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6年17文

2024-05-16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6年17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厅发〔2006〕1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组部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 学〔2006〕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 下: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在分析 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各地就业工 作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 政策的落实,积极组织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项活动。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服务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的作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灵活就业 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为其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的劳 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举办适合于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各地在今 年组织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大力收集适 合高校毕业生需要的岗位信息,推动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的对接。要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 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推动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共 同开展就业信息发布,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 (二)推动职业指导进高校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高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优势, 为高校职业指导人员提供职业指导方面的培训和鉴定服务。与高校合作,推动将职业指导训 练课程纳入高校课程体系。要选派优秀的职业指导师进入校园进行指导,使毕业生了解就业 形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掌握求职方法和技巧。 (三)强化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选择部分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大专 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试点。可组织高职院校毕业生利用毕业前的一段时间,到 技工学校、高级技校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技能实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使毕业生 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可采取技工学校送培训上门的形式,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各地要将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纳入公共实训基地工作 范围,统筹安排,推动实施。 (四)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各地要将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创业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组织有积极性的高等学 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引入“产生你的企业构思”(GYB)培训,将“创办你的企业” (SYB)培训作为试点院校选修课程,并加快培养一批高校创业培训教师。对经创业培训合格 的学员,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揽子服务,帮 助他们成功创业。我部将在总结目前37所高等院校开展创业培训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试点范围,再选择50所具备条件的高校开展创业培训试点。 三、重点帮助有就业要求、求职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一)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市或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开设专门窗口,组织进行失业登记,并建立专门台账,开展有针对性 的免费就业服务,帮助其分析求职需求,制订求职计划,联系推荐基本符合其需求的岗位。 (二)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和见习 各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根据其意愿,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或就业见习,并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希望参 加创业培训的,组织其参加SYB创业培训班,并提供创业项目、开业指导、融资服务等配套 服务。 (三)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对自主创 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小额贷款的,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推动落实对从事个体经 营高校毕业生的免收费政策。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的管理,不得批准 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会。对批准举办的招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加强对中 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 督检查,为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严格实施技术技能 岗位准入制度,以利于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 五、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 全国各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于今年9月5日-25日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就业服务月”活动,作为今年技能岗位对接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摸清求 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制定有针对性、有实效的工作方案。在服务月活动 期间,通过就业政策宣传、岗位信息发布、召开专场招聘会、提供专项服务等措施,为大中 专技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为他们实现就业提供重 点帮扶。通过服务月活动,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信息分析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进行专 门统计,并分析其对本地总体失业状况的影响,采取相应失业调控措施。从今年9月开始, 请各地将每月的分地区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于次月7日前按要求上报我部(见附件)。各 地在开展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分析时,要强化分析大学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 的岗位需求登记信息,并定期发布。 请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深入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尽快制定做好2006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并请于7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 上报我部。  附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略)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6年17文

2. 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发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摘要】
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发行日期【提问】
在2001年的十二月20日【回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回答】

3. 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的内容

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刚刚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接下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将会按照这个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估计正式调整提高退休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不过都是会从2016年1月份开始补发的。



扩展资料: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石,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7】36号),统一规范了参保缴费和提前退休等政策。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105号)予以贯彻落实。
参考资料: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网-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吉政发〔2017〕36号文件有关政策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的内容

4. 急求2003年劳动部 的两份文件

2003]144号  关于开展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  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行业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及行业组织开展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并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职协”)成立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及组织示范性培训鉴定工作,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国职协秘书处。 二、地方试点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证书”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办公室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行业组织(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企业的试点工作,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项目办公室的协调下,商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后进行。行业组织在试点工作中选择的培训、鉴定机构必须具备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同时,选择少数的大型企业作为示范性试点单位开展企业内部培训师培训,成为推行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示范基地。 四、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由项目办公室先行统一在试点省和行业组织开展企业培训师师资培训,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以保证质量。 五、项目办公室联系方法:  1.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25号,中国职协秘书处转项目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3)。  2.联系电话:010--64223184、010--84626303 传真号码:010--64223184  3.E-Mail:mujun6074@x263.net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秘书处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实施日期2004.01.01 ——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  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  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  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  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  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  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  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  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  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  供。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  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  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  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  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  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  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谢谢,记得采纳

希望采纳

5. 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的内容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刚刚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接下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将会按照这个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估计正式调整提高退休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不过都是会从2016年1月份开始补发的。【摘要】
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的内容【提问】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刚刚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接下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将会按照这个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估计正式调整提高退休金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不过都是会从2016年1月份开始补发的。【回答】

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的内容

6. 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是什么

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是: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说了关于退役军人,退役后生活工作方面的安置问题。详细内容可以查阅百度文库-劳社部发[2006]17号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该规定意味着退伍兵的工作由国家统一安排,用人单位必须接受,无须经过双项选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与退伍兵约定试用期 。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
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
(二)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以上内容参考:劳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7. 谁有《人社部发【2009】177号》文件,请提供一下?

部分原文:
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为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从事信访一线业务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35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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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
经报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国家信访局在岗信访工作人员。
二、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天1元调整为直接从事来访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的一线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20元。发放办法由现行按上岗工作日计发调整为按月发放,自上岗之月起发放,自离岗次月起停发。
三、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四、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由国家信访局提出具体意见,并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五、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开支。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谁有《人社部发【2009】177号》文件,请提供一下?

8. 请问有 劳社部 2003年 17号文件 吗?为啥我找不到?

关于表彰第一届至第五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的决定(劳社部发〔2003〕17号2004-4-6   关于表彰第一届至第五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的决定(劳社部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表彰有关单位在培育高技能人才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营造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部决定对第一届至第五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所在的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等46家单位进行表彰,授予“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企业是培养和造就高技能人才的沃土。培养和使用好技能人才,对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关键作用。希望受表彰的单位能以这次获得的荣誉为新的起点,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技能人才的培养,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的通道,建立健全“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激励机制。同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充分依靠有关行业、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群众性活动,为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造就亿万高素质的劳动大军, 实现新时期的宏伟发展目标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