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法规

2024-04-28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加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订其他地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九、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劳动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国 务 院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法规

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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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帐户。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帐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体现了社会保险费用共同负担的原则,增加了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职工关心和支持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是多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及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在辽宁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地区,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并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帐户能否继承及如何计算继承额?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在职死亡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可以继承。具体为:(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一)老有所养。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终其一生,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二)基本生活有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随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三)没有职业差异。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要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就可按同样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有养老待遇。(四)流动不影响待遇。劳动者在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工作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体帐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

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通常大家所说的五险一金指以上五个险种+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养老保险

4.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国家实行的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按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5. 有关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

亲,您好,我是问一问法律咨询代老师,很高兴为您解答呢!🙂1、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4、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职工增减变化申报,提交以下资料:(1)职工增减变化表;(2)增加职工情况,应提交《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其中本市再就业的,还应提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属统筹范围外转入的,还应提交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减少职工情况,因在职职工死亡、离退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军、出国定居、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不同原因,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缴费方式:1、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查询《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这里的“国家规定”指的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此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终要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自前各省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同,且在不断调整。如:上海按照单位22%、个人8%的比例缴纳,北京按照单位20%、个人8%的比例缴纳。亲,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哦!🙂【摘要】
有关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提问】
亲,您好,我是问一问法律咨询代老师,很高兴为您解答呢!🙂1、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4、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职工增减变化申报,提交以下资料:(1)职工增减变化表;(2)增加职工情况,应提交《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其中本市再就业的,还应提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属统筹范围外转入的,还应提交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减少职工情况,因在职职工死亡、离退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军、出国定居、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不同原因,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缴费方式:1、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查询《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这里的“国家规定”指的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此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终要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自前各省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同,且在不断调整。如:上海按照单位22%、个人8%的比例缴纳,北京按照单位20%、个人8%的比例缴纳。亲,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哦!🙂【回答】

有关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

6. 有关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微笑]有关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1)缴费规定:企业(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个人缴费工资的8%)((2)统筹基金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帐号的存储额用于职工养老,不得预支:但是可转移、继承。(3)计发办法26号文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38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一年发1%;个人帐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存情额除以计发月数。特殊规定:A26号文实施前退休的,按国家原有规定发养老金,同时执行调整。B26号文实能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号存储额一次xing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38号文件的新要求(1)扩大覆盖范围所有城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傲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缓费比例20%, 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2)做实个人账户继续抓好东三省的做实试点;抓紧做好其他地区扩大做实试点的具体方案。(3)建立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水平,不断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2010年企业职工人均养老金姐过1200。(4)提高统筹层次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层次卖现省级统筹。(5)发展企业年金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摘要】
有关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微笑]有关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1)缴费规定:企业(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个人缴费工资的8%)((2)统筹基金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帐号的存储额用于职工养老,不得预支:但是可转移、继承。(3)计发办法26号文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38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一年发1%;个人帐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存情额除以计发月数。特殊规定:A26号文实施前退休的,按国家原有规定发养老金,同时执行调整。B26号文实能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号存储额一次xing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38号文件的新要求(1)扩大覆盖范围所有城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傲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缓费比例20%, 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2)做实个人账户继续抓好东三省的做实试点;抓紧做好其他地区扩大做实试点的具体方案。(3)建立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水平,不断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2010年企业职工人均养老金姐过1200。(4)提高统筹层次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层次卖现省级统筹。(5)发展企业年金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市场化管理和运营。【回答】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新农保制度的创新有两个方面,1、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要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zui低标准基础养老金。2、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非学生居民,可以在户箱地参加新农保。4、基金筹集(1)个人教费,每年100-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国家可适时满整缴费档次。(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应给予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3)政府补贴:政府对基础养老金中西部全额支付,东部支付50%。地方政府补贴标准不得低于30元,对困难人群地方政应部分或全额代续zui低档次养老保险那5、建立个人帐号:除国家支持的基础养老金外,其他各项补贴,撤费,资助等都计入个人账帐号。6、养老金待遇与调整:养老金。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号/139:参保人si亡后,其个人帐号中个人缴费的部分可继承。7、养老金领取条件,年满60岁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有户箱老年人。特殊情形:A实施时已满60岁的,不用交费,可享受55元/月,其子女参保就行了。【回答】

7. 职工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1.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3.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在巩固基本全覆盖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4.从2007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也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5.要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6.要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8.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2007年7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2007年7月1日以前已参保的人员,允许补缴2007年6月30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其补缴年限最长为5年,补缴标准同上。9.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要求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补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仲裁或判决结果,允许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用人单位的固定职工(有视同年限)新增,必须从1992年1月起补缴,否则,不能计算视同年限,补缴标准同第8点。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10.从2007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1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1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7年6月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7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时,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4.“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下同)执行。15、“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瑞政办〔1998〕9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16.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17.瑞政办〔1998〕9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2012年6月31日前退休(退职)且缴费年限满lO年的“中人”,允许其补足15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补缴标准同第8点。18.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19.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20.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瑞政办〔1998〕91号(或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6年。21.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限制比例。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顶。2012年7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22.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23.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7年7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24.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5.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职)年龄的,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26、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1)中断缴费的人员;(2)退职人员;(3)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4)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省里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5)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27.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失业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8.根据我市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从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7年7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做实。(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根据我市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从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4%,最终达到8%。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要根据财力可能给予适当补助。今后,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3)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4)做实个人账户指导性意见及具体操作办法,以后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精神另行制定。六、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29.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分核办法,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五费合征”,努力提高征缴率。30.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31.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得擅自扩大统筹项目和出台调整计发办法的政策。32.要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制度,实行一年一审,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33.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3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35.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七、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36.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政策。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37.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的竞争,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要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38.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规定执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39.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其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40.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41.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42.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平台建设。43.要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起规章制度完备、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44.要高度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经办能力的建设,切实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十一、其他45.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46.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上内容,希望你对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到“养老信息网”保险频道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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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8.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帐户。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帐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体现了社会保险费用共同负担的原则,增加了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职工关心和支持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是多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及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在辽宁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地区,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并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帐户能否继承及如何计算继承额?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在职死亡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可以继承。具体为:(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一)老有所养。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终其一生,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二)基本生活有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随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三)没有职业差异。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要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就可按同样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有养老待遇。(四)流动不影响待遇。劳动者在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工作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体帐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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