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4-05-13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保护太监委员会。哈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主要领导吴定富党委书记、主席李克穆副主席赵杰兵纪委书记吴小平副主席魏迎宁副主席周延礼副主席主要职责(一)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六)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八)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九)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中国保监会设14个职能部门:(一)办公厅(二)发展改革部(三)财务会计部(四)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五)人身保险监管部(六)保险中介监管部(七)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八)国际部(九)法规部(十)统计信息部(十一)派出机构管理部(十二)人事教育部(十三)监察局(十四)机关党委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目前,中国保监会设有35个派出机构。(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简称“北京保监局”(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简称“天津保监局”(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简称“河北保监局”(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简称“山西保监局”(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简称“内蒙古保监局”(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简称“辽宁保监局”(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简称“吉林保监局”(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简称“黑龙江保监局”(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保监局”(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保监局”(十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保监局”(十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简称“安徽保监局”(十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简称“福建保监局”(十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简称“江西保监局”(十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简称“山东保监局”(十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简称“河南保监局”(十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简称“湖北保监局”(十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简称“湖南保监局”(十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简称“广东保监局”(二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简称“广西保监局”(二十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简称“海南保监局”(二十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简称“重庆保监局”(二十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简称“四川保监局”(二十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简称“贵州保监局”(二十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简称“云南保监局”(二十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简称“陕西保监局”(二十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简称“甘肃保监局”(二十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简称“青海保监局”(二十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简称“宁夏保监局”(三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简称“新疆保监局”(三十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简称“深圳保监局”(三十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简称“大连保监局”(三十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简称“宁波保监局”(三十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简称“青岛保监局”(三十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简称“厦门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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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 四川保险行业协会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金融保险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推动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繁荣四川经济和安定人民生活服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督局(以下简称四川保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督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成都市梓潼桥西街39号,邮编610017。二、本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接受四川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三)组织会员单位自愿达成行业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对外发布;(四)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五)接受四川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六)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单位,按本章程、自律公约及自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扣罚违约金、提请四川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四川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四川保监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调解保险合同争议,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四川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并做好四川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五)组织会员单位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六)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支持保险业参与国内外竞争,维护保险业利益;(七)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八)经四川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的【摘要】
四川保险行业协会【提问】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金融保险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推动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繁荣四川经济和安定人民生活服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督局(以下简称四川保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督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成都市梓潼桥西街39号,邮编610017。二、本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接受四川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三)组织会员单位自愿达成行业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对外发布;(四)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五)接受四川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六)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单位,按本章程、自律公约及自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扣罚违约金、提请四川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四川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四川保监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调解保险合同争议,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四川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并做好四川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五)组织会员单位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六)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支持保险业参与国内外竞争,维护保险业利益;(七)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八)经四川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的【回答】

3. 四川省 保险行业协会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
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
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
宁夏保险行业协会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
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
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目前全国就这些保险行业协会,没有所谓“黔东南保险行业协会”。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四川省 保险行业协会

