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客体是什么

2024-05-13

1. 抵押权的客体是什么

法律分析:客体是: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权的客体是什么

2. 抵押权的客体有哪些

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它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一、抵押权的一般特征
(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也就是债权人为了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履行债务到期后债务人还不履行的,债权人则可以优先受偿。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二、最高额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的区别
(一)是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但一般是多个债权。
(二)所担保债权发生时间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时间点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为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三)是在设立时,确定的担保内容不同。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担保的金额等都已经确定,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其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金额、债权发生的次数等都尚未确定,确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
(四)是在转移上,一般抵押权要求债权转移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五)是在消灭上,一般抵押权要求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还存在,部分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
(六)是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更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例如,甲向银行连续多次借款,如果采用一般抵押的办法,那么每次借款都要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签订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十分繁琐,而在借款之前设定一个最高额抵押,无论将来债权发生几次,只要签订一个抵押合同、作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了,这样做既省时、省力、省钱,还可以加速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发展。

3. 抵押权的客体是什么

客体是: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客体是什么

4. 抵押权的客体是什么

客体是: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未禁止 抵押 的其他财产。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 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5. 抵押权的客体是什么

客体是: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权的客体是什么

6. 抵押权客体

法律分析:抵押权客体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7. 抵押权客体的范围

抵押权的范围如下: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一、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吗
(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导致主债权成为自然之债,也就是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抵押权作为一种从权利,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其效力状态应依附于主权利。在这样的状态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登记,对原抵押权人来讲因已经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变得毫无意义。
(二)对抵押人而言,继续维持抵押登记势必影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和流转,尤其会影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实现,妨害抵押人所有权的行使。抵押担保本来是合法设置在抵押物上的负担,它在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同时,妨碍了所有权的行使。在抵押权合法存在的时候,这样的妨碍是正当的。由于主债权和抵押权都不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继续维持抵押登记的存在,就丧失了合法的依据。
二、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是什么
担保的范围包括:
(一)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三)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四)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包括哪些内容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等。
2.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或抵押期限。
4.抵押物的基本情况,即用于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的位置、面积等。抵押物状况关系到抵押的目的能否实现,所以有关抵押物的基本情况必须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5.抵押权担保范围。
6.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约定事项。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9.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客体的范围

8. 法律上抵押权的客体有哪些?

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它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一、什么财产可以作为贷款抵押品
以下财产可以作为贷款抵押品:
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设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相关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抵押权未经登记有效吗
未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会根据抵押物的不同而分别确定。
如果抵押物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未登记的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应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如果抵押物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即使未登记抵押权也有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