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2024-05-14

1.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2019年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法律援助保障了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和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及法律援助志愿人员。
    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省、州(市)财政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公民因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其他由国家和省确定的事项。
    第八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九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申请人遭遇自然灾害、伤亡、疾病等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认定。
    第十条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等详细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第十二条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民事权益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六)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公民就本条例第七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条例第八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跨行政区域的,可以请求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下一级或者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转交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将审查决定及时函告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受援人以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当即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由申请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即将期满的;
    (二)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当事人面临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危险的;
    (四)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激化社会矛盾的。
    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
    (二)被申请人不明确或者申请人提供不出案件有关证据且无法调查取证的;
    (三)申诉案件未经人民法院立案的;
    (四)申请事项已超过法定时效的;
    (五)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者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人员,是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所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回避,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决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收并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书应当载明案件性质、被告人姓名、指定辩护的理由、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执业资格和联系方式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受援人收到法律援助决定书后,应当与决定书载明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受援人未尽配合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法律援助。
    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义务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泄露受援人隐私;
    (四)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进展情况;
    (五)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不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法律援助事项办结15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法律文书等结案材料。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自审查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或者物质支持。法律援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物。捐赠财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对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档案资料的查询费、咨服务费、调阅档案保护费、证明费、材料复制费等费用应当免收或者减收。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公民以隐瞒、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追缴相关法律援助费用。
    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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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2.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司法公正,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持有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统称为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第四条  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其他有关组织开展的法律援助,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七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对不通晓通用语言文字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为其提供翻译。第八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第九条  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十条  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本省并且依法由本省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
    (二)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
    (四)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三条  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办理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第三章  管辖第十五条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案件或者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就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向两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由先接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为受理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3. 法律援助法规定

法律解析:法律援助案件申请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 代理 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 国家赔偿 的;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 抚恤金 、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 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 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 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 交通事故 、 工伤事故 、 医疗事故 、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法律、 法规 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三、 农民工 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 工伤 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四、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 刑事诉讼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 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 律师 的; (二) 公诉 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辩护人 的; (三)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五) 自诉案件 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六、 公诉人 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七、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死刑 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法规定

4. 法律援助法规定

法律援助的规定是什么我国法律援助的专门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还有一些各省自行制订的法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要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民法典里的不可抗力指什么?1、不可抗力因素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等。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 法律援助规定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法律援助规定

6. 法律援助法规定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7. 法律援助法规定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法律援助法规定

8. 法律援助规定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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