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救助

2024-04-28

1. 红十字会救助

申请红十字会救助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条件
申请救助者必须是本区常住户口(含蓝印1年);或者是居住3年以上的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能聘用的外来员工,或者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住院保险的农村户口。
2.大病救助的申报材料
户籍证明、工作证明、暂住证及农村合作医疗住院保险证书等。以及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住院发票,一日清单等。
3.大病救助的审批程序
申请者填写申请救助表后,逐级经村(居)委会、学校、镇(街道)、教育局审核,最后由区红会办公会集体讨论,按申助者具体情况提出救助。

红十字会救助

2. 符合红十字会救助的条件?


3. 红十字会能救助个人吗

可以。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904年,建会以后从事救助难民、救护伤兵和赈济灾民活动,为减轻遭受战乱和自然灾害侵袭的民众的痛苦而积极工作,并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50年进行了协商改组,总理亲自主持并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合法席位。 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履行法定职责,发挥其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 [2] 根据2020年1月官网信息显示,中国红十字会设有6个部门、9个直属单位。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有效。理事会决议由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理事会的职责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选举常务理事;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审定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审定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红十字会能救助个人吗

4. 红十字会救助条件

法律分析:1.申请者需要携带申报材料:户籍证明、工作证明、暂住证及农村合作医疗住院保偿证书,以及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住院发票,一日清单等。先向当地的红十字会获取申请表,填写申请救助表。
2.逐级经村(居)委会、学校、镇(街道)、民政局审核,最后由区红会办公会集体讨论,按申助者具体情况提出救助。
3.救助发放:救助款的额度,一般结合申助者伤病情形与困难程度及区红十字基金运转情况来确定额度,重复申请者予以严格控制,原则上当年不受理重复申请。
法律依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活动;
(二)资助和支持医疗、教育、老年、扶贫等社会福利事业。

5. 红十字会救助范围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国务院领导联系。其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执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分会开展全国性活动,推动中国红十字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开展人道领域内的社区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训练,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四)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与交流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五)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
(七)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交往与合作,协助政府开展对台工作,开展两岸红十字组织的交流、合作。
(八)完成政府交办和委托的其它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红十字会救助范围

6. 怎么联系红十字会的救助

亲,你好,申请红十字会的大病救助,各地区要求不一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一般申请需要加盖村、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的公章);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方便随时联系);3、被救助者的病例复印件;4、申请人和被救助者的身份证明(有时候被救助人可能不方便亲自跑一趟,就由家属或亲属代劳,要证明二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摘要】
怎么联系红十字会的救助【提问】
亲,你好,申请红十字会的大病救助,各地区要求不一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一般申请需要加盖村、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的公章);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方便随时联系);3、被救助者的病例复印件;4、申请人和被救助者的身份证明(有时候被救助人可能不方便亲自跑一趟,就由家属或亲属代劳,要证明二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回答】
申请方式:1、登录中国红基会网站,从小天使基金页面下载最新的《小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审核盖章后,寄送至县(市)级红十字会审核,经省级红十字审核后报中国红基会;2、登录中国红基会网站,通过大病医疗救助在线申请注册申请,按要求填写提交,受理通过后打印,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审核盖章后,寄送至县(市)级红十字会审核,经省级红十字审核后报中国红基会;【回答】

7. 怎么联系红十字会的救助

亲您好。(一)本人向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红十字会大病特困家庭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2、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有关病历资料及住院费用报销后自费部分清单3、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县级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其他材料(二)市红十字会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择期组织红十字会大病特困家庭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初步救助意见,报市红十字会大病特困家庭救助管理委员会审批,会长签字后给予救助。(三)特困群众申请大病特困家庭救助每年审批二次。被救助的家庭状况及救助情况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公示二周,无异议后大病特困家庭救助金由红十字会统一核发。【摘要】
怎么联系红十字会的救助【提问】
亲您好。(一)本人向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红十字会大病特困家庭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2、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有关病历资料及住院费用报销后自费部分清单3、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县级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其他材料(二)市红十字会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择期组织红十字会大病特困家庭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初步救助意见,报市红十字会大病特困家庭救助管理委员会审批,会长签字后给予救助。(三)特困群众申请大病特困家庭救助每年审批二次。被救助的家庭状况及救助情况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公示二周,无异议后大病特困家庭救助金由红十字会统一核发。【回答】

怎么联系红十字会的救助

8. 红十字会能救助个人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  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总会或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地方红十字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四条  总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向国际和国内发出募捐呼吁。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或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  通过总会接受的国(境)外捐赠物资,其到达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一般由受援地区的红十字会负担;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由总会或相关省级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捐赠表彰
   
 第三十四条  总会按照以下标准,对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进行表彰:
   
 (一)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奉献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二)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三)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第三十五条  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现金捐赠及非货币捐赠,总会不统一进行表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表彰办法。
   
 第三十六条  总会对捐赠人的表彰每年进行一次。各省级红十字会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以及受捐红十字会等信息汇总报送总会筹资与财务部,申领相应的奖章、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通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地方红十字基金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中国红十字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施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红办字〔2009〕124号)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红办字〔2007〕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