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方式有几种

2024-05-15

1.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方式有几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第八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方式有几种

2. 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反洗钱监管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反洗钱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一、反洗钱监督管理;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反洗钱法》确立了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的模式为:确立一个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国家的反洗钱行政事务。其他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因此,实施预防、监控洗钱的行为必须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主体,通过金融机构监测并报告异常资金流动,发现并控制犯罪资金。但是,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对其加强监督管理,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

3.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方式有现场检查、风险评估、考核评级、质询、约见谈话、走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方法,逐步形成以法人机构为重点、以风险为导向、以洗钱防范为目标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框架,综合采取现场检查、风险评估、考核评级、质询、约见谈话、走访等多种监督管理手段,指导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扩展资料: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管理篇】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方式

4. 具备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银监会)都享有监管权

5.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哪些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1、根据《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金融机构总部;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2、根据《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3、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扩展资料:
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应以检查事实为依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对被查单位处理的初步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哪些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6. 人民银行修改反洗钱监管制度的原因包括哪些

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5)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7. 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为

法律分析:具备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为

8. 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是

法律分析:央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测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区别情形采取风险警示、早期纠正、风险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