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有哪些

2024-04-29

1.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分析: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一、收购态度不同;二、限制条件不同;三、交易场地不同;四、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五、收购性质不同;六、其他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有哪些

2. 如何区分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不同点

法律分析:协议收购就是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私下就收购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公开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意愿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被收购公司股东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要约。待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再购买目标公司股东预受(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条件)的股份,以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3.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和联系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有:交易场地不同;股份限制不同;收购态度不同;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收购性质不同。联系有:要约收购只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异同的证券交易进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一、要约收购股票会停牌吗
《指南》提醒说,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关注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如果要约期满时满足生效条件则要约收购成功,否则要约失败,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
根据《指南》,收购要约有效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指南》明确,在要约收购期内相关公司股票不停牌,而且流通股东有权在要约收购期内进行如下操作:正常买卖交易;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要约申报,申报确认后不能卖出;预受要约申报确认后如须卖出,应当撤销预受要约再卖出。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办理。
二、上市公司接受股权收购有哪些方式
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九十四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三、哪些是上市公司收购
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1]上市公司收购在各国证券法中的含义各不相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购买该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的行为;广义的上市公司收购,除要约收购以外,还包括协议收购,即收购方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达成收购协议的方式进行收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区别和联系

4.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有何区别和联系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有:交易场地不同;股份限制不同;收购态度不同;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收购性质不同。联系有:要约收购只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异同的证券交易进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一、上市公司收购条件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1、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2、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3、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买进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比例的,要受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约束。
《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二、个人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犯法吗
非上市公司股份可以转让,但属于私募的形式。
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
(一)、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三)、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三、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其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其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上述新的规定根据取消要约收购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了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证监会、抄送派出机构的义务,仅仅保留了公告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5.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与联系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交易场地不同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2、股份限制不同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
3、收购态度不同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
4、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协议收购方大(相关,行情)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5、收购性质不同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一定数量目标公司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协议收购是指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集中的情况下通过私下协商的形式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看着相似又不同,生活中遇到了一定要仔细区分,这有利于各方面的合法利益。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与联系

6.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交易场地不同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2、股份限制不同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
3、收购态度不同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
4、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协议收购方大(相关,行情)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5、收购性质不同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一定数量目标公司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协议收购是指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集中的情况下通过私下协商的形式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看着相似又不同,生活中遇到了一定要仔细区分,这有利于各方面的合法利益。以上便是本文对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两者区别的阐述了,只有我们清楚的了解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我们才可以更好避免一些陷阱出现。

7.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应有什么区别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
1、交易场地不同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2、股份限制不同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
3、收购态度不同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应有什么区别

8.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区别是什么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如下:
1、交易场地不同;
2、收购态度不同;
3、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
4、收购性质不同。
一、公司收购公司流程有哪些
收购公司的流程如下:
1、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收购不成或者说假借收购实者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给任一方带来损失,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购事宜及最终拒绝收购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这个意向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足够的防范。
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点是基于的《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收购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持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东会决亦是收购和约的基础文件。
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尽职调查所形成的最终报告将成为收购方签定收购和约的最基本的判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
5、签订收购协议。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收购协议必然要对收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作出统一安排,协议一旦签署,在无须审批生效的情况,协议立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同时协议亦是双方权利义务及后续纠纷解决的最根本性文件。收购协议应具备下列条款:
(1)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阐述;
(2)双方的就本次收购的承诺;
(3)收购标底;
(4)收购期限、方式及价款支付;
(5)收购前债权债务的披露、被收购方涉及抵押、担保、诉讼、仲裁的披露及违反相关义务股东的担保责任;
(6)收购前债权债务的安排及承诺;
(7)保密条款;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
6、后续变更手续办理。
股权收购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必然涉及股东变更、法人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对于上述变更及办理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因此建议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应拉长支付时间,预留部分保证金待上述程序办理完毕时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