4.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出现争议该如何处理呢?昨日,来自金盛人寿四川分公司理财专家表示,目前大致有以下四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二)调解
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客户可以书面方式向“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调解所要求的其它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争议具体情况将启动相关程序,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和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三)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做出的裁决,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门的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四)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这也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与仲裁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5.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行业自律公约。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5、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任、副主任的聘用。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审议、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10、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保险医务管理协调专业工作委员会:主要的职责:1、贯彻执行《保险法》、保险监管机关颁行的规章和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草拟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本专业范围内的行业自律公约;拟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2、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对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自律检查和处理,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3、就医保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协调,维护会员单位、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各方的合法权益。4、对定点医院进行现场督查,代表保险行业与问题医疗机构进行洽谈,寻求合理解决。5、对失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认定,建立黑名单制度。6、组织会员单位之间、国内外同行之间,就医保合作有关问题进行研讨、交流和合作。7、与卫生行政部门、社保、司法鉴定机构、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加强交流、沟通和信息收集。 会主要的职责:1、贯彻执行《保险法》、保险监管机关颁行的规章和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草拟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该专业委员会范围内的行业自律文件草案;拟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行的规章、政策及行业自律公约和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规定,规范该专业委员会范围内保险市场竞争行为和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依照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对会员的违约行为进行规范、检查、处理。3、维护会员单位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向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和其它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与建议。4、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同行业协会与团结,开展与国内外保险业的友好交往与技术交流合作。 一、财产险工作部1、 财产险保险业务咨询服务与信访工作;2、 财产险保险市场调研工作3、财产险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4、 受理和实施违约调查处理并管理档案;5、财产险 等专业工作委员会召集人和办事机构,负责草拟并协助组织实施其决议、行业自律规定等;6、协调财产险及其相关领域的行业事务和开展其它相关业务工作。二、寿险工作部1、人身险保险业务咨询服务与信访工作;2、人身险保险市场调研工作3、人身险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工作4、人身受理和实施违约调查处理并管理档案;5、人身险专业委员会召集人和办事机构,负责草拟并组织实施其决议、行业自律规定等;6、协调人身险及其相关领域的行业事务和开展其它相关业务工作。三、中介工作部(一)按照《保险法》、保险监管机关的规章和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开展中介工作;执行保险监管机关颁行的规章和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行的规章、政策及行业自律公约、规定,履行行业协会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草拟相关行业自律文件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三)维护保险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处理代理合同投诉。(四)组织会员单位的保险代理管理方面的交流,增进同行业协作与团结,组织开展与国内外保险代理业的友好交往与技术交流合作。(五)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宣传有关保险代理人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保险代理制度发展成就,向会员单位与代理人、提供咨询服务,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六)依照保险监督机关授权对全省保险代理人实施包括资格认证、执业管理、流动管理、违规处理在内的行业管理。(七)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办理的符合协会宗旨的其它保险中介管理事项。四、办公室1、文秘2、会务管理3、秘书处行政管理(资产、物品、图书室、车辆、办公设施维护)4、财务管理5、档案及内外收发6、相关对外联系工作7、人事与劳动工资管理8、其它五、信息工作部(一)按照《保险法》、保险监管机关的规章和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拟定信息管理规定和办法;执行保险监管机关颁行的规章和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行的规章、政策及行业自律公约、文件规定,组织开展行业信息披露工作。(三)负责协会网站 、语音系统、网络系统、《保险市场动态》的信息收集、编撰、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四)协助组织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增进同行业协作与团结,开展与国内外保险业界有关信息工作的友好交往与技术交流合作。信息资源开发、管理。(五)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宣传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保险业成就,普及保险知识,协助编印保险刊物,向会员单位、保险当事人、保险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六)协会语音系统、保险年鉴(保险志)编纂及组织管理工作六、 成都航意险共保办公室七、 法律-培训工作部(一)法律事务工作职责1.参与行业自律,为行业自律提供法律服务,推动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2.参与保险业法律制度建设活动,反映保险业意见,推动有利于保险业建康发展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3.对侵犯保险行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开展维权活动。4.就会员单位的重大、典型诉讼(仲裁)案件,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保险行业的意见,促请依法公正审判。5.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争取司法机关对保险业的理解支持,营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6.组织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业外机构和专家学者之间的保险法律研讨、交流与合作,推广经验,促进资源共享。7.建立保险法律专家库,为会员单位选聘保险法律事务人员提供人才资源。8.宣传保险法律法规,组织保险法律培训,普及保险法律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法律意识和保险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9.为会员单位提供保险法律咨询服务。10.协助协会秘书处各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二)培训事务工作职责1.组织行业性专题培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对保险业重大问题的认识。2.组织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业外机构和专家学者之间的培训研讨、交流与合作,推广培训经验,促进培训资源共享。3.建立保险讲师库,为会员单位选聘培训讲师提供人才资源。4.为会员单位提供必要的培训服务。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6.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协会简介

一、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金融保险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推动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繁荣四川经济和安定人民生活服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督局(以下简称四川保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督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成都市梓潼桥西街39号,邮编610017。二、本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接受四川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三)组织会员单位自愿达成行业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对外发布;(四)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五)接受四川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六)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单位,按本章程、自律公约及自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扣罚违约金、提请四川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四川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四川保监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调解保险合同争议,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四川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并做好四川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五)组织会员单位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六)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支持保险业参与国内外竞争,维护保险业利益;(七)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八)经四川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的教育培训工作;(九)承办四川保监局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