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2019年国有企业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上涨了吗?

2024-05-15

1. 晋中市2019年国有企业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上涨了吗?

伤残津贴是长期生活保障金,生活护理费是生活自理障碍需人护理的劳务费。
一、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是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长期生活保障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按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月计发,
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
五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是对具有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护理人员劳务费。
生活护理障碍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为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为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护理障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晋中市2019年国有企业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上涨了吗?

2. 山西晋中行政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是否工伤,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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