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追诉案件立案标准二

2024-04-28

1. 最新追诉案件立案标准二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2、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4、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1、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2、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3、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4、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三条: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最新追诉案件立案标准二

2. 立案追诉标准一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有两个立案追诉标准,具体如下: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的存在;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应当追诉的条件是: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情节清楚明白,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立即制作《起诉意见书》,然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审查起诉。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所依赖的标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3. 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是多少

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的含义基本相同。
立案标准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
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活动,追诉标准就是负责刑事案件侦查与起诉的机关制定的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其含义与立案标准基本相同,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
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来看,追诉标准的意义同立案标准意义相同,即在于启动刑事程序。

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是多少

4.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有哪些

立案追诉标准,由最高检(或最高法)与公安部共同发布,另外,各省级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同时颁布当地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报最高检(或最高法)、公安部备案,以广东省为例,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2006年12月25日粤高法刑二【2006】10号《关于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2010年12月1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4、2009年12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相关刑法条文
6、2002年9月17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2013年10月16日粤高法《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8、2013年7月9日粤高法发【2013】16号《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9、2013年9月4日粤高法发【2013】18号《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关于确定抢劫刑事案件数额巨大标准的通知》
10、2014年4月25日粤高法发【2014】12号《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11、2014年8月27日粤高法发【2014】20号《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12、2014年8月28日粤高法发【2014】19号《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13、2015年3月3日粤高法发【2015】4号《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14、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15、2012年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1999年9月16日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7、2006年8月30日粤高法【2006】297号《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8、2014年9月30日粤高法【2014】301号《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5. 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一、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1、有三个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具体如下:(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6. 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以盗窃罪为例。盗窃数额一般在1000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除了某些特殊情况,比如多次盗窃,入室盗窃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立案追诉标准什么意思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以盗窃罪为例。盗窃数额一般在1000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除了某些特殊情况,比如多次盗窃,入室盗窃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立案追诉标准什么意思

8. 立案追诉标准哪些意思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以盗窃罪为例。盗窃数额一般在1000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除了某些特殊情况,比如多次盗窃,入室盗窃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