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24-04-28

1. 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风险提示: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 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风险提示: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能否以自己的股权投资
股东可以用自己的股权投资,但是要具备以下条件: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无效。公司不享有自身所有权,其所有者为股东,公司不能自卖。签订这样的合同属于主体不适合,根本无法履行相关变更手续。至于公司将取得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受让方能否依据股权转让意向书之约定要求继续转让股权
受让方不能依据股权转让意向书之约定要求继续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意向书是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而签订的预约合同,意向书一般就股权转让标的、计价方式、交易条件、交易时点等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作出约定,预约合同具有诺成性,即合同主体达成合意预约即告成立,不受其他要件的约束。预约合同未涉及本约的具体内容,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仍需当事人通过进一步协商确定,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一方当事人不可凭借预约合同要求对方强制履行缔约义务,对方当事人按诚信原则为订立本约进行协商即可。若支持该强制缔约义务,一方面将严重违背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将一方缔约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之上,与强买强卖无异。另一方面也将模糊预约与本约的界限,使预约合同的“预约”效果变得毫无意义。风险提示: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应当在签署合同前思考清楚,希望签署的是一份怎样的协议(包括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的磋商性文件、具有部分效力的股权转让预约合同、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且根据相应的真实意愿签署适当的协议。适当的协议不仅取决于合同名称是否贴切,更重要的是合同中的每一项约定是否准确和符合双方的预期。
股权受让和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是指接受股权的一方;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甲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乙,那么对于甲属于股权转让,乙属于股权受让。
债转股协议与股权投资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债转股协议和股权投资协议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债转股协议的主体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股权投资协议的主体是企业或者是个人,而且债转股也是将原本的债务关系转换成为了投资关系。 风险提示:债转股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甲乙双方信息;(二)债权的确认;(三)债转股后乙方的股权构成;(四)费用承担;(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七)其他约定。(八)生效日期、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