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2024-05-15

1.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条件:参保人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计划内生育;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 
标准:按照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律依据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98 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 3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42 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七条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 3 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未就业妇女的配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未就业妇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休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支付,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2.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1、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如下:(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3)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杭州生育津贴的领取标准为:(1)如果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早产的,那么按3个月计发;(2)如果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那么增加0.5个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二、男职工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有哪些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2)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3)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法律分析:领取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12个月。
标准: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发公式为: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1个月工资平均数计算。
法律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12个月。
第五十八条 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发公式为: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1个月工资平均数计算。
第五十九条 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应计发天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育津贴: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享受产假128天计发(含奖励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2.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3.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4.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杭州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12个月。
杭州生育津贴标准: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发公式为: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1个月工资平均数计算。
法律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12个月。
第五十八条 
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发公式为: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1个月工资平均数计算。
第五十九条 
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应计发天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育津贴: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享受产假128天计发(含奖励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2.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3.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5. 杭州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及标准

 关于杭州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及标准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
    1、参保人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2、计划内生育;
    3、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标准 :
    1、妊娠7个月或7个月以上生产/早产:按98天计发;
    2、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增加0.5个月;
    3、多胞胎生产: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4、妊娠3个月或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按1.7个月计发;
    5、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按1个月计发。
    【补充说明】: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因此单位可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生育津贴尚未拨付的,建议单位按原工资预发。如生育津贴拨付前单位已经支付了女职工产假工资的',待生育津贴拨付后,生育津贴高于单位先行支付的工资的,应按生育津贴的标准补足。
     生育津贴咨询专区 
    一、计划内流产可以申领生育津贴吗?王女士怀孕4个月时候不小心摔倒流产了,不知能申领多久的生育津贴?
    【回复】:根据规定,杭州职员计划内流产可以申领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或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生育津贴按1.7个月计发。
    二、计划外生育可以申领生育津贴吗?如何申领?咨询电话多少?
    【回复】:根据现行杭州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职工计划外生育不能申领生育津贴。咨询电话12333。
    三、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吗?妊娠7个月早产能申领多少生育津贴?
    【回复】: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按照规定,妊娠7个月早产生育津贴按照98天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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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及标准

6.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法律分析: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第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第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杭州生育津贴的领取标准为:第一,如果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早产的,那么按3个月计发。第二,如果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那么增加0.5个月。以此类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7.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法律分析:
杭州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12个月。
领取标准为: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
法律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12个月。
第五十八条 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发公式为: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1个月工资平均数计算。
第五十九条 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应计发天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育津贴: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享受产假128天计发(含奖励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2.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3.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8.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标准: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其核心关键在于:生育津贴的基数是根据生育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而不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并按女职工已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计发基数标准补发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补发女职工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通知》
第二条 按女职工已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计发基数标准补发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
《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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