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保证金退还条件

2024-05-16

1. 土地保证金退还条件

退还条件:挂牌成交,中标人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约的保证金不能退还;挂牌不成交的,保证金5个工作日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在土地招标过程中支付的土地出让保证金。扩展资料:一、土地保证金含义:指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二、土地招标出让要经过的程序:1.招标。首先由出让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向社会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由要求使用土地者向其提出申领招标文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报名并提供有关资料;然后由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投标资格,并由其缴纳投标保证金。2.投标。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到出让方指定的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书投入指定的专用标箱。3.开标。评标和决标。招标方邀请建设、规划、法律等方面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实行公开评标,决定中标者。4.签约。中标者持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实行净地出让的,中标人还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签订协议时中标人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总额20%的定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可以抵作定金。5.领证。三、土地使用保证金缴纳比例是: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土地保证金退还条件

2. 土地保证金退还条件

法律分析: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