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返佣给客户

2024-05-15

1. 保险代理人返佣给客户

实际上,返佣是一种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5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上海市每一位寿险代理人都签署了一份《诚信服务承诺书》,其中特别承诺了“不向客户返佣”。根据该承诺书,代理人对自己的展业行为负责,任何人都可以向保险同业公会投诉有返佣行为的代理人。根据情节轻重,违规代理人将会被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轻则批评教育,重则吊销从业资格1-3年,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当代理人向客户赤裸裸地返佣时,实际上他是冒着被吊销从业资格的巨大风险,这本身就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样的人我们难以指望他会对客户的保单设计与售后服务负责。另外,如果大量佣金被返还给客户,那么代理人的实际收入必定远低于其他代理人。而保险客户享受的绝大部分售后服务,其成本实际上都是由保险代理人个人支付的。这样,返佣的代理人在售后服务上受经济因素影响,其售后服务品质必定大打折扣。客户在获得返佣的同时,代理人也放弃了售后服务,最终受损害的是客户自己。类似这样主动要求返佣的事件正越来越多。在保险营销竞争开始激烈的时候,营销员以返还佣金的方式争取客户,这本是“潜规则”。但借助网络等新型营销模式,返佣这种形式渐渐由暗变明。很多投保人接受了这种方式,并且变被动为主动,把返佣视为应得收入,直接向代理人提出返佣要求。虽然保险返佣尚处灰色地带,对返佣比例和数量尚无权威统计,返佣案例和数额正在逐年增加。过度返佣滋长了客户的“要价”心理,约见不同的代理人,进行“比价”,这压挤了那些正常展业代理人的生存空间。代理人返佣的背后,更折射出个险营销的窘境。如果说返佣展业是“劣币”,正常展业是“良币”,其结果是被“返佣”所浸淫的市场很快会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怪圈,这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营销环境极为不利。营销员用返佣的方式做业务,对保险营销的市场秩序是不利的。客户在接触保险的时候,如果几个公司的营销员都说可以返佣,每个人返的还不一样,客户难免对营销员的素质产生怀疑,进而质疑整个保险营销行业的诚信。一般说来,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明确规定禁止代理人返佣。但具体执行起来有难度,毕竟返佣某种程度上只是代理人和客户之间的事情。但如果出现对公司返佣则属违法行为。如公司给全体员工买补充大病保险,单位出钱,保险业务员给主管负责人返佣,这就是行贿,金额大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返佣购买的保单,其售后服务堪忧。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二者很难兼得,由于售后许多环节的服务费用仍由原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赚少了,服务自然会打折扣,最终受损的还是客户自己。若返佣愈演愈烈,将毁掉保险业的立身之本——声誉。而随着市场竞争逐步规范化,最终胜出的一定不是返佣的保险公司,而是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保监会一直在这方面加强监督监管制度.尽管保险监管机构出台了禁止“返佣”的规定,但目前的实际状况是有禁不止———客户得到了好处,一般不会主动举报营销员“返佣”的问题,因而也就谈不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于是,只能寄希望于营销员的自我约束,逐步放弃“运盐”的短视行为。同时,监管机构、保险公司等给予舆论支持,看上去有些困难,但有利于营销长远发展。福建的一个小城市,营销员统一不返佣,收入不错,客户也不主动要求返佣,认为那也是营销员的劳动所得。没有运盐就省掉了运棉花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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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返佣给客户

2. 保险代理人返还佣金

您好,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过程中,如若成功销售会有佣金收入。【摘要】
保险代理人返还佣金【提问】
您好,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过程中,如若成功销售会有佣金收入。【回答】
但是,如果客户在保险犹豫期退保,那么佣金不在计算。且需要返还。【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回答】
不是在犹豫期,已经交费两年了,和代理人发生了不愉快,我想退保【提问】
他承诺,我不仅是第一年返我佣金,第二年,第三年,他说都会返一些,可是第二年,第三年并没有返,今年第三年,我问的时候他就威胁我【提问】
保险是好的,尽量不要退。【回答】
如果退,那么您,损失更大【回答】
又说做人流空间留余地,不然以后没人管【提问】
因为,这个是按照现金价值给您返还的【回答】
可能您交了2万,最后只能退4000【回答】
我非常生气,为什么我损失大呢?我可以以他返我佣金为理由,要就全部返我保费【提问】
您对接的是保险公司,不是业务员【回答】
但是他这种威胁的方式,我实在是受不了,我毕竟是他的客户,刚开始买保险的态度和现在的态度完全不一样,让我无法接受【提问】
尽量不要退。万一,您出险了,但是保险一退,不就不能理赔了啊【回答】
我怎么样才能让他受到惩罚?【提问】
和公司反映吧,这个代理人服务态度,专业素质不好【回答】
[鲜花]【回答】

