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纠纷

2024-05-15

1. 关于物业管理纠纷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又本条可知物业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未指出注意事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应该又物业来承担。

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你应该以《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作为维权的法律依据,要求物业给你恢复原貌。

关于物业管理纠纷

2. 关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解决的论文

物业管理规模化进程中的五大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中国加入WTO以后,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化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将面对市场的再次细分、行业概念的扩容等巨大的挑战,所以要特别谨慎地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qA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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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e6yrg}/AK1一、 规模化与管理面积的关系 P,*{lNlG  4A7C;_5LV8Bu)E9fj1  lihoR%{1(#MLqcRBG中国物业教育网MN.p@7p5N0Yea-bZX  5A&Ow ?j1目前,许多物业管理企业的决策者甚至一些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者陬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面积来衡量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的大小,认为管理面积越大,企业的规模就越大。导致许多物业管理企业不考虑自身实力,对外东讨西伐、南征北战,使企业兼并、重组、合作等愈演愈烈,结果是企业的管理面积扩大了,企业的日子难过了,企业没有前进却反而停滞不前甚至倒退了。这就是没有处理好规模化和管理质量关系的结果。经济学中以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都以相同的比例增加来定义企业生产规模大小。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本、人力资源、科学技术等等。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来说,管理面积仅仅是其生产要素的一小部分,在其他生产要素没有同比增长的情况下,管理面积的扩大必然造成企业的畸形发展,其结果可想而知。所以,单纯扩大管理面积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规模扩大,企业必须在管理面积、资本、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等生产要素全部增加的前提下,才可能获得真正的规模化。物业管理面积的规模中优质物业所占的比率将愈发成为决定企业规模化发展成败的关键。 M-t3Rl U{Q中国物业教育网6T9sY\\ G ?+|m  中国物业教育网,H3vX2G/Hd6F Is?lK**_"~中国物业教育网Z2AKZa7PU9i:v`:\\ S  中国物业教育网.j[ lkDlz&iW)J 二、 规模化与“地方保护”的关系 QvdZ/hQq  U.z8Uk }3}w!d+Z]1
  I ]-eAZ+R*E10r/R-W中国物业教育网,Z |-c'y*m)YZs't[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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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中,大多数开发商选择自己开发, 自己管理的模式,不愿轻易将物业管理这块”肥肉”送给别人,这就是这里所说的“地方保护”。当然,这其中也有不少开发公司自己建立的物业公司经过几年的摸爬滚打,逐渐发展为有一定规模的物业公司。但是,不少开发商自己组建的物业公司,都是开发企业内部东拼西凑或由部门淘汰下来的人员凑合而成,根本谈不上专业化和规范化,有些物业公司只管一栋或几栋建筑物,管理内容简单、单一,很难在管理上有突破、有创新,更谈不上规模化了。开发商自己的物业公司,其管理人员大部分都是由开发企业任命的,通常更多地考虑开发企业的利益,而对业主或物业管理的客户对象考虑较少。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各种矛盾就会激化,由此出现了许多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的案例。 `+k5nv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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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Pd,Hv yF F4J$n F&I1对于不愿意将自己开发的物业委托给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或有实力在物业管理行业拓展市场的开发商来说,迅速打造一支自己的物业管理队伍,其捷径莫过于寻找一些知名品牌的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合资、入股、合作等方式建立自己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于集团内部各个开发企业所属的中小型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组建物业集团,以吸取各个企业的优质资产和人才以及良好的管理经验,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房集团新组建的物业管理集团就是这样一种模式,不失为一个具有前瞻性的举措。所以,清晰的产权与经营管理权定位、分离,将是物业企业进一步规模化、持续发展的基础。 >Zw^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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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物业管理纠纷的介绍

本书从基本理论着手,结合简单易懂的小案例来说明相关物业管理法理,并精选了近年全国各地发生的物业纠纷案例,结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案例进行详细的法理分析,同时对物业管理纠纷审理中的证据问题及庭审问题进行了探讨。附录部分以北京市为重点,收录了物业管理纠纷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大中城市出台的具有代表性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等。

