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育保险政策

2024-05-13

1. 湖南省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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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应该有工资待遇,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湖南省生育保险政策

2. 湖南省生育保险政策

产假期间应该有工资待遇,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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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湖南省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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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中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如下:第十条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本条第一款费用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湖南省生育保险规定

4. 湖南医保生育保险政策

长沙生育保险出台新政策,从8月1日起,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办理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参保职工因探亲期间、驻外地工作需在外地分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也可报销费用。近日,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通知规定,参保职工怀孕5个月以后至分娩前,由用人单位专干带《医疗保险手册》和《生育证》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登记。其产前检查费和生育住院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参保职工终止妊娠、上环、取环或做其他计生门诊手术,由本人带《医疗保险手册》(终止妊娠还需带《结婚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并结算医疗费。参保职工因探亲期间、驻外地工作需在外地分娩,或因急产未能赴本人选定的医院分娩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生育保险科备案后方可同意报销费用。其他未在定点医院就诊或在定点医院就诊而未在定点医院结算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本人承担。生育津贴的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半月。参保男职工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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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湖南省生育保险规定

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中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如下:第十条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本条第一款费用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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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育保险规定

6. 湖南医保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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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生育保险出台新政策,从8月1日起,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办理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参保职工因探亲期间、驻外地工作需在外地分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也可报销费用。近日,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通知规定,参保职工怀孕5个月以后至分娩前,由用人单位专干带《医疗保险手册》和《生育证》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登记。其产前检查费和生育住院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参保职工终止妊娠、上环、取环或做其他计生门诊手术,由本人带《医疗保险手册》(终止妊娠还需带《结婚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并结算医疗费。参保职工因探亲期间、驻外地工作需在外地分娩,或因急产未能赴本人选定的医院分娩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生育保险科备案后方可同意报销费用。其他未在定点医院就诊或在定点医院就诊而未在定点医院结算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本人承担。生育津贴的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半月。参保男职工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6个月。

7. 湖南生育津贴怎么算

法律分析:湖南生育津贴: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二、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三、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四、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湖南生育津贴怎么算

8. 长沙市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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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对于异地生育则作出如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异地生育,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生育医疗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此外,旧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而新办法删除了这条。同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需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生育津贴按上年度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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