3. 保险代理人返佣属违法

实际上,返佣是一种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5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上海市每一位寿险代理人都签署了一份《诚信服务承诺书》,其中特别承诺了“不向客户返佣”。根据该承诺书,代理人对自己的展业行为负责,任何人都可以向保险同业公会投诉有返佣行为的代理人。根据情节轻重,违规代理人将会被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轻则批评教育,重则吊销从业资格1-3年,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当代理人向客户赤裸裸地返佣时,实际上他是冒着被吊销从业资格的巨大风险,这本身就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样的人我们难以指望他会对客户的保单设计与售后服务负责。另外,如果大量佣金被返还给客户,那么代理人的实际收入必定远低于其他代理人。而保险客户享受的绝大部分售后服务,其成本实际上都是由保险代理人个人支付的。这样,返佣的代理人在售后服务上受经济因素影响,其售后服务品质必定大打折扣。客户在获得返佣的同时,代理人也放弃了售后服务,最终受损害的是客户自己。类似这样主动要求返佣的事件正越来越多。在保险营销竞争开始激烈的时候,营销员以返还佣金的方式争取客户,这本是“潜规则”。但借助网络等新型营销模式,返佣这种形式渐渐由暗变明。很多投保人接受了这种方式,并且变被动为主动,把返佣视为应得收入,直接向代理人提出返佣要求。虽然保险返佣尚处灰色地带,对返佣比例和数量尚无权威统计,返佣案例和数额正在逐年增加。过度返佣滋长了客户的“要价”心理,约见不同的代理人,进行“比价”,这压挤了那些正常展业代理人的生存空间。代理人返佣的背后,更折射出个险营销的窘境。如果说返佣展业是“劣币”,正常展业是“良币”,其结果是被“返佣”所浸淫的市场很快会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怪圈,这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营销环境极为不利。营销员用返佣的方式做业务,对保险营销的市场秩序是不利的。客户在接触保险的时候,如果几个公司的营销员都说可以返佣,每个人返的还不一样,客户难免对营销员的素质产生怀疑,进而质疑整个保险营销行业的诚信。一般说来,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明确规定禁止代理人返佣。但具体执行起来有难度,毕竟返佣某种程度上只是代理人和客户之间的事情。但如果出现对公司返佣则属违法行为。如公司给全体员工买补充大病保险,单位出钱,保险业务员给主管负责人返佣,这就是行贿,金额大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返佣购买的保单,其售后服务堪忧。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二者很难兼得,由于售后许多环节的服务费用仍由原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赚少了,服务自然会打折扣,最终受损的还是客户自己。若返佣愈演愈烈,将毁掉保险业的立身之本——声誉。而随着市场竞争逐步规范化,最终胜出的一定不是返佣的保险公司,而是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保监会一直在这方面加强监督监管制度.尽管保险监管机构出台了禁止“返佣”的规定,但目前的实际状况是有禁不止———客户得到了好处,一般不会主动举报营销员“返佣”的问题,因而也就谈不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于是,只能寄希望于营销员的自我约束,逐步放弃“运盐”的短视行为。同时,监管机构、保险公司等给予舆论支持,看上去有些困难,但有利于营销长远发展。福建的一个小城市,营销员统一不返佣,收入不错,客户也不主动要求返佣,认为那也是营销员的劳动所得。没有运盐就省掉了运棉花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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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返佣属违法

4. 保险代理人套取佣金

打电话给保监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销售、理赔等活动。本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人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围绕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等内容制定全面、科学的中介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四条保险公司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能够完整地记载中介业务、财务信息,实现代理保险费、佣金数额与相应保险代理人,经纪保险费、佣金数额与相应保险经纪人一一对应。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业务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向公安等机关举报涉嫌犯罪案件。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行为的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与其业务合作。保险公司发现其保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采取纠正、停止业务合作等措施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一)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三)其他需要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编造虚假中介业务;(二)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信息;(三)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第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个人保险代理人等向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内设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给予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纵容、诱导、唆使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有第八条至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对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纠正、停止业务合作、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等措施;(二)未对其保险代理人实行有效的管理,导致保险代理人发生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查处。第二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行贿罪、逃避缴纳税款罪等,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第二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需要由其他单位管辖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或举报。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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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代理人返佣属于什么行为