物业管理纠纷的介绍

4. 求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例

车辆在消防通道上丢失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案情】原告诉称:原告系亚洲花园的业主,自购房以来一直入住该花园。2006年3月1日,原告购买一台雅阁小汽车共花费282000元。自购车之月起,原告每月向被告某物业公司缴纳停车服务费100元,每日将车停在小区内。2009年3月9日凌晨左右,原告驾车回亚洲花园,刷卡进入停车场寻找车位停车,因车位不够,原告又刷卡驶出停车场,将车停在小区大门内消防通道上。当时原告问值班的保安廉某将车停在此处有无关系,廉某回答说一般没事。3月10日下午2时许,原告发现车辆被盗,当即报警。车辆被盗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认为,其按月向被告交纳停车费,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停车卡。双方已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现原告车辆在被告的停车场损失,被告应当赔偿车辆被盗损失人民币226600元。被告辩称:被告从未承诺为原告车辆提供保管服务,原告交纳的是停车费而非车辆保管费。被告已在停车场入口公示仅供车辆停放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之外的小区消防通道上丢失,应当自行承担损失。法院查明:亚洲花园小区内停车场有车辆出入的道闸,小区出入口无道闸。车场外公开张贴的《停车场管理规定》第5条提示规定:车辆必须停放于指定的车位上,不得乱停放,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严禁停车。

一、问题

1.被告对停放在消防通道上的车辆是否有管理的义务?

2.原告是否应当自行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

二、解析

(一)被告对原告停放在消防通道上的车辆有管理的义务

本案原告作为住宅小区的业主按月向被告交纳停车费,被告为原告的车辆办理了住宅区月停车卡,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则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停放管理法律关系。依该法律关系,被告对停车场内车辆的出入具有查验的义务。如果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将其车停在车场外的小区消防通道上是否获得了被告的允许。如果未经被告的允许,则应视为原告未将车辆实际交付给被告管理,双方的车辆停放管理法律关系不成立。从案情告知,原告车辆曾驶入小区停车场,但因车位不足又驶出,最终选择了停车场外的消防通道上。原告停车后询问被告保安人员廉某,廉某回答说一般没事。可见,被告对原告的停车行为并未提出反对、制止或警告在该位置停放车辆所生的严重后果。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表明,被告默许原告的车辆可以停放在停车场外的小区道路上。被告的默许行为应当认定为小区道路可以作为停车场范围的临时延伸。因此,被告对原告在该处停放的车辆具有与停车场内车辆相同的管理义务。原告的车辆未经查验驶出小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未对其车辆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每天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其应当对小区停车场的设施及车辆出入制度十分清楚。车场外公开张贴的《停车场管理规定》第5条明确提示:车辆必须停放于指定的车位上,不得乱停放,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严禁停车。对该内容原告也应当知悉。案涉小区内停车场有车辆出入道闸,停车场外小区出入口无道闸,被告无法对停车场之外的车辆进行刷卡查验的情况是明知的。对案涉地点停车可能导致丢失的风险,其停车时应当能够预见。保安员廉某说一般没问题,即暗示特殊情况下可能有问题。此外,原告3月9日凌晨左右停车,但其迟至3月10日14时才发现车辆丢失。可见,原告对其停放在停车场外的车辆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违反小区停车场管理规定,是导致车辆被盗的原因之一,其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请参考!希望能帮到你!

5. 物业管理纠纷

说几点我的看法
1当初的房子买来是精装修房屋还是毛坯房 
如果是精装修房屋 有问题 再保修期内(参见房屋质量保证书)向开发商提出维修
如果是毛坯房 那么这个属于你自己装修施工的问题 或由于楼上漏水、或由于【热桥现象】造成的问题 这就与物业管理费无关
前面的物业公司是如何判断责任的?
2你与前面的物业公司交涉此问题时有没有什么书面的文件可以证明此事是你拒交物业费的证据
3现在的物业公司与前物业公司的交接是否包含债务 这个你去找人问问 如果现有物业公司已经将债务承担下来 你又没有正当理由证明此事是前物业公司不作为造成的 那你就很被动了
4你的照片只是你的一面之词 并不是第三方机构鉴定的证明 
5你把照片发几张上来看看 叫大家判断下具体情况吧

物业管理纠纷

6. 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处理

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向人民政府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常见的五种物业管理纠纷

