上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构成了公司议事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资本平等,对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使大股东有机会凭借手中的表决权优势操纵公司运营,使大股东的意思能轻而易举地上升为公司的意志,而置中小股东的利益于不顾,导致了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完善公司章程保护股东权益

8. 公司法中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的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大股东是如何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关联企业在公司法律体系中有其重要的地位,由于商业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公司间的合并、分立或公司的集团化促使不同公司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由于控股、兼并等行为往往出现利润的分享,企业间的依附等情况。虽然关联企业各自都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它们之间进行经济交易自然要计价收费,但由于二者之间有关联关系,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或同被第三方所控制,所以它们之间的交易作价属于公司集团内部的转让定价,这种交易作价可以由公司集团进行控制。因此出现了公司利用与其他公司间的关联关系转移利润或债务,从而损害中小股东权利的现象。例如,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