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2024-05-13

1.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1、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到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到110元。2、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到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到70元。3、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到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到50元。4、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为:1、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2、住宅项目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市政配套设施包括住宅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相关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电、供气接入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居住区集中绿化。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项目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公益性室内菜市场等内容。3、在优先确保住宅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二、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征收标准从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430元调整为550元。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2.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武汉市为例,主城区为120元,周边城区为60元。
法律依据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一、 收费标准同意对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恢复性调整。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1、主城区由每平方米80元恢复调整为120元。2、周边城区由每平方米40元恢复调整为60元。

3.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武汉市为例,主城区为120元,周边城区为60元。法律依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一、收费标准同意对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恢复性调整。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1、主城区由每平方米80元恢复调整为120元。2、周边城区由每平方米40元恢复调整为60元。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4. 配套费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以住宅为例。配套是指上水、下水、通讯、煤气、供暖、供电、有线电视、网络等与住宅有关的配套工程。在一个住宅小区,从规划的角度,在规划图上,用红笔划了一圈规划控制线,因为是红色的,一般业内叫其为红线。红线内是小区的,红线外是小区以外的。在红线内的配套工程,是小配套,需要由开发商自己来委托设计和施工。在红线外的配套工程,大多数的城市,都是由开发商交钱,一般叫配套费,由或者是有关部门统一给进行配套工程。 大配套费是指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小配套费是指建设工程内的四源(水、电、气、通信)建设费用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配套费使用范围为:1、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2、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法律依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二)住宅项目市政公建配套建设。  市政配套设施包括住宅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相关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电、供气接入等市政公 用设施建设、居住区集中绿化。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项目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 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公益性室内菜市场等内容。(三)在优先确保住宅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二、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征收标准从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430元调整为550元。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6. 2022年配套费征收标准

70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长治市标准为70元/平方米,长治市标准为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70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长治市标准为70元/平方米,长治市标准为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7. 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

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调整为550元。(一) 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调整为550元。(二) 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按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0日内按证照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实际测绘住宅面积,按已缴费的标准对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按规定应缴纳配套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第二次缴纳配套费的标准与第一次一致。(三) 低容积率住宅项目征收面积核定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规定,对于容积率低于1.0的住宅项目,统一按1.0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四) 缴纳配套费所需提交材料缴纳配套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4、配套费缴纳项目表。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范围:城区征收对象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开发边界,涉及4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乡镇征收对象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镇规划区,市直国营农(林、渔)场、旅游风景区(含排湖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第三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标准:主要是明确了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计征依据,统一了过去按计容建筑面积计征的分歧,更方便了配套费的核缴。第四条,主要是明确了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原则。如配套费使用范围、执收主体等,城区项目配套费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级配套费由镇政府代为征收并专项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明确了配套费免收范围。依据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借鉴武汉城市圈城市配套费管理办法,同时考虑省政府营商环境考核导向,“修订稿”明确了八类免收配套费对象,分别是: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

8.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该文件已失效。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仙政办发〔2017〕13号文件已失效。      2.现行文件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符。一是现行配套费减免政策与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不符。二是现行配套费征收政策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明确要求,将非营利性学校纳入免收范围。      3.现行文件部分内容需要修正、补充、完善。一是配套费征收范围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界定,如中心城区范围应根据新的国土空间规划重新界定;二是对地下室、临时工程、豁免审批工程、独立农旅项目等特殊工程项目,明确配套费征收政策。      三、《通知》修订目标      本次修订旨在加大非营利性学校、工业项目配套费减免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      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      四、《通知》修订任务      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配套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减免事项或对象。      五、关于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第四条第一款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变化进行了明确,鄂财法发〔2016〕20号文下发后,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政府性基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水、电、气、路、管网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六、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1.征收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分城市规划区范围和镇规划区范围。      进一步明确城区范围为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为准,即干河、龙华山、沙嘴、杜湖四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镇区范围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区,本次修订明确市直国营农场、渔场、林场、旅游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2.征收标准本次修订明确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征收,地下建筑面积应征收配套费,城区按4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镇区按3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取消原文件中“      对于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标准征收”。      3.征收主体本次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进行了明确,城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镇政府征收。      4.减免对象本次修订明确配套费免收项目或对象为: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七、配套费缴纳方式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凭已审批的平面规划方案、已核准建筑面积的图纸,城区项目在市民之家工改窗口办理,乡镇项目在属地镇政府办理,联系方式0728-3317028。      八、修订内容本次修订稿,共九条,其中:      第一条,明确了修订的政策依据、背景和修订目的。      第二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范围:城区征收对象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开发边界,涉及4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乡镇征收对象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镇规划区,市直国营农(林、渔)场、旅游风景区(含排湖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第三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标准:主要是明确了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计征依据,统一了过去按计容建筑面积计征的分歧,更方便了配套费的核缴。      第四条,主要是明确了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原则。如配套费使用范围、执收主体等,城区项目配套费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级配套费由镇政府代为征收并专项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明确了配套费免收范围。依据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借鉴武汉城市圈城市配套费管理办法,同时考虑省政府营商环境考核导向,“修订稿”明确了八类免收配套费对象,分别是: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第六条,明确了临时建设工程纳入配套费征收对象,统一了过去收与不收的分歧。      第七条,主要是明确配套费征收管理监督检查责任。      第八条,明确上位政策变化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明确修订稿施行时间、文件有效期及前期文件失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