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是什么

2024-05-15

1. 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是什么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制度模式: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缴费水平: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

税收政策: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投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

个人养老金领取:

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实施:

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

矫正养老金体系的结构失衡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表示,当前我国养老金体系存在养老资产总量不足,难以适应老龄化要求。“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赡养率,即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之比逐渐提高,从2011年的31.65%上升至2019年37.7%,上升了大约6个百分点。”朱俊生表示,明确账户制积累模式,有利于短期储蓄向长期养老资产转化,矫正养老金体系的结构失衡。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提升需求与参加积极性,扩大第三支柱覆盖率。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告诉记者,个人养老金将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也就是说,缴费部分有可能会免税,如果额度太高会减少税收收入。

满足人民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

“这次出台的政策有一个很大的突破,覆盖了更多金融行业,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要。”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指出,过去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只限于保险业开展,如今个人可以在个人账户内进行多样化配置,包括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

据郑秉文介绍,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退休人员的主要退休收入来源。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替代率约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46%。养老保险第二、第三支柱发展不足,无法满足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财富储备需求。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广东省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开云也指出,这次出台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几个方面做了推动。一是明确了税收优惠方向;二是投资范围与以前试点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相比进一步扩大,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公募基金等都在基金运营投资范围之内;三是规范化。明确了个人养老金的基本制度规范,包括养老金领取、投资管理、为参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等方面。

《意见》提出,个人养老金制度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对此,张开云建议可先从人均收入较高、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市场规模较大的城市试行。郑秉文也认为,一线城市等发达地区的劳动者在风险意识、金融意识、投资意识、增值保值意识,以及消费能力和水平上要好于三四线城市,国家可考虑在这些地区先行先试。

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是什么

2.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前的传统制度阶段;80年代中期以后的社会统筹试点及实施阶段;1995年3月以后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阶段。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三个阶段中,真正具有改革意义的是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发布后付诸实施的三项原则规定,其中心内容是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转变。从1997年开始,我国加快了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这一阶段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最快、成效最为明显的时期。近几年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后,各地认真组织落实,基本上实现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统一和规范,实现了新老制度的衔接和平衡过渡。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铁路、电力、邮电、石油等11个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实行属地化管理,理顺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增强了省级统筹功能,对确保养老金发放起到积极作用。(2)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2003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550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70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1646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3860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518万人和252万人。全国企业参保人数为13882万人,比上年增加603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0325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3557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395万人和208万人。基本上做到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始终把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中心工作,狠抓落实。通过各渠道筹措落实资金、夯实工作基础、建立月报和重点督查制度,基本上做到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失时机地启动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确定了100个城市进行试点,分片召开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座谈会,并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经过努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02年,全国有1434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到2003年末,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数达到293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499万人,社会化管理率达到84.5%。(5)建立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养老金调整机制,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水平已从1997年的415元提高到2002年的625元,增长了50%。在历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都注意了向退休早、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部分人员倾斜,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6)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进展顺利。2000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并于2001年7月在辽宁省进行试点。试点主要内容是调整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应对老龄化积累部分基金。2001年7月至今,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7)基本养老保险金征缴工作成效显著。200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680亿元,比上年增长16%。其中征缴收入3044亿元,同比增长19.3%;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3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74.3亿元。200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3122亿元,同比增长9.8%。期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207亿元。但是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提前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给我国尚处于在转型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暴露出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1.养老保险基金隐性负债负担沉重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口老龄化的与日俱增,原因之二是转轨成本。转轨成本包括:已经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在新制度中没有履行缴费义务却要享受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已经到中年的职工在新制度建立前没有履行缴费义务但到退休年龄后要享有法定养老金的权利。由此产生了两种人的养老金收支缺口,直接构成养老基金的隐性债务。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政府没有明确承担改革过程中的转轨成本,传统退休养老制度与正在建设中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现实责任便无法划清。不同地区间,即指老工业基地与新兴城市,历史负担不平衡,造成各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畸高畸低。如武汉等老工业基地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达到工资总额的24%以上,而深圳特区的企业只要缴纳工资总额的6%,高低相差18个百分点。这种不平衡直接恶化了地区之间的竞争环境,同时,老工业基地的历史负担因缺乏消化渠道,自我承担责任只能依靠很高的缴费率,而且还无法满足离退休人员增长所带来的养老金需求增长的需要。因此,一些地区只能运用个人账户基金来弥补缺口,从而使个人账户变成空账户,统账结合的新制度蜕变为空账运行制度。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02年底,国内养老保险金积累的个人空账规模为4800多亿元。如果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通货膨胀控制不力,企业缴费没有大的改善,再加上未来几十年人口的剧增,就会出现支付难问题,更不可能实现满足积累养老基金的目标。2.立法层次不高,约束力不强,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养老保险实质上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具体的制度安排必然牵涉到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和不同社会群体或利益集团的利益调整。只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才能真正集中体现国家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意志,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发展战略基本形成,但建设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法律依据还是上世纪50年代的《劳动保险条例》,虽然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和通知等,但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较强,经常变动,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强制性、权威性和延续性。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体制建设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新的、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的和延续性的《养老保险法》,以明确政府、企业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3.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冲击随着整体收人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传统大家庭文化发生了改变。例如,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平均每户家庭人口为3.44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的3.96人减少了0.52人,比第三次人口普查的4.41人减少了0.97人。在有一个6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中,16%为单身老年户。在有两个老人的家庭中,42%为一对老夫妇单独生活户。传统家庭观念受到挑战的另一个表现是,由于与以往的多子女家庭相比较,独生子女受到父母的更多的娇惯,形成自我中心的性格,成年后承担赡养老人的自然人感大大降低。此外,由于实行了几十年国家通过企业包揽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制度转型的条件下,许多家庭没有养老保险计划,甚至没有意识到对养老进行充分的储蓄。四、深化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措施1.弥补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弥补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不仅资金需要量大,而且影响深远。实践证明,试图用养老统筹基金偿还历史债务是行不通的,政府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可行的方式包括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发行长期专项债券、财政支出等手段。在弥补隐性债务的基础上,将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逐步做实,达到积累的目标。将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账户基金分开管理,通过不同的组织机构,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别实施,这样既可以明确政府和个人在养老问题上各自承担的责任,同时也避免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挪用。此外还要求个人账户基金采用完全积累制,只有到个人退休时才能使用。2.不断探索新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和领域在目前基金规模不大、基金运营管理机制不健全、资本市场不成熟等现实条件下,采取以购买国债为主的政策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必要探索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和领域。允许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领域。据在烟台、上海等地的调查,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率一般在5%左右,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除去管理费用,仍有一定的积累结余。若适当放宽投资领域,可进一步提高盈余率。同时,可以尝试推行投资委托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可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也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与基金管理机构要同投资主管部门及投资机构加强沟通与协作,但也应当保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自主性和独立性,因为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公共后备基金,安全性的维护仍然是最重要的,也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所在。3.加强社会养老保险法制化建设工业化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和改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通常都是以立法机关制定或者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先导,以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为条件,然后才具体组织实施。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已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了100多年,从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趋势来看,加快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步伐显得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和紧迫。当前我国应该尽快颁布《社会养老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改革进一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4.积极推进城镇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金保工程”,建立覆盖辖区内各城市全部参保人员和单位的集中式资源数据库,市域网延伸到业务经办窗口和相关服务机构。完成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设,实现省一市联网和中央一省互联,网上传输养老保险费用监测数据,建成全国网雏形。5.在制度安排上重视家庭保险的基础作用养老是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保险不仅符合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而且是中国社会的现实格局。可以通过相关福利政策的实施来维护甚至放大家庭保险的功能,如对家庭养老提供政策优惠乃至补贴等。比如台北市将2002年定为珍爱家庭年,并通过家庭减压政策、家庭健康政策、家庭扩散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来补充和扩大家庭保险的不足,就受到了市民的欢迎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视家庭保险的基础作用,选择适当的家居方式并且进行家庭内部收入转移,使之成为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同时也弥补了我国在较长时期内保险低水平与覆盖面有限的不足。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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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4.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几个问题。。。