违反保险公司营销员管理规定,除没收佣金外,还应作相应的处罚。【摘要】
保险代理人返佣属于什么行为【提问】
违反保险公司营销员管理规定,除没收佣金外,还应作相应的处罚。【回答】
不好意思,麻烦再讲详细些呢?【提问】
返佣,就是保险代理人拿出售卖该保险产品自己所得佣金的一部分给予投保人。有些保险代理人为了完成销售业绩、拉拢客户,答应客户投保后返钱,而这正是我国《保险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承诺向客户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礼品等其他利益。返佣所造成的结果:1、保险代理人触犯法律,会根据情形的严重性给予其相应处分以及罚款,简直得不偿失。2、导致投保人非理性消费,投保了不适合自己的产品,可能到时候理赔会产生一定纠纷,另外后面可能交不起保费。3、会影响保险行业的发展,导致保险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纷纷效仿,造成不公平的行业竞争。【回答】

保险代理人返佣属于什么行为

6. 买保险返还佣金给客户

当然是不可以了。远离返佣的行销员在保险销售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一些行销员以返还佣金来吸引客户。很多消费者也认为,以比市场卖更低的钱买到的保险产品很值。有人说返佣就是打折,买其他的东西能打折,买保险当然也能打折。,“以返佣作为条件来招揽客户的行销员不能选择,因为返佣是保险公司不允许的,只是行销员与客户之间的私下交易。提出返佣条件的行销员多是因为业绩不好又急于求成,所以出此下策来应付考核。”这种行销员由于把自己应得的佣金返给了客户,虽然买了保单但并无利益可言,所以今后在保单服务方面并不会太放上心;另一方面,这种类行销员由于业绩不好,很容易被淘汰出行销员队伍,一旦这种些行销员转行,那么客户手中的保单就变成了“孤儿保单”。因为寿险保单通常都是10年以上的有效期,保单的购买只是第一步,行销员的服务将伴随保单的“一生”,包括保单周年检查、理赔咨询等服务。所以消费者在选择行销员时千万不要贪图返佣的小便宜,因为小便宜的代卖可能是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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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代理人返佣举报

实际上,返佣是一种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5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上海市每一位寿险代理人都签署了一份《诚信服务承诺书》,其中特别承诺了“不向客户返佣”。根据该承诺书,代理人对自己的展业行为负责,任何人都可以向保险同业公会投诉有返佣行为的代理人。根据情节轻重,违规代理人将会被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轻则批评教育,重则吊销从业资格1-3年,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当代理人向客户赤裸裸地返佣时,实际上他是冒着被吊销从业资格的巨大风险,这本身就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样的人我们难以指望他会对客户的保单设计与售后服务负责。另外,如果大量佣金被返还给客户,那么代理人的实际收入必定远低于其他代理人。而保险客户享受的绝大部分售后服务,其成本实际上都是由保险代理人个人支付的。这样,返佣的代理人在售后服务上受经济因素影响,其售后服务品质必定大打折扣。客户在获得返佣的同时,代理人也放弃了售后服务,最终受损害的是客户自己。类似这样主动要求返佣的事件正越来越多。在保险营销竞争开始激烈的时候,营销员以返还佣金的方式争取客户,这本是“潜规则”。但借助网络等新型营销模式,返佣这种形式渐渐由暗变明。很多投保人接受了这种方式,并且变被动为主动,把返佣视为应得收入,直接向代理人提出返佣要求。虽然保险返佣尚处灰色地带,对返佣比例和数量尚无权威统计,返佣案例和数额正在逐年增加。过度返佣滋长了客户的“要价”心理,约见不同的代理人,进行“比价”,这压挤了那些正常展业代理人的生存空间。代理人返佣的背后,更折射出个险营销的窘境。如果说返佣展业是“劣币”,正常展业是“良币”,其结果是被“返佣”所浸淫的市场很快会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怪圈,这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营销环境极为不利。营销员用返佣的方式做业务,对保险营销的市场秩序是不利的。客户在接触保险的时候,如果几个公司的营销员都说可以返佣,每个人返的还不一样,客户难免对营销员的素质产生怀疑,进而质疑整个保险营销行业的诚信。一般说来,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明确规定禁止代理人返佣。但具体执行起来有难度,毕竟返佣某种程度上只是代理人和客户之间的事情。但如果出现对公司返佣则属违法行为。如公司给全体员工买补充大病保险,单位出钱,保险业务员给主管负责人返佣,这就是行贿,金额大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返佣购买的保单,其售后服务堪忧。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二者很难兼得,由于售后许多环节的服务费用仍由原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赚少了,服务自然会打折扣,最终受损的还是客户自己。若返佣愈演愈烈,将毁掉保险业的立身之本——声誉。而随着市场竞争逐步规范化,最终胜出的一定不是返佣的保险公司,而是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保监会一直在这方面加强监督监管制度.尽管保险监管机构出台了禁止“返佣”的规定,但目前的实际状况是有禁不止———客户得到了好处,一般不会主动举报营销员“返佣”的问题,因而也就谈不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于是,只能寄希望于营销员的自我约束,逐步放弃“运盐”的短视行为。同时,监管机构、保险公司等给予舆论支持,看上去有些困难,但有利于营销长远发展。福建的一个小城市,营销员统一不返佣,收入不错,客户也不主动要求返佣,认为那也是营销员的劳动所得。没有运盐就省掉了运棉花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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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返佣举报

