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内设科室

2024-05-15

1.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内设科室

根据(苏政办发〔2005〕109号)和《关于调整省金融办内设机构等问题的批复》(苏编〔2011〕18号),省金融办现设5个职能处室。(一)综合处:负责全办内部综合事务。办理收文、发文、档案保管、会议接待、人才培训、纪检监察、门户网站维护等事项。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起草全办工作总结与要点及综合性文稿,制定区域或行业综合性金融政策意见。(二)银行一处:负责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联系省级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业创新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及监管等方面的事项。(三)银行二处:负责科技金融发展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联系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及监管等方面的事项;协调全省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四)资本市场处:负责企业上市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工作,联系省级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企业上市审核、交易场所审批及监管等方面的事项。(五)保险处:负责保险业和再担保行业发展工作,联系省级保险机构、省再担保公司。办理保险业创新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和发展、再担保公司审批及监管等方面的事项。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内设科室

2.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09号),省金融办主要职责有:(一)配合协助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金融机构执行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政策、决定和工作部署,协调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拟定全省金融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协调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研究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三)协调、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助和配合中央驻苏金融管理机构对地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驻苏中央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解决金融业改革与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四)协助配合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提示,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配合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五)承办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工作,指导和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再融资;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做好证券期货机构和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陆续增加了部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和监管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专门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等文件明确,省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再担保行业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各级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指定相应部门负责本地区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明确规定,省金融办负责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交易场所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各类交易场所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50号)明确,省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省金融办承担日常监管职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各地要成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2号)明确,省金融办具体承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责。

3. 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的介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协调推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引导金融和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责任。

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的介绍

4. 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的(五)地方金融发展处(农村金融发展处)

组织实施有关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和战略规划;建立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三农”的激励机制,推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机构的监管,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负责担保公司的备案管理,负责管理担保体系建设资金和审核、落实扶持担保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机关党组织 按有关规定设置。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5. 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的职责调整

将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金融工作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融发展规划制订、引进金融企业、企业上市、地方金融资本、担保、金融诚信体系建设等职责,划入市金融发展办公室。

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的职责调整

6. 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省有关地方金融发展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推进金融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在宁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建立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三)牵头研究制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建立激励机制,推动重点企业多渠道多形式直接融资。(四)牵头研究制定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和建立激励机制(五)牵头制定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战略规划,建立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三农”的激励机制。(六)牵头制定地方金融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建议,指导整合地方银行、证券、信托等各类金融资本,承担推进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责任。(七)牵头制定金融业招商引资政策,加大引进证券、保险、基金等国际国内各类金融机构的力度,特别是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性总部;指导推进金融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八)协调全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协助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九)协调配合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提示,(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