1、从2004年起(有的省是2006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只是由个人缴费构成的,所以,个人账户累计账客与统筹账户没有任何关系了。
2、累计余额是指统筹金额剩余总额+个人账户总额。
举例说,有2个人参加保险,一个在职,个人缴80元,单位缴200元,则个人账户记账额=80元。
另一个人退休,领取了60元养老金(假设他不存在个人账户,即此人是1995年之前退休人员),则养老保险基金累计余额=200+80-60=220元。

5. 社保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首先,保障对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城镇就业群体;而新农保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2:其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是雇主、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的;而新农保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的,这也是根据农村现阶段实际,由政府加以引导,但是不搞强迫命令。3:再次,新农保政策中“有弹性”,这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没有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有规定的缴费比例、规定的领取资格、规定的支付标准,总体来讲是没有太大的弹性的。而新农保里有一条原则叫做“有弹性”,比如设计的缴费标准从100元到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进行选择,同时允许地方增设缴费标准,可以向上增设,也可以向下增设,这就是为了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收入水平差异相对较大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4:最后,就是筹资结构是不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虽然个人也缴费,但用人单位缴的是主要部分。而新农保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了现在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同时对中青年的缴费也予以补助。5:如果两者都适合的话,您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保险(因为两种都好,但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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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 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是国家给予具有城镇户口但没有工作、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一群体的一项福利待遇,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的越多。【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7. 社保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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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保障对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城镇就业群体;而新农保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2:其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是雇主、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的;而新农保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的,这也是根据农村现阶段实际,由政府加以引导,但是不搞强迫命令。3:再次,新农保政策中“有弹性”,这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没有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有规定的缴费比例、规定的领取资格、规定的支付标准,总体来讲是没有太大的弹性的。而新农保里有一条原则叫做“有弹性”,比如设计的缴费标准从100元到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进行选择,同时允许地方增设缴费标准,可以向上增设,也可以向下增设,这就是为了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收入水平差异相对较大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4:最后,就是筹资结构是不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虽然个人也缴费,但用人单位缴的是主要部分。而新农保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了现在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同时对中青年的缴费也予以补助。5:如果两者都适合的话,您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保险(因为两种都好,但各有不同)。

社保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8. 什么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是养老保险的一种,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退休后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
一、正在享受失业补助金是什么意思
失业补助是国家社会保障局对困难失业人员发放的一种临时性生活补助,使他们有一定的生活基础。费用直接由地方财政拨款支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意思指的是失业人员当下,正在享受国家发放给失业困难人员的生活补助。失业保险是指通过用人单位筹集资金、职工个人缴费和国家财政补贴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它是对因失业暂时中断收入来源的劳动者,通过专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保障其基本生活,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二、养老和医保是同时扣费吗
不是一起的,医疗保险是用于看病报销的,养老保险是养老的保险,等到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同属于社会保险,同为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五险”。
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了解决劳动者在退休之后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规定参保人缴纳社保满15年,便可在退休后领取对应金额的养老金。
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参保人因生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种社保制度,对于参保人生病就诊产生医疗费用以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参保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养老金和退休金可以一起领吗
退休金和养老金是不可以一起拿的,这两者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退休金是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给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