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日显突出,物业纠纷案件大量增长,主要矛盾焦点就是物业费、采暖费等问题,解决业主与物业矛盾的最好途径不是诉讼,而是双方坐下来去协商。
问题一
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
法官们发现,房地产商遗留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矛盾,案件大约占物业纠纷案件的10%-15%。
法官介绍,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房屋工程质量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令业主满意,诸如房屋存在地面裂纹、烟道不畅、楼顶或卫生间渗水等,而开发商又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对其应负的维修责任采取一等、二拖、三推的态度,保修期一过就“甩包袱”。这样,业主在不能有效处理与开发企业之间纠纷时,将怨气撒到物业公司身上,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权。
对策:严把房屋交接关口
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有房屋质保期限,可在交房后,业主不容易找到开发商,而物业公司时刻在与业主打交道。法院认为,由物业公司来解决业主房屋维修方面的问题,最方便也最经济。建议物业公司在管理交接之时和开发商签订代为维修房屋的合同。
问题二
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
这类案件大约能占到70-80%左右。法官们在审理中发现,大多数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理由是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服务质量不到位。许多业主在法庭上会向法院提交小区管理现状的照片,比如没有绿化、公共设施残破,维修不及时,保安失职导致业主财产受损,等等。
对策: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在这个问题上,为燕都花园提供服务的金管家物业服务公司的负责人马德成表示,根据他们的经验,一定要注意解决每个业主反映的问题,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收费的工作人员不仅负责收费,更要负责听取业主反馈的意见。比如丢车的问题,无论是自行车还是汽车,物业公司要通过服务保证一辆也不能丢,要不然会给业主留下一根永久的“小辫子”。
问题三
物业与业主沟通存障碍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有的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是小区管理者,业主是被管理的对象;而业主则认为自己是主人,物业公司是自己花钱雇来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各有理解,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认识就大相径庭,这种观念上的巨大差异导致双方在沟通中存在障碍。
对策:要靠服务取得业主信任
座谈会上,万合物业公司对宏业花园的管理经验得到了法院的好评。该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李合祥介绍,作为第四任,万合公司2009年7月20日接管该小区时,小区里垃圾遍地,绿化缺失,由于污水管道被压坏了,小区里竟然有一条80米长、40来米宽的臭水沟。万合物业公司先是在3日内恢复了小区里的路灯设施,投入了2万多元。接着又投入2万元,挖开臭水沟,排清污水、重铺管道,畅通了小区的排污系统,之后,保洁工作、绿化带的补植、花池的整理都有条不紊地进行。最后完全取得业主的信任。
问题四
供暖温度不达标
供暖质量是个敏感问题,收采暖费可以说是令每个物业公司棘手的问题。采暖费对一些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可最让他们闹心的还是供暖温度达不到市政府规定的最低16℃,进而引发了大量业主以拒交采暖费为手段的维权方式。
对策:可联合业主代表共同监控
法院认为,对于供暖质量是否达标问题,政府虽然出台了众多的制度,提出了诸多的要求,但最大的问题是政府的监督力度不够,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建议物业公司可以联合业主代表、居委会代表,在供暖期对供暖温度进行监控。
问题五
物业漠视邻里纠纷
这种现象大约占案件的5%左右。比如,某小区8号楼一、二楼业主因前一栋楼顶楼业主违章搭建,导致影响其采光。他们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制止却漠视不管,由此拒交物业费。还有的是因为楼上业主的暖气或管道漏水导致其装修、家具受损,他们认为物业公司应该负责维修,或楼上业主不维修就将责任转嫁给物业公司,拒交物业费。
对策: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
物业公司要主动与业主进行良性沟通,讲道理、改进工作方式,或是协助业主解决问题,除一些极端特例的业主外,尽量不要直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否则会使矛盾迅速升级。
探讨
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在昨日的座谈会上,桥东区法院副院长赵建英表示:
石家庄市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早在2004年就制定了物业服务标准,详细规范了物业收费标准及各级收费应达到的服务标准。2008年3月又出台了《石家庄市住宅物业基本服务标准》。实践中,大多数业主是讲理的,只要物业公司恪守诚信,收费合理、服务达标,并切身为业主的利益考虑,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协调和沟通能力,欠费的情况会也来越少。
单纯用诉讼方式解决欠费问题的结果是造成了恶性循环,法院认为诉讼不是解决欠费问题的最佳途径。
另外,法院也希望,政府部门能为物业纠纷的减少发挥作用,如协助物业公司落实房屋维修基金等。
编辑点评:本文列举了近年常见的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并提出了简单的对策。只要物业公司恪守诚信,切身为业主的利益考虑,提高协调和沟通能力,欠费的情况会也来越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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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五种物业管理纠纷

8. 有关与物业公司的纠纷问题求助

1、“在公安局明明已经说明好情况且已经协商好赔偿事宜”是在怎样协商的,有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如果有,不用理会物业方的纠缠;
2、“那个电子装置本来就是坏的”是谁说的,如果是物业说的,那有没有文字性的东西能够证明就是坏的;
3、门禁修好以后是否找物业方进行了确认,而且有没有物业方的签字认可;
4、如果都没有,我认为该赔就赔吧,但是要询问好价格(肯定不是找物业问);
5、如果你说的“业主委员会都是物业公司内定的,我们现在都不知道是那些人”是属实的话,你可以找当地街道办事处的,并联络全体业主炒掉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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