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分散风险?

2024-05-13

1. 什么是分散风险?


什么是分散风险?

2. 什么是风险分散


3. 不可分散风险的介绍

不可分散风险:又称系统风险或称市场风险,它是指某些因素给市场上所有证券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无法通过证券持有的多样化来消除。

不可分散风险的介绍

4. 不可分散风险的介绍

不可分散风险:又称系统风险或称市场风险,它是指某些因素给市场上所有证券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无法通过证券持有的多样化来消除。

5. 分散投资和分散风险是什么意思?


分散投资和分散风险是什么意思?

6. 可分散风险与不可分散风险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可分散风险(又叫做非系统风险)与不可分散风险(又叫做系统风险)的划分标准是两者分别具有的特征。
一、可分散风险具有的特征:
1、可分散风险由特殊因素引起的,如企业的管理问题、上市公司的劳资问题等。
2、可分散风险只影响某些股票的收益。它是某一企业或行业特有的那部分风险。如房地产业股票,遇到房地产业不景气时就会出现暴跌。
3、可分散风险可通过分散投资来加以减少,但并不能完全消除。由于非系统风险属于个别风险,是由个别人、个别企业或个别行业等可控因素带来的,因此,股民可通过投资的多样化来化解非系统风险。
二、不可分散风险具有的特征:
1、不可分散风险由共同因素引起的。经济方面的如利率、现行汇率、通货膨胀、宏观经济政策与货币政策、能源危机、经济周期循环等。政治方面的如政权更迭、战争冲突等。社会方面的如体制变革、所有制改造等。
2、不可分散风险对市场上所有的股票持有者都有影响,只不过有些股票比另一些股票的敏感程度高一些而已。如基础性行业、原材料行业等,其股票的系统风险就可能更高。

扩展资料:
主要形式: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证券发行人如果不能支付债券利息、优先股票股息或偿还本金,哪怕仅仅是延期支付,都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失去再投资和获利的机会,遭受损失。
信用风险实际上揭示了发行人在财务状况不佳时出现违约和破产的可能,它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事业稳定程度及规模大小等因素影响。债券、优先股票、普通股票都可能有信用风险,但程度有所不同。
债券的信用风险就是债券不能到期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是债券的主要风险,因为债券是需要按时还本付息的要约证券。投资于公司债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信用风险,产品市场需求的改变、成本变动、融资条件变化等都可能削弱公司偿债能力。
特别是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时,债券的利息和本金都可能会化为泡影。股票没有还本要求,普通股票的股息也不固定,但仍有信用风险,不仅优先股票股息有缓付、少付甚至不付的可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系统风险

7. 可分散风险与不可分散风险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可分散风险(又叫做非系统风险)与不可分散风险(又叫做系统风险)的划分标准是两者分别具有的特征。
一、可分散风险具有的特征:
1、可分散风险由特殊因素引起的,如企业的管理问题、上市公司的劳资问题等。
2、可分散风险只影响某些股票的收益。它是某一企业或行业特有的那部分风险。如房地产业股票,遇到房地产业不景气时就会出现暴跌。
3、可分散风险可通过分散投资来加以减少,但并不能完全消除。由于非系统风险属于个别风险,是由个别人、个别企业或个别行业等可控因素带来的,因此,股民可通过投资的多样化来化解非系统风险。
二、不可分散风险具有的特征:
1、不可分散风险由共同因素引起的。经济方面的如利率、现行汇率、通货膨胀、宏观经济政策与货币政策、能源危机、经济周期循环等。政治方面的如政权更迭、战争冲突等。社会方面的如体制变革、所有制改造等。
2、不可分散风险对市场上所有的股票持有者都有影响,只不过有些股票比另一些股票的敏感程度高一些而已。如基础性行业、原材料行业等,其股票的系统风险就可能更高。

扩展资料:
主要形式: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证券发行人如果不能支付债券利息、优先股票股息或偿还本金,哪怕仅仅是延期支付,都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失去再投资和获利的机会,遭受损失。
信用风险实际上揭示了发行人在财务状况不佳时出现违约和破产的可能,它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事业稳定程度及规模大小等因素影响。债券、优先股票、普通股票都可能有信用风险,但程度有所不同。
债券的信用风险就是债券不能到期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是债券的主要风险,因为债券是需要按时还本付息的要约证券。投资于公司债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信用风险,产品市场需求的改变、成本变动、融资条件变化等都可能削弱公司偿债能力。
特别是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时,债券的利息和本金都可能会化为泡影。股票没有还本要求,普通股票的股息也不固定,但仍有信用风险,不仅优先股票股息有缓付、少付甚至不付的可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系统风险

可分散风险与不可分散风险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8. 如何进行风险分散呢?

