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

2024-05-12

1. 医院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医院应当依法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对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对违法使用资金的行为予以惩处。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医院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

2. 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

您好,小韩现在为您解答。[太开心][太开心]解答答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详细的说明。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非常感谢您能浏览鄙人建议!如有误导,请多多包涵!祝您愉快(^0^)【摘要】
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提问】
您好,小韩现在为您解答。[太开心][太开心]解答答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详细的说明。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非常感谢您能浏览鄙人建议!如有误导,请多多包涵!祝您愉快(^0^)【回答】

3.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详细的说明。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

4. 医保基金管理内控制度

第⼀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风险,确保医疗保险基⾦安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作⼈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作及业务⾏为进⾏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控制、基⾦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机构⼈员状况和业务运⾏现状制定并适时修改完善单位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执法规程、稽核规程、⼈事管理制度、⽬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业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并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予以贯彻落实。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管理范围内医疗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评价⼯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作进⾏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的⽬标:在全市系统内建⽴⼀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全过程监督,提⾼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保证医疗保险基⾦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摘要】
医保基金管理内控制度【提问】
您好,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亲  医保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回答】
第⼀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风险,确保医疗保险基⾦安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作⼈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作及业务⾏为进⾏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控制、基⾦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机构⼈员状况和业务运⾏现状制定并适时修改完善单位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执法规程、稽核规程、⼈事管理制度、⽬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业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并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予以贯彻落实。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管理范围内医疗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评价⼯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作进⾏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的⽬标:在全市系统内建⽴⼀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全过程监督,提⾼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保证医疗保险基⾦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回答】

5. 医保内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医保内部管理制度

6.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容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容为,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容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容为,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容

8. 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容

(一)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要求,强化医疗保障服务。一是将立法目的明确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二是确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原则。三是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四是要求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二)明确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规范基金使用行为。一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二是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协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保管有关资料、传送数据和报告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要求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五是禁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三)健全监督体制,强化监管措施。一是构建政府和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二是建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监管合作机制。三是要求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四是规定大数据智能监控、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信用管理等监管形式。五是规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措施及程序。(四)细化法律责任,加大惩戒力度。一是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罚款、给予处分。二是对定点医药机构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罚款;对定点医药机构骗保的,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从业限制、处分。三是个人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暂停其一定期限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罚款。四是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五是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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