8. 保险客户提返佣怎么办

实际上,返佣是一种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5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上海市每一位寿险代理人都签署了一份《诚信服务承诺书》,其中特别承诺了“不向客户返佣”。根据该承诺书,代理人对自己的展业行为负责,任何人都可以向保险同业公会投诉有返佣行为的代理人。根据情节轻重,违规代理人将会被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轻则批评教育,重则吊销从业资格1-3年,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当代理人向客户赤裸裸地返佣时,实际上他是冒着被吊销从业资格的巨大风险,这本身就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样的人我们难以指望他会对客户的保单设计与售后服务负责。另外,如果大量佣金被返还给客户,那么代理人的实际收入必定远低于其他代理人。而保险客户享受的绝大部分售后服务,其成本实际上都是由保险代理人个人支付的。这样,返佣的代理人在售后服务上受经济因素影响,其售后服务品质必定大打折扣。客户在获得返佣的同时,代理人也放弃了售后服务,最终受损害的是客户自己。类似这样主动要求返佣的事件正越来越多。在保险营销竞争开始激烈的时候,营销员以返还佣金的方式争取客户,这本是“潜规则”。但借助网络等新型营销模式,返佣这种形式渐渐由暗变明。很多投保人接受了这种方式,并且变被动为主动,把返佣视为应得收入,直接向代理人提出返佣要求。虽然保险返佣尚处灰色地带,对返佣比例和数量尚无权威统计,返佣案例和数额正在逐年增加。过度返佣滋长了客户的“要价”心理,约见不同的代理人,进行“比价”,这压挤了那些正常展业代理人的生存空间。代理人返佣的背后,更折射出个险营销的窘境。如果说返佣展业是“劣币”,正常展业是“良币”,其结果是被“返佣”所浸淫的市场很快会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怪圈,这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营销环境极为不利。营销员用返佣的方式做业务,对保险营销的市场秩序是不利的。客户在接触保险的时候,如果几个公司的营销员都说可以返佣,每个人返的还不一样,客户难免对营销员的素质产生怀疑,进而质疑整个保险营销行业的诚信。一般说来,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明确规定禁止代理人返佣。但具体执行起来有难度,毕竟返佣某种程度上只是代理人和客户之间的事情。但如果出现对公司返佣则属违法行为。如公司给全体员工买补充大病保险,单位出钱,保险业务员给主管负责人返佣,这就是行贿,金额大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返佣购买的保单,其售后服务堪忧。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二者很难兼得,由于售后许多环节的服务费用仍由原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赚少了,服务自然会打折扣,最终受损的还是客户自己。若返佣愈演愈烈,将毁掉保险业的立身之本——声誉。而随着市场竞争逐步规范化,最终胜出的一定不是返佣的保险公司,而是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保监会一直在这方面加强监督监管制度.尽管保险监管机构出台了禁止“返佣”的规定,但目前的实际状况是有禁不止———客户得到了好处,一般不会主动举报营销员“返佣”的问题,因而也就谈不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于是,只能寄希望于营销员的自我约束,逐步放弃“运盐”的短视行为。同时,监管机构、保险公司等给予舆论支持,看上去有些困难,但有利于营销长远发展。福建的一个小城市,营销员统一不返佣,收入不错,客户也不主动要求返佣,认为那也是营销员的劳动所得。没有运盐就省掉了运棉花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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