在保险承保活动中,依据保险人是否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保险活动可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其中,原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称之为共同保险;再保险业务则因分保方式不同可分为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因分保业务深度不同,可分为普通分保与转分保。
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也称直接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在接受投保人保险请求后,通过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转移的行为。
1
从风险分散、转移角度来看,原保险是风险责任的第一次转移,再保险则是风险责任的第二次转移。
2
从法律关系来看,原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着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有着直接的法律关系;原保险中的投保人与再保险人并无直接法律关系。
原保险中的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又称“共保”,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提供保险保障的方式。
再保险中的临时分保与转分保
临时分保,又称临分,与合同分保、预约分保共同组成了再保险业务的三大主要方式。
1
临时分保,即是指当原保险人有分保需求时,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转移自身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
2
合同分保,即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合同,约定在一段时间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再保险;
3
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即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合同,约定在一段时间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开展再保险合作,但对于某些特定的风险,在一定的限额内,原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分保,如果决定分保,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分保业务。
转分保,则是指再保险人在接受再保险业务后,为了减少自身风险和责任,继续通过分保方式,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分散转移部分自身风险责任。转分保实际上是在原分保合同的基础上,重新组织安排的再保险合同,是对再保险业务的又一次分保。

1、共保与再保的风险转移机制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都是保险机构为有效转移、分散自身风险而采取的主要风险管理方式。二者虽然在功能机制上有所不同,但却能够通过“横向”与“纵向”的风险转移,最大限度为保险机构提供有效风险保障。
横线风险转移——共同保险
通过概念定义可知,共同保险的保险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即针对同一笔保险业务同时存在多位保险人主体。一旦保险标的发生损失,那么各保险人将按照各自承保的比例分摊损失。
在共同保险机制下,原本由一位保险人独立承担的风险责任,因多位保险人共同参与承保,风险责任随即发生横向的分散与转移,有效减少着单位保险人独立承担的风险责任与理赔风险。
共同保险下的风险转移关系,其风险责任由“投保人”向“参与共同承保的各保险人”分散转移。
纵向风险转移——再保险
再保险,则是原保险人与相应投保人签订原保险合同后,为转移、分散自身风险责任,重新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的保险行为。
新签订的分保合同,已经脱离原保险合同关系范畴,原保险人在新签订的分保合同关系中,角色也由保险人变为投保人,原本的风险转移机制与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即在原保险合同关系下,风险责任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一位或数位)”转移;在再保险合同关系下,风险责任则由原保险人(一位或数位)向再保险人转移。
从风险转移机制来看
共同保险下的风险责任转移是基于不同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建立的保险关系下的横向风险转移;再保险下的风险责任转移,则是基于原保险人(一位或数位)同时与原投保人、再保险人签订的不同保险合同关系下,纵向的风险转移。
从风险分散方式来看
共同保险下的横向风险转移与再保险下的纵向风险转移,二者互不冲突,反而能够相互补充,实现保险机构风险责任的两次转移。即共同保险下的各保险人,也可以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进一步分散自身风险责任。

2、工程保险中的共保与再保机制
工程保险,是我国财险领域一类特殊的保险,其自身由于建设工程具有的建设周期长、投资资金多、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存在较高业务风险。加之目前国内工程保险制度发展尚不成熟,也为保险机构开展工程保险业务带来很大风险。
从分散自身业务风险角度来看,在业务承保中采取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分散转移保险机构自身风险。

以港珠澳大桥建设为例,这座打破世界海上桥梁工程极限的大桥,造价1269亿,历时8年建成,建造过程中多项技术应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观上面临着很大的工程建设风险。
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参与了港珠澳大桥的共同保险,保险金额高达人民币278亿元,同时项目还确定了瑞士再保险公司、苏黎世保险有限公司作为联合首席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项目风险。
在整个港珠澳大桥施工过程中,项目累计保险赔付金额高达数亿元。这些赔偿损失,分别由6家国内保险公司与2家国外保险公司,通过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共同分担,有效的实现了各保险人主体间的风险转移与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来我国工程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工程保证保险为例,各地在政策试点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险机构采用保险联合体(共同保险)的形式进行业务承保,其目的即为提高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证保险业务时的风险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险种的市场业务承保风险。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各项新技术、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发展应用,令国内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险业务中,日益面临着更加严峻的业务经营风险。而实践证明,保险机构通过运用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能够有效分散、转移相应责任风险,提高业务经营的安全性。因此,进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险中的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应成为未